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男,住重慶市長壽區。
因涉嫌犯強迫交易罪,於2018年4月18日被捉獲,次日被刑事拘留,5月26日被依法逮捕。
現羈押於本區看守所。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檢察院以渝九檢刑訴[2018]15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犯強迫交易罪,於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新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及其辯護人黃斌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經依法延期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年底開始,被告人黃某在重慶市九龍坡區某廣場附近利用微信群、QQ群等聊天工具發布大量無息、低息貸款的虛假信息,誘騙被害人前來其處或將受誘騙的被害人介紹給莊某1、莊某2(均另案處理)惡勢力犯罪集團辦理購手機貸款或網絡貸款,黃某與莊某1、莊某2等人商定,由黃某將需要貸款的被害人誘騙至重慶市九龍坡區後交給莊某1、莊某2等人,由莊某1、莊某2等人將被害人帶至重慶市九龍坡區某廣場負一樓一門市或某大廈2112房間,在為被害人辦理購手機貸款後先控制被害人的貸款,或利用被害人填寫貸款資料的機會收取被害人身份證、手機和銀行卡,使用被害人手機下載各種貸款軟體並以被害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到帳後又以公司財務做帳需要走銀行流水為由,將該貸款從被害人帳戶轉至莊某1綁定的POS機銀行帳戶,再以控制被害人的貸款、暫扣被害人身份證等優勢地位,輔之「不還款影響個人徵信,不同意一分錢都拿不到」等語言威脅手段迫使被害人同意支付高額費用。
在對被害人實施強迫交易後,黃某可獲得50%至60%的犯罪所得作為報酬。
其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8年1月11日,被害人陳某1被人以辦理低息貸款為由騙至重慶市九龍坡區某廣場負一樓一門市,由黃某等人為陳某1辦理了4880元人民幣的購手機貸款,在將該貸款控制在黃某等人的銀行帳戶後,由黃某出面以收取貸款費用為由,強行收取了陳某13200元的服務費。
2.2018年2月25日,被害人周某被黃某以辦理低息貸款為由騙至莊某1租賃的重慶市九龍坡區某廣場負一樓門市,由莊某3(另案處理)為周某辦理了共計人民幣7980元的購手機貸款,在將該貸款控制在莊某1的銀行帳戶後,將被害人周某交給莊某2、林某1(另案處理),由莊某2冒充公司財務人員,以收取代碼費、手續費等理由,強行收取了周某5860元的服務費。
3.2018年3月3日,被害人尹某被黃某以辦理低息貸款為由騙至莊某1租賃的重慶市九龍坡區某廣場門市,由莊某3為尹某辦理了3000元人民幣的購手機貸款,在將該貸款控制在莊某1的銀行帳戶後,將被害人尹某交給莊某2、林某1,由莊某2冒充公司財務人員,以收取代碼費、手續費等理由,迫使尹某接受高額服務費,後尹某無奈被迫拿回一部價值1200元的蘋果6水貨手機,尹某實際損失1800元。
4.2018年3月18日,被害人胡某被黃某以辦理低息貸款為由騙至莊某1租賃的重慶市九龍坡區某大廈2112房間,由李某、鄭某(均另案處理)為胡某辦理了3000元的購手機貸款,後又用胡某的手機下載貸款軟體辦理了3000元的貸款,將被害人胡某交給莊某2、林某1,由莊某2冒充公司財務人員,以收取點子費、代碼費、手續費等理由,強行收取了胡某2200元的服務費。
5.2018年4月15日,被害人候某被黃某以辦理低息貸款為由騙至莊某1租賃的重慶市九龍坡區某大廈2112房間,由莊某3接待,由林某2、陳某2(均另案處埋)利用候某的手機下載貸款軟體辦理了共計人民幣52000元的貸款,將被害人候某交給莊某2、林某1,由莊某2冒充公司財務人員,以收取點子費、代碼費、手續費等理由,強行收取了候某10000元的服務費。
6.2018年4月17日,被害人張某被黃某以辦理低息貸款為由騙至莊某1租賃的重慶市九龍坡區石橋鋪大西洋國際大廈2112房間,由林某2、陳某2為張某辦理的3000元人民幣的購手機貸款,將被害人張某交給莊某2、林某1,由莊某2冒充公司財務人員,以收取點子費、手續費等理由,強行收取了張某1800元的服務費。
