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3份民事判決書顯示,恆速公司的3名普通派送業務員分別進行起訴,都將玉林市恆速快遞有限公司、廣西玉林大昊快遞有限公司以及給予2家公司特許經營授權的圓通速遞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關係並支付派送費、風險保證金等相關費用款項。
最終,3位原告林某、黃某富、蔣某延均得以解除籤署的《合作協議》,其中,恆速公司返還林某派送費5.86萬元、風險保證金1萬元及資金佔用費,恆速公司返還黃某富派送費6.41萬元、風險保證金2萬元及資金佔用費,恆速公司返還蔣某延派送費15.42萬元、風險保證金5萬元及資金佔用費。圓通速遞有限公司對此承擔連帶的清償責任。
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福綿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桂0903民初948號、(2019)桂0903民初949號、(2019)桂0903民初950號)顯示,原告林某、黃某富、蔣某延與被告玉林市恆速快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速公司」)、廣西玉林大昊快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昊公司」)、圓通速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圓通公司」)合同糾紛案,現已審理終結。
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圓通公司與被告恆速公司之間存在特許經營與被特許經營的快遞業務經營關係,被告圓通公司是特許人(授權方),被告恆速公司是被特許人(被授權方),被告圓通公司與被告恆速公司每年均籤訂有《特許經營合同》。
《特許經營合同》第3.1約定:特許人授權被特許人經營快遞業務的區域在廣西。特許人授予被特許人使用圓通智慧財產權、經營模式、管理制度、快遞服務產品等在內的特許經營權獨立性使用。
《特許經營合同》第7約定:
7.1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皆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主體。特許人與被特許人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享有各自權利和履行相應義務,除此之外再無其它法律上或者利益上的關係(包括但不限於投資、代理、僱傭、合作經營、掛靠、承包等)。
7.2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期間產生的債權、債務,訴訟,仲裁風險,被特許人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產生的法律後果,均由被特許人獨立承擔。因被特許人的原因而導致特許人承擔責任的(包括但不限於行政處罰、損失賠償及相關連帶責任等),特許人有權向被特許人追償(追償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直接從被特許人的履約保證金中扣除、從應支付給被特許人的資金往來餘額中扣除、仲裁或訴訟等)。
7.3被特許人的員工及其他受被特許人僱傭的人員,在從事本合同項下的快遞業務中,若發生事故而受傷、死亡或造成第三方財產、人身損害的,由被特許人承擔賠償責任,與特許人無關;若因此類事件而導致特許人被判決承擔賠償責任或連帶責任,特許人有權向被特許人追償(追償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直接從被特許人的履約保證金中扣除、從應支付給被特許人的資金往來餘額中扣除,仲獻或訴訟等)。
《特許經營合同》還約定被特許人每年需向特許人支付履約保證金1萬元及「圓通」商標使用費3600元。
2015年5月6日,被告恆速公司作為甲方,原告林某作為乙方,籤訂了《合作協議》一份。其後原告與被告恆速公司按《合作協議》履行,在2016年5月5日合同期屆滿後,雙方雖未繼續籤訂書面的《合作協議》,但原告與被告恆速公司均按上述《合作協議》履行,雙方均無異議。2018年7月1日,被告恆速公司、大昊公司開始快遞業務合作,原告的業務合作亦變成與被告恆速公司、大昊公司的合作。2019年4月,經原告與被告恆速公司、大昊公司的財務人員核算,被告恆速公司、大昊公司尚欠原告的派送費58551.89元。經原告多次追討,被告未支付。2019年4月15日,被告圓通公司以被告恆速公司快件積壓情況一直未解決為由,向被告恆速公司發了關於解除恆速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的通知,解除了被告圓通公司與被告恆速公司之間的特許經營合同。
