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因強迫交易罪被九龍坡區人民法院判決

2020-12-17 智豪律師事務所

公訴機關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男,住重慶市長壽區。

因涉嫌犯強迫交易罪,於2018年4月18日被捉獲,次日被刑事拘留,5月26日被依法逮捕。

現羈押於本區看守所。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檢察院以渝九檢刑訴[2018]15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犯強迫交易罪,於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新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及其辯護人黃斌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經依法延期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年底開始,被告人黃某在重慶市九龍坡區某廣場附近利用微信群、QQ群等聊天工具發布大量無息、低息貸款的虛假信息,誘騙被害人前來其處或將受誘騙的被害人介紹給莊某1、莊某2(均另案處理)惡勢力犯罪集團辦理購手機貸款或網絡貸款,黃某與莊某1、莊某2等人商定,由黃某將需要貸款的被害人誘騙至重慶市九龍坡區後交給莊某1、莊某2等人,由莊某1、莊某2等人將被害人帶至重慶市九龍坡區某廣場負一樓一門市或某大廈2112房間,在為被害人辦理購手機貸款後先控制被害人的貸款,或利用被害人填寫貸款資料的機會收取被害人身份證、手機和銀行卡,使用被害人手機下載各種貸款軟體並以被害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到帳後又以公司財務做帳需要走銀行流水為由,將該貸款從被害人帳戶轉至莊某1綁定的POS機銀行帳戶,再以控制被害人的貸款、暫扣被害人身份證等優勢地位,輔之「不還款影響個人徵信,不同意一分錢都拿不到」等語言威脅手段迫使被害人同意支付高額費用。

在對被害人實施強迫交易後,黃某可獲得50%至60%的犯罪所得作為報酬。

其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8年1月11日,被害人陳某1被人以辦理低息貸款為由騙至重慶市九龍坡區某廣場負一樓一門市,由黃某等人為陳某1辦理了4880元人民幣的購手機貸款,在將該貸款控制在黃某等人的銀行帳戶後,由黃某出面以收取貸款費用為由,強行收取了陳某13200元的服務費。

2.2018年2月25日,被害人周某被黃某以辦理低息貸款為由騙至莊某1租賃的重慶市九龍坡區某廣場負一樓門市,由莊某3(另案處理)為周某辦理了共計人民幣7980元的購手機貸款,在將該貸款控制在莊某1的銀行帳戶後,將被害人周某交給莊某2、林某1(另案處理),由莊某2冒充公司財務人員,以收取代碼費、手續費等理由,強行收取了周某5860元的服務費。

3.2018年3月3日,被害人尹某被黃某以辦理低息貸款為由騙至莊某1租賃的重慶市九龍坡區某廣場門市,由莊某3為尹某辦理了3000元人民幣的購手機貸款,在將該貸款控制在莊某1的銀行帳戶後,將被害人尹某交給莊某2、林某1,由莊某2冒充公司財務人員,以收取代碼費、手續費等理由,迫使尹某接受高額服務費,後尹某無奈被迫拿回一部價值1200元的蘋果6水貨手機,尹某實際損失1800元。

4.2018年3月18日,被害人胡某被黃某以辦理低息貸款為由騙至莊某1租賃的重慶市九龍坡區某大廈2112房間,由李某、鄭某(均另案處理)為胡某辦理了3000元的購手機貸款,後又用胡某的手機下載貸款軟體辦理了3000元的貸款,將被害人胡某交給莊某2、林某1,由莊某2冒充公司財務人員,以收取點子費、代碼費、手續費等理由,強行收取了胡某2200元的服務費。

5.2018年4月15日,被害人候某被黃某以辦理低息貸款為由騙至莊某1租賃的重慶市九龍坡區某大廈2112房間,由莊某3接待,由林某2、陳某2(均另案處埋)利用候某的手機下載貸款軟體辦理了共計人民幣52000元的貸款,將被害人候某交給莊某2、林某1,由莊某2冒充公司財務人員,以收取點子費、代碼費、手續費等理由,強行收取了候某10000元的服務費。