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黃某被公安民警捉獲歸案,其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相應的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先後多次夥同他人以威脅手段,強迫被害人接受服務,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4860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第二項 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黃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 、第四款 的規定,應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被告人黃某對第二筆至第六筆事實無異議,但辯解他只是將客戶介紹給莊某2等人,不知道莊某2等人怎麼操作,不構成強迫交易罪;沒有參與第一筆事實。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黃某僅是將客戶介紹給莊某1等人,沒參與貸款過程,沒與莊某1等人共謀,應認定為詐騙罪;指控的第一筆事實證據不充分;黃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
如實供述了罪行,應認定坦白。
經審理查明,2017年年底開始,被告人黃某在重慶市九龍坡區某廣場附近利用微信群、QQ群等聊天工具發布大量無息、低息貸款的虛假信息,誘騙被害人前來其處,然後將被害人介紹給莊某1、莊某2(均另案處理)等人辦理購手機貸款或網絡貸款。
莊某1、莊某2等人將被害人帶至重慶市九龍坡區某廣場負一樓一門市或某大廈2112房間,在為被害人辦理購手機貸款後先控制被害人的貸款,或利用被害人填寫貸款資料的機會收取被害人身份證、手機和銀行卡,使用被害人手機下載各種貸款軟體並以被害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到帳後又以公司財務做帳需要走銀行流水為由,將該貸款從被害人帳戶轉至莊某1綁定的POS機銀行帳戶,再以控制被害人的貸款、暫扣被害人身份證等優勢地位,輔之「不還款影響個人徵信,不同意一分錢都拿不到」等語言威脅手段迫使被害人同意支付高額費用。
事後,黃某可從莊某1集團分得犯罪所得的50%作為報酬。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偵查機關受案、立案情況。
(2)證人莊某3的證言,證實他的老闆是莊某1,下面有林某1、莊某2等人。
他的工作就是當老闆把客戶電話發到世紀通訊微信群裡時去接客戶,帶客戶籤訂貸款合同,籤好之後將客戶交林某1、莊某2等人去談費用。
莊某1叫他們給客戶說收5個點的費用,害怕說高了客戶不辦貸款,辦理以後再由洗錢的人跟客戶談條件,能多騙一點是一點。
「世紀內部順順賺」微信聊天記錄中「侯某138****1526總52000拿了42000利潤10000元,多多黃某,堅洪,進輝弟」的意思是客戶侯某網貸52000元,給了客戶42000元,店裡利潤10000元。
這個客戶是中介黃某介紹的,他帶來店裡的,林某2辦理的網貸。
一般利潤中介分一半,剩下的業務員分22%,其餘如何分配是老闆決定。
(3)證人林某2的證言,證實他在2112與莊某1、莊某2、林某1等人一起詐騙。
「洗客戶」就是編造各種名目,如手續費、代碼費等詐騙客戶的錢。
貸款前一般只說收費5個點,洗客戶時才會說真實費用,一般收20-30個點。
「世紀內部順順賺」微信聊天記錄中「侯某138****1526總52000拿了42000利潤10000元,多多黃某,堅洪,進輝弟」的意思是侯某是被他詐騙的客戶,網貸了52000元,給了客戶42000元,洗了10000元。
這個客戶是中介黃某介紹的,他和莊某3辦理的網貸。
詐騙的錢中介分一半,剩下的業務員分22%。
(4)證人莊某2的證言,證實2018年4月的一天,他收到中介黃某發的客戶號碼,他將該號碼轉到工作群裡,莊某3去接的客戶,由林某2、莊某3給客戶辦理的網貸。
貸款下來後,林某2把這個女客戶交給他,說貸了52000元,他就給女客戶說需要收取代碼費、手續費10000元。
當時女客戶說不要了,他說貸款已經辦下來了,不要還是要承擔利息,女客戶最後還是同意了。
「洗客戶」就是編造各種名目,如手續費、代碼費等儘量多的騙客戶的錢。
詐騙的錢中介分一半,剩下的業務員分22%、洗客戶的分18%、老闆分60%。
老闆莊某1說過,貸款前一般只說收費3-10個點,貸款下來後儘量多的從客戶身上洗錢,最低要20%,一般在20-30%。
銀行卡在他們手上,客戶答應了才會把銀行卡給客戶,並且刷走高額的手續費。