2016年2月24日,被告恆速公司作為甲方,原告黃某富作為乙方,籤訂了《合作協議》一份。2017年3月29日,被告恆速公司作為甲方,原告黃某富作為乙方,針對石和鎮區域的圓通速遞業務的市場運作,原告與被告恆速公司籤訂了《合作協議》一份,該協議除部分條款修改外,其餘內容與上述內容(第一份《合作協議》)基本一致。其後原告與被告恆速公司按上述《合作協議》履行,在2018年3月31日合同期屆滿後,雙方雖未繼續籤訂書面的《合作協議》,但原告與被告恆速公司均按上述《合作協議》履行,雙方均無異議。2018年7月1日,被告恆速公司、大昊公司開始快遞業務合作,原告的業務合作亦變成與被告恆速公司、大昊公司的合作。2019年4月,經原告與被告恆速公司、大昊公司的財務人員核算,被告恆速公司、大昊公司尚欠原告的派送費64108.13元。經原告多次追討,被告未支付。2019年4月15日,被告圓通公司以被告恆速公司快件積壓情況一直未解決為由,向被告恆速公司發了關於解除恆速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的通知,解除了被告圓通公司與被告恆速公司之間的特許經營合同。
2014年5月24日,被告恆速公司作為甲方,原告蔣某延作為乙方,籤訂了《合作協議》一份。其後原告與被告恆速公司按上述《合作協議》履行,在2015年5月31日合同期屆滿後,雙方雖未繼續籤訂書面的《合作協議》,但原告與被告恆速公司均按上述《合作協議》履行,雙方均無異議。2018年7月1日,被告恆速公司、大昊公司開始快遞業務合作,原告的業務合作亦變成與被告恆速公司、大昊公司的合作。2019年4月,經原告與被告恆速公司、大昊公司的財務人員核算,被告恆速公司、大昊公司尚欠原告的派送費154185.29元。經原告多次追討,被告未支付。2019年4月15日,被告圓通公司以被告恆速公司快件積壓情況一直未解決為由,向被告恆速公司發了關於解除恆速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的通知,解除了被告圓通公司與被告恆速公司之間的特許經營合同。
此外,3名原告與被告恆速公司籤署的《合作協議》中規定,林某於協議籤署之日起向甲方恆速公司一次性支付風險保證金1萬元,掛靠費1萬元。黃某富於協議籤署之日起向甲方恆速公司一次性支付風險保證金、代收款押金共1萬元,掛靠費1萬元整;第2份協議還規定黃某富一次性支付加盟費1萬元、風險保證金1萬元。蔣某延於本協議籤署之日起向甲方一次性支付風險保證金5萬元,掛靠費3萬元整。
法院認為,對於被告圓通公司對本案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被告圓通公司與被告恆速公司之間存在特許經營與被特許經營的快遞業務經營關係,被告圓通公司是特許人(授權方),被告恆速公司是被特許人(被授權方),被告圓通公司與被告恆速公司每年均籤訂有《特許經營合同》。從合同內容來看,被告圓通公司與被告恆速公司構成表見代理關係,被告圓通公司是被代理人,被告恆速公司是代理人,故被告圓通公司對本案恆速公司應承擔的債務,依法承擔連帶的清償責任,被告圓通公司在承擔責任後,依法可向被告恆速公司追償。此外,被告圓通公司與被告恆速公司籤訂的《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的法律關係,只對被告圓通公司與被告恆速公司具有約束力。
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福綿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桂0903民初948號)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林某與被告玉林市恆速快遞有限公司之間的《合作協議》;
二、被告玉林市恆速快遞有限公司應支付派送費58551.89元及資金佔用費給原告林某(計算方法:以58551.89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分段計算,自2019年7月24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三、被告玉林市恆速快遞有限公司應返還風險保證金1萬元及資金佔用費給原告林某(計算方法:以1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分段計算,自2019年7月24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四、被告廣西玉林大昊快遞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二項判決確定的義務承擔連帶的清償責任;
五、被告圓通速遞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二、三項判決確定的義務承擔連帶的清償責任;
六、駁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福綿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桂0903民初949號)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黃某富與被告玉林市恆速快遞有限公司之間的《合作協議》;
二、被告玉林市恆速快遞有限公司應支付派送費64108.13元及資金佔用費給原告黃某富(計算方法:以64108.13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分段計算,自2019年7月24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三、被告玉林市恆速快遞有限公司應返還風險保證金2萬元及資金佔用費給原告黃某富(計算方法:以2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分段計算,自2019年7月24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四、被告廣西玉林大昊快遞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二項判決確定的義務承擔連帶的清償責任;