6.2018年4月17日,被害人張某被黃某以辦理低息貸款為由騙至莊某1租賃的重慶市九龍坡區石橋鋪大西洋國際大廈2112房間,由林某2、陳某2為張某辦理的3000元人民幣的購手機貸款,將被害人張某交給莊某2、林某1,由莊某2冒充公司財務人員,以收取點子費、手續費等理由,強行收取了張某1800元的服務費。

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黃某被公安民警捉獲歸案,其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相應的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先後多次夥同他人以威脅手段,強迫被害人接受服務,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4860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第二項 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黃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 、第四款 的規定,應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被告人黃某對第二筆至第六筆事實無異議,但辯解他只是將客戶介紹給莊某2等人,不知道莊某2等人怎麼操作,不構成強迫交易罪;沒有參與第一筆事實。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黃某僅是將客戶介紹給莊某1等人,沒參與貸款過程,沒與莊某1等人共謀,應認定為詐騙罪;指控的第一筆事實證據不充分;黃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

如實供述了罪行,應認定坦白。

經審理查明,2017年年底開始,被告人黃某在重慶市九龍坡區某廣場附近利用微信群、QQ群等聊天工具發布大量無息、低息貸款的虛假信息,誘騙被害人前來其處,然後將被害人介紹給莊某1、莊某2(均另案處理)等人辦理購手機貸款或網絡貸款。

莊某1、莊某2等人將被害人帶至重慶市九龍坡區某廣場負一樓一門市或某大廈2112房間,在為被害人辦理購手機貸款後先控制被害人的貸款,或利用被害人填寫貸款資料的機會收取被害人身份證、手機和銀行卡,使用被害人手機下載各種貸款軟體並以被害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到帳後又以公司財務做帳需要走銀行流水為由,將該貸款從被害人帳戶轉至莊某1綁定的POS機銀行帳戶,再以控制被害人的貸款、暫扣被害人身份證等優勢地位,輔之「不還款影響個人徵信,不同意一分錢都拿不到」等語言威脅手段迫使被害人同意支付高額費用。

事後,黃某可從莊某1集團分得犯罪所得的50%作為報酬。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偵查機關受案、立案情況。

(2)證人莊某3的證言,證實他的老闆是莊某1,下面有林某1、莊某2等人。

他的工作就是當老闆把客戶電話發到世紀通訊微信群裡時去接客戶,帶客戶籤訂貸款合同,籤好之後將客戶交林某1、莊某2等人去談費用。

莊某1叫他們給客戶說收5個點的費用,害怕說高了客戶不辦貸款,辦理以後再由洗錢的人跟客戶談條件,能多騙一點是一點。

「世紀內部順順賺」微信聊天記錄中「侯某138****1526總52000拿了42000利潤10000元,多多黃某,堅洪,進輝弟」的意思是客戶侯某網貸52000元,給了客戶42000元,店裡利潤10000元。

這個客戶是中介黃某介紹的,他帶來店裡的,林某2辦理的網貸。

一般利潤中介分一半,剩下的業務員分22%,其餘如何分配是老闆決定。

(3)證人林某2的證言,證實他在2112與莊某1、莊某2、林某1等人一起詐騙。

「洗客戶」就是編造各種名目,如手續費、代碼費等詐騙客戶的錢。

貸款前一般只說收費5個點,洗客戶時才會說真實費用,一般收20-30個點。

「世紀內部順順賺」微信聊天記錄中「侯某138****1526總52000拿了42000利潤10000元,多多黃某,堅洪,進輝弟」的意思是侯某是被他詐騙的客戶,網貸了52000元,給了客戶42000元,洗了10000元。