(5)證人李某的證言,證實他在21樓2112與莊某1、莊某2、林某1等人一起詐騙。
他負責為客戶操作貸款業務。
「世紀內部順順賺」微信聊天記錄中莊某2發的信息「胡某189****3900過好分期3000+網貸3000利潤,拿了4300;多多黃某,四眼」,意思是客戶胡某辦理了3000元的網貸和3000元的手機分期,給了客戶4300元,莊某2從客戶那裡「洗」了1700元,中介是黃某,他辦理的網貸和手機分期。
大家根據這個分錢,中介黃某分一半,剩下的老闆分60%,莊某2分18%,他分22%。
他們騙客戶是在自己公司的APP上申請貸款,當貸款下來後,會以刷流水的名義讓客戶輸入銀行卡密碼,通過公司的POS機把錢轉到莊某1的帳戶上。
控制客戶的錢是莊某1定的,就是為了「洗」客戶的時候掌握主動權。
(6)交易記錄,證實莊某1向黃某轉帳記錄有85筆。
(7)人民調解協議書,證實2017年5月、11月,黃某曾因為客戶辦理手機貸款、貸款套現發生糾紛,在派出所調解下達成調解協議。
(8)對帳筆記本,證實莊某1記錄了2017年5月19日至2018年4月17日辦理的貸款信息,黃某在其中參與了56筆,其中有貸款人信息的有9筆。
(9)辨認筆錄,證實黃某與莊某2互相辨認出對方。
(10)提取筆錄、扣押清單,證實民警從黃某身上提取手機兩部、從莊某2暫住地提取記載有帳目信息的筆記本七個,均予以扣押。
(11)手機截圖,證實黃某向「世紀通訊」員工發送客戶信息,「世紀內部順順賺」微信群記錄中記錄了黃某介紹客戶、分得利潤的具體情況。
(12)被告人黃某的供述,證實他原來在賽博開了一個多多數碼店,後來沒做了,2017年下半年開始專職做「串串」,就是將貸款的、買手機的客戶介紹給別人,收取中介費。
他主要將客戶介紹給莊某2、徐某等人,他不會給客戶講真話,會用好貸款、利息低等言語把人騙到,然後介紹給莊某2、徐豪。
莊某2、徐某的人幫客戶貸款後,由業務員「洗錢」,收取客戶手續費,一半客戶拿到手上的錢不會超過一半,多數情況只拿到三分之一,莊某2等人所得利潤與他平分。
「洗客戶」就是通過各種方式,比如編寫點子費、手續費等名目騙客戶的錢。
上列證據經庭審質證屬實,證據間能夠相互印證,形成鎖鏈,本院予以確認。
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8年2月25日,被害人周某被黃某以辦理低息貸款為由騙至莊某1租賃的重慶市九龍坡區某廣場負一樓門市,由莊某3(另案處理)為周某辦理了共計7980元的手機貸款和網絡貸款,將貸款控制後,由莊某2冒充公司財務人員,以收取代碼費、手續費等理由,強行收取了周某5860元的服務費。
2、2018年3月3日,被害人尹某被黃某以辦理低息貸款為由騙至莊某1租賃的重慶市九龍坡區某廣場門市,由莊某3為尹某辦理了3000元人民幣的購手機貸款,將貸款控制後,由莊某2等人以收取代碼費、手續費等理由,迫使尹某接受高額服務費,後尹某無奈被迫拿回一部價值1200元的蘋果6水貨手機,尹某實際損失1800元。
3、2018年3月18日,被害人胡某被黃某以辦理低息貸款為由騙至莊某1租賃的重慶市九龍坡區某大廈2112房間,由李某、鄭某(均另案處理)為胡某辦理了3000元的購手機貸款,又用胡某的手機下載貸款軟體辦理了3000元的貸款,將貸款控制後,由莊某2等人以收取點子費、代碼費、手續費等理由,強行收取了胡某2200元的服務費。
4、2018年4月15日,被害人候某被黃某以辦理低息貸款為由騙至莊某1租賃的重慶市九龍坡區某大廈2112房間,由莊某3、林某2(另案處理)等人利用候某的手機下載貸款軟體辦理了共計52000元的貸款,將貸款控制後,莊某2等人以收取點子費、代碼費、手續費等理由,強行收取了候某10000元的服務費。
5、2018年4月17日,被害人張某被黃某以辦理低息貸款為由騙至莊某1租賃的重慶市九龍坡區某大廈2112房間,由林某2等人為張某辦理的3000元的購手機貸款,將貸款控制後,由莊某2等人以收取點子費、手續費等理由,強行收取了張某1800元的服務費。
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黃某被捉獲歸案,民警從其身上提取作案工具手機兩部,予以扣押。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害人周某、尹某、胡某、侯某、張某的陳述,證人林某2、李某、莊某3、莊某2的證言,銀行卡明細,借貸申請表、個人借款信息表、好分期還款提示單,微信截圖、手機照片截圖,對帳本,捉獲經過,辨認筆錄,被告人黃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對於控方指控被告人黃某在為被害人陳某1辦理了4880元的購手機貸款,將貸款控制後,以收取貸款費用為由,強行收取陳某13200元服務費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下列證據:
