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妹因洗錢罪被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判決

2020-12-19 智豪律師事務所

公訴機關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某妹,女,1979年11月4日出生於福建省寧德市,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住寧德市蕉城區。

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於2019年4月1日被寧德市公安局東僑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

現羈押於寧德市看守所。

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妹犯洗錢罪,於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妹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周某妹的丈夫張某1(已判決)以周某妹名義組織一場2000元標低民間互助會,並使用周某妹名下卡號為62×××15農行儲蓄卡、卡號為62×××94建行儲蓄卡、卡號為62×××97農商銀行儲蓄卡吸收、窩藏、轉移會員存款。

被告人周某妹得知張某1的行為後,未收回儲蓄卡默認張某1繼續實施犯罪。

經福建某某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張某1組織的民間互助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累計3046820元,其中通過被告人周某妹的儲蓄卡吸收公眾存款累計160300元,造成報案會員林某1、張某2、林某2、張某3經濟損失共計157730元。

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周某妹被寧德市公安局東僑經濟開發區分局民警抓獲。

同年8月12日,被告人周某妹賠償張某3的經濟損失,取得諒解。

針對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出示了相關證據,並認為被告人周某妹明知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提供資金帳戶,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定,應以洗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周某妹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辯護認為,被告人周某妹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其自願認罪,請求對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周某妹的丈夫張某1(已判決)以周某妹名義組織一場2000元標低民間互助會,並提供周某妹名下卡號為62×××15農業銀行儲蓄卡、卡號為62×××94建設銀行儲蓄卡、卡號為62×××97農商銀行儲蓄卡吸收、窩藏、轉移會員存款。

被告人周某妹得知張某1的行為後,未收回儲蓄卡默認張某1繼續實施犯罪。

經福建某某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張某1組織的民間互助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累計3046820元,其中通過被告人周某妹的銀行儲蓄卡吸收公眾存款累計160300元,造成報案會員林某1、張某2、林某2、張某3經濟損失共計157730元。

2019年3月31日18時許,被告人周某妹在漳洲市東山縣某某鎮某某公館小區x棟1xxx室被漳洲市東山縣公安局民警抓獲,並被押解回寧德市公安局東僑經濟開發區分局辦案中心。

同年8月12日,被告人周某妹賠償張某3的全部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周某妹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張某1、林某1、張某2、林某2、張某3、方某的證言、福建某某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報告、銀行存款明細、房屋登記信息證明、刑事判決書、寧德市蕉城區民政局復函、諒解書、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說明、戶籍證明、抓獲經過、被告人周某妹的供述及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妹明知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提供資金帳戶,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

起訴指控罪名成立。

歸案後,被告人周某妹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予以從輕處罰。

辯護人關於被告人周某妹系初犯、偶犯,其自願認罪,請求予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有理,予以採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周某妹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罰金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而提供資金帳戶的,或者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或者通過轉帳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或者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將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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