這個客戶是中介黃某介紹的,他和莊某3辦理的網貸。

詐騙的錢中介分一半,剩下的業務員分22%。

(4)證人莊某2的證言,證實2018年4月的一天,他收到中介黃某發的客戶號碼,他將該號碼轉到工作群裡,莊某3去接的客戶,由林某2、莊某3給客戶辦理的網貸。

貸款下來後,林某2把這個女客戶交給他,說貸了52000元,他就給女客戶說需要收取代碼費、手續費10000元。

當時女客戶說不要了,他說貸款已經辦下來了,不要還是要承擔利息,女客戶最後還是同意了。

「洗客戶」就是編造各種名目,如手續費、代碼費等儘量多的騙客戶的錢。

詐騙的錢中介分一半,剩下的業務員分22%、洗客戶的分18%、老闆分60%。

老闆莊某1說過,貸款前一般只說收費3-10個點,貸款下來後儘量多的從客戶身上洗錢,最低要20%,一般在20-30%。

銀行卡在他們手上,客戶答應了才會把銀行卡給客戶,並且刷走高額的手續費。

(5)證人李某的證言,證實他在21樓2112與莊某1、莊某2、林某1等人一起詐騙。

他負責為客戶操作貸款業務。

「世紀內部順順賺」微信聊天記錄中莊某2發的信息「胡某189****3900過好分期3000+網貸3000利潤,拿了4300;多多黃某,四眼」,意思是客戶胡某辦理了3000元的網貸和3000元的手機分期,給了客戶4300元,莊某2從客戶那裡「洗」了1700元,中介是黃某,他辦理的網貸和手機分期。

大家根據這個分錢,中介黃某分一半,剩下的老闆分60%,莊某2分18%,他分22%。

他們騙客戶是在自己公司的APP上申請貸款,當貸款下來後,會以刷流水的名義讓客戶輸入銀行卡密碼,通過公司的POS機把錢轉到莊某1的帳戶上。

控制客戶的錢是莊某1定的,就是為了「洗」客戶的時候掌握主動權。

(6)交易記錄,證實莊某1向黃某轉帳記錄有85筆。

(7)人民調解協議書,證實2017年5月、11月,黃某曾因為客戶辦理手機貸款、貸款套現發生糾紛,在派出所調解下達成調解協議。

(8)對帳筆記本,證實莊某1記錄了2017年5月19日至2018年4月17日辦理的貸款信息,黃某在其中參與了56筆,其中有貸款人信息的有9筆。

(9)辨認筆錄,證實黃某與莊某2互相辨認出對方。

(10)提取筆錄、扣押清單,證實民警從黃某身上提取手機兩部、從莊某2暫住地提取記載有帳目信息的筆記本七個,均予以扣押。

(11)手機截圖,證實黃某向「世紀通訊」員工發送客戶信息,「世紀內部順順賺」微信群記錄中記錄了黃某介紹客戶、分得利潤的具體情況。

(12)被告人黃某的供述,證實他原來在賽博開了一個多多數碼店,後來沒做了,2017年下半年開始專職做「串串」,就是將貸款的、買手機的客戶介紹給別人,收取中介費。

他主要將客戶介紹給莊某2、徐某等人,他不會給客戶講真話,會用好貸款、利息低等言語把人騙到,然後介紹給莊某2、徐豪。

莊某2、徐某的人幫客戶貸款後,由業務員「洗錢」,收取客戶手續費,一半客戶拿到手上的錢不會超過一半,多數情況只拿到三分之一,莊某2等人所得利潤與他平分。

「洗客戶」就是通過各種方式,比如編寫點子費、手續費等名目騙客戶的錢。

上列證據經庭審質證屬實,證據間能夠相互印證,形成鎖鏈,本院予以確認。

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8年2月25日,被害人周某被黃某以辦理低息貸款為由騙至莊某1租賃的重慶市九龍坡區某廣場負一樓門市,由莊某3(另案處理)為周某辦理了共計7980元的手機貸款和網絡貸款,將貸款控制後,由莊某2冒充公司財務人員,以收取代碼費、手續費等理由,強行收取了周某5860元的服務費。

2、2018年3月3日,被害人尹某被黃某以辦理低息貸款為由騙至莊某1租賃的重慶市九龍坡區某廣場門市,由莊某3為尹某辦理了3000元人民幣的購手機貸款,將貸款控制後,由莊某2等人以收取代碼費、手續費等理由,迫使尹某接受高額服務費,後尹某無奈被迫拿回一部價值1200元的蘋果6水貨手機,尹某實際損失1800元。