(1)被害人陳某1的陳述,證實2018年1月,他加了一個QQ詢問貸款事宜,那人將他帶至負一樓一個手機店,他說貸二千元,那人說太少了,至少貸四五千,多的可以直接還銀行。
他同意後,那人就讓他填表,是一張手機分期貸款申請單,說是手機分期貸款套現,他也沒在意就把表填了。
然後一個女工作人員接待他,讓他籤了合同。
手續辦完後,一個男子找他談,說貸款4880元,分18期還,但要扣手續費500元、介紹費300元,只能給他1600元,剩下的2000元要等貸款還完後再給。
他與那男子爭吵了幾句,說不貸了,男子說貸款已經下來,不還貸款要影響徵信,他沒辦法只好同意。
然後另一男子用手機支付寶通過掃碼轉了1600元給他。
(2)手機截圖,證實2018年1月11日16:26分,*奎向陳某1轉帳1600元。
黃某確認該轉帳人頭像與名稱是其使用的支付寶帳戶。
(3)被告人黃某的供述,證實通過辨認報案人的支付寶轉帳記錄,陳某1應該是他辦理的客戶,具體過程記不到了。
上述證據能夠證實黃某向陳某1轉款了1600元,但無法確認同案的其他人員身份,亦無法確認黃某與同案人是否是共同犯罪,黃某在其中的分工、作用等,故控方指控黃某參與該筆犯罪,證據不充分。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多次夥同他人以威脅手段,強迫被害人接受服務,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21560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強迫交易罪。
被告人黃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主要事實成立。
對指控被告人黃某參與陳某1強迫交易犯罪的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黃某夥同莊某2等人,利用掌控被害人貸款的優勢地位,通過談判及拖延時間等手段,給被害人形成精神強制,迫使被害人接受高額手續費,屬於以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符合強迫交易罪的犯罪構成。
被告人黃某在偵查階段供述他將客戶交給莊某2,由莊某2等人「洗錢」,即以各種方式收取客戶高額手續費,該供述與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轉款記錄、帳本等證據相互印證,能夠證實黃某參與強迫交易共同犯罪的事實,故被告人認為不構成強迫交易罪、辯護人認為構成詐騙罪的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被告人黃某積極參與共同犯罪,分得一半贓款,並非起次要作用,辯護人認為應認定從犯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被告人黃某當庭翻供,否認不知莊某2等人怎麼操作,不屬於如實供述罪行,辯護人認為應認定坦白情節的辯護意見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採納。
辯護人認為指控黃某參與陳某1強迫交易犯罪的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第(二)項 、第二十五條 第一款 、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 、第四款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第一款 、第六十四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
罰金於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繳清。
二、責令被告人黃某於判決生效30日內退賠被害人周某經濟損失5760元,退賠被害人尹某經濟損失1800元,退賠被害人胡某經濟損失2200元,退賠被害人侯某經濟損失10000元,退賠被害人張某經濟損失1800元。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兩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刑法》第226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