山西運城教師戈某猥褻學生被判「禁業4年」,是在「有期徒刑8年」「取消教師資格」之外

2020-12-01 新京報

明確對戈某「禁業4年」,並不是背《教師法》之道而行之,或是將處罰措施「降級」,而是在既定處理的基礎上「加碼」。


▲資料圖。圖片來源:新京報網


11月29日,備受社會關注的山西運城教師戈某涉嫌強制猥褻學生一案,判決結果出來了——戈某被判有期徒刑8年,並處從業禁止4年。

乍看到「從業禁止4年」幾個字,很多網友的本能反應是「判得輕」。不少網友表示:「四年?這種人還能當教師?」

事實上,很多人對這裡的「禁業4年」有些誤解,將從業禁止4年跟4年後就能原地「復出」畫上了等號。

很多涉及公共利益的職業,依照相關法規,都設置了些準入門檻:如公務員、檢察官、法官,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者不得擔任;受過刑事處罰者,不得取得律師執業資格,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教師法》第14條明確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按照《教師法》來看,戈某已經被判有期徒刑8年,在其獲刑事處罰那一刻就已經喪失了教師資格,即使出獄後,也因受過刑事處罰無法再重新考取教師資格,更談不上繼續當老師。部分網友口中的「4年之後還能當教師」情況,也不會出現。

那涉事法院為什麼還要明確對戈某「禁業4年」?這並不是背《教師法》之道而行之,或是將處罰措施「降級」,而是在既定處理的基礎上「加碼」。

從《刑法》第三十七條看,戈某這次禁止從業年限的施行,是從「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開始計算「禁止從業4年」的執行時間。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審議通過並施行,在《刑法》第37條後,增設了一條「從業禁止」處罰措施作為第三十七條之一: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法院宣判的「禁止從業4年」,對其從業的範圍限制,其實比「禁止做教師」更寬,涉及整個教育行業的「禁入」,包括不得從事與教育相關以及與未成年人接觸的行業,比如學校保安、保育人員、培訓講師等。

在戈某的這次判決案中,鹽湖區檢察院相關工作人員稱:「戈某主觀惡性較深,社會危險較大……根據戈某的一貫表現,根據其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需要,鹽湖區檢察院拿出宣告從業禁止的量刑建議,法院予以採納。」

由此看,不是法律判決和網友主觀認識不一致,而恰恰是因為一致,司法部門才對戈某在「有期徒刑8年」「取消教師資格」的處罰之外,作出「禁業4年」的處罰。

「知其然還要知其所以然」,因此,對於教師猥褻被判「禁業4年」,別急著說「判得輕」——了解了法律層面的原理,也就能廓清很多錯判誤解。

□於立生(媒體人)

編輯:丁慧 校對: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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