3、2018年3月18日,被害人胡某被黃某以辦理低息貸款為由騙至莊某1租賃的重慶市九龍坡區某大廈2112房間,由李某、鄭某(均另案處理)為胡某辦理了3000元的購手機貸款,又用胡某的手機下載貸款軟體辦理了3000元的貸款,將貸款控制後,由莊某2等人以收取點子費、代碼費、手續費等理由,強行收取了胡某2200元的服務費。

4、2018年4月15日,被害人候某被黃某以辦理低息貸款為由騙至莊某1租賃的重慶市九龍坡區某大廈2112房間,由莊某3、林某2(另案處理)等人利用候某的手機下載貸款軟體辦理了共計52000元的貸款,將貸款控制後,莊某2等人以收取點子費、代碼費、手續費等理由,強行收取了候某10000元的服務費。

5、2018年4月17日,被害人張某被黃某以辦理低息貸款為由騙至莊某1租賃的重慶市九龍坡區某大廈2112房間,由林某2等人為張某辦理的3000元的購手機貸款,將貸款控制後,由莊某2等人以收取點子費、手續費等理由,強行收取了張某1800元的服務費。

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黃某被捉獲歸案,民警從其身上提取作案工具手機兩部,予以扣押。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害人周某、尹某、胡某、侯某、張某的陳述,證人林某2、李某、莊某3、莊某2的證言,銀行卡明細,借貸申請表、個人借款信息表、好分期還款提示單,微信截圖、手機照片截圖,對帳本,捉獲經過,辨認筆錄,被告人黃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對於控方指控被告人黃某在為被害人陳某1辦理了4880元的購手機貸款,將貸款控制後,以收取貸款費用為由,強行收取陳某13200元服務費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下列證據:

(1)被害人陳某1的陳述,證實2018年1月,他加了一個QQ詢問貸款事宜,那人將他帶至負一樓一個手機店,他說貸二千元,那人說太少了,至少貸四五千,多的可以直接還銀行。

他同意後,那人就讓他填表,是一張手機分期貸款申請單,說是手機分期貸款套現,他也沒在意就把表填了。

然後一個女工作人員接待他,讓他籤了合同。

手續辦完後,一個男子找他談,說貸款4880元,分18期還,但要扣手續費500元、介紹費300元,只能給他1600元,剩下的2000元要等貸款還完後再給。

他與那男子爭吵了幾句,說不貸了,男子說貸款已經下來,不還貸款要影響徵信,他沒辦法只好同意。

然後另一男子用手機支付寶通過掃碼轉了1600元給他。

(2)手機截圖,證實2018年1月11日16:26分,*奎向陳某1轉帳1600元。

黃某確認該轉帳人頭像與名稱是其使用的支付寶帳戶。

(3)被告人黃某的供述,證實通過辨認報案人的支付寶轉帳記錄,陳某1應該是他辦理的客戶,具體過程記不到了。

上述證據能夠證實黃某向陳某1轉款了1600元,但無法確認同案的其他人員身份,亦無法確認黃某與同案人是否是共同犯罪,黃某在其中的分工、作用等,故控方指控黃某參與該筆犯罪,證據不充分。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多次夥同他人以威脅手段,強迫被害人接受服務,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21560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強迫交易罪。

被告人黃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主要事實成立。

對指控被告人黃某參與陳某1強迫交易犯罪的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黃某夥同莊某2等人,利用掌控被害人貸款的優勢地位,通過談判及拖延時間等手段,給被害人形成精神強制,迫使被害人接受高額手續費,屬於以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符合強迫交易罪的犯罪構成。

被告人黃某在偵查階段供述他將客戶交給莊某2,由莊某2等人「洗錢」,即以各種方式收取客戶高額手續費,該供述與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轉款記錄、帳本等證據相互印證,能夠證實黃某參與強迫交易共同犯罪的事實,故被告人認為不構成強迫交易罪、辯護人認為構成詐騙罪的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被告人黃某積極參與共同犯罪,分得一半贓款,並非起次要作用,辯護人認為應認定從犯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被告人黃某當庭翻供,否認不知莊某2等人怎麼操作,不屬於如實供述罪行,辯護人認為應認定坦白情節的辯護意見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採納。