五、被告圓通速遞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二、三項判決確定的義務承擔連帶的清償責任;
六、駁回原告黃某富的其他訴訟請求。
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福綿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桂0903民初950號)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蔣某延與被告玉林市恆速快遞有限公司之間的《合作協議》;
二、解除原告蔣某延與被告廣西玉林大昊快遞有限公司之間的合作關係;
三、被告玉林市恆速快遞有限公司應支付派送費154185.29元及資金佔用費給原告蔣某延(計算方法:以154185.29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分段計算,自2019年7月24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四、被告玉林市恆速快遞有限公司應返還風險保證金5萬元及資金佔用費給原告蔣發延(計算方法:以5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分段計算,自2019年7月24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五、被告廣西玉林大昊快遞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三項判決確定的義務承擔連帶的清償責任;
六、被告圓通速遞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三、四項判決確定的義務承擔連帶的清償責任;
七、駁回原告蔣某延的其他訴訟請求。
圓通速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圓通)創立於2000年5月28日,現已成為一家集快遞物流、科技、航空、金融、商貿等為一體國內國際協同發展,為客戶提供一站式服務的供應鏈企業。2016年10月,圓通在行業內率先上市(600233.SH)。截至2019年底,圓通全網擁有分公司4000多家,服務網點和終端門店7萬多個,各類轉運中心133個,員工40萬餘人,快遞服務網絡覆蓋全國31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縣級以上城市已基本實現全覆蓋。
根據中國商務部定義,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籤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此次案件中的玉林恆速公司即為圓通授予特許經營權的加盟商,加盟制快遞中,獨立、可交易的特許經營權制度,解決了管理中的激勵和優勝劣汰問題。加盟商自行投入、自擔風險,能力較強的加盟商通過投資和經營提升了特許經營權的價值,競爭力不足的加盟商低價出售經營權,把經營權轉移給更具投資意願和經營能力的加盟商。
據大眾報業·半島網報導,之前負責膠州地區圓通快遞業務的冷經理介紹,他們公司全稱是膠州圓盛通快遞有限公司,屬於圓通快遞的加盟商。2018年跟圓通總部籤訂合同,合同期限到2021年。但是今年7月18日,圓通總部找到他們商談,涉及公司拖欠員工工資、經營狀況不好等問題,要求冷經理對此事做出解決承諾。據冷經理介紹,之前的加盟合同裡只有關於經營狀況以及市場佔有率的約定,達不到相關目標則構成解約條件。但加盟合同裡並沒有約定工資問題,如什麼時候發工資等,而且自己也在積極處理此事。因此,冷經理認為工資問題不應該成為解除加盟合同的條件。
冷經理表示此事「完全是被套路了」,當時商談過程中,因為公司另外一位股東宋先生同意做出解決承諾,所以籤了承諾書。但是工人的工資問題,並沒有給他們充足的時間來解決。承諾書上的蓋章時間是7月25日,而要求解決的時間是7月28日,時間太倉促。之後,因未完成承諾書要求,圓盛通公司業務被停,新加盟商進駐。但冷經理認為自己公司才是合法的,因為新加盟商沒有營業執照,對此他已向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表示,接到相關投訴後,他們立即趕到現場並立案調查。但此事內部關係比較複雜,目前還處在調查了解過程。
圓通總部工作人員趙先生表示,今年7月份圓通速遞總部網管中心每月排查各加盟公司工資發放情況,獲悉圓盛通公司欠員工4個月工資。7月18日,總部派專員到現場監督圓盛通發放工資,圓盛通公司負責人曾做出承諾,7月28日之前將6月份所有員工工資全部結清,如未結清,將於7月31日之前自願無任何費用(除固定資產外)退出膠州市圓通網絡並平穩交接。結果圓盛通公司在8月2日之前並沒有給員工發放工資。
(文章來源: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