辯護人認為指控黃某參與陳某1強迫交易犯罪的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第(二)項 、第二十五條 第一款 、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 、第四款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第一款 、第六十四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

罰金於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繳清。

二、責令被告人黃某於判決生效30日內退賠被害人周某經濟損失5760元,退賠被害人尹某經濟損失1800元,退賠被害人胡某經濟損失2200元,退賠被害人侯某經濟損失10000元,退賠被害人張某經濟損失1800元。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兩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刑法》第226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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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強迫交易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  強迫交易罪與敲詐勒索罪在行為方式上有諸多相同之處,但二者之間有嚴格區別:  (1)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市場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它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不同。
  • 萍鄉法院判決多起涉惡案件 最高獲刑二十五年
    【審判結果】一審:安源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犯搶劫罪、強迫賣淫罪、強姦罪、強制猥褻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販賣毒品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四千元。其餘五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至一年不等並處相應罰金。一審判決後,張某某不服,提出上訴。
  • 東營市墾利區人民法院對耿汝港等20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作出一審判決
    、聚眾鬥毆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一案。被告人耿汝港等人多次通過強攬拆遷、建設工程,強迫交易,暴力討債,敲詐勒索等手段獲取巨額經濟利益,經審計收入金額43135343.25元,並將獲取利益用於組織生存發展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 藍山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
    紅網時刻永州8月31日訊(通訊員 晏斐斤)8月26日至28日,藍山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黃某啟等12人涉嫌犯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破壞生產經營罪惡勢力犯罪集團一案。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啟曾因兩次犯罪被判處刑罰,刑滿釋放後仍不思悔改,憑藉在村中的強大宗族勢力、威望為紐帶,以利益分配為手段,籠絡其他成員。2015年後逐步形成以被告人黃某啟為首要分子,被告人黃某軍、黃某為重要成員,被告人黃某波等9人為成員的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 高利放貸、暴力催討、強迫交易……商河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胥英傑等15人惡勢力作出一審宣判
    2020年11月26日,商河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胥英傑被告人胥英傑犯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高利轉貸罪、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罪,與其曾犯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一百四十二萬五千元;被告人宋才平犯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高利轉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一百一十二萬元。
  • 霍邱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汪某甲等26人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案獲一審判決
    日前,霍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汪某甲等26人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案,由霍邱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敲詐勒索罪決定執行汪某甲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以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決定執行王某甲有期徒刑十四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以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決定執行朱某甲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八萬元;以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決定執行宋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七萬元;
  • 桂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涉惡團夥強迫交易的漏犯案件
    湖南法院網訊 近日,桂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黃某敏、蔣某龍、李某洪、李某貴等9名被告人強迫交易罪一案,該案系2019年3月21日審結的譚某平、李某軍等36人涉惡團夥強迫交易的漏犯案件。桂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2月以來,同案人譚某平、李某軍(均已判刑)為首要分子,與同案人譚某軍、李某飛、劉某雄(均已判刑)等重要成員,糾集被告人黃某敏、蔣某龍、李某洪、李某貴等人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霸佔桂陽縣牲畜定點屠宰場豬肉運輸市場,持續實施強迫交易犯罪活動,形成了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惡勢力犯罪組織。
  • 濟寧8人因強迫交易罪被抓!真是無奇不有
    根據中國檢察網的公布,濟寧又8個人因為涉嫌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罪名被捕,其中還有2位領導。一位村主任!這三人多年以來利用職務多次違反市場規則,涉嫌強迫交易罪、虛開發票罪,敲詐勒索罪在2019年初檢察院起訴!
  • 尋釁滋事、強迫交易!德州經開區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涉惡案件
    8月18日下午,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依法對王某晨等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惡勢力案件公開宣判,以被告人王某晨、馬某、白某奎、王某4人犯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刑罰,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