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醫學技術的進步,很多難以生育的家庭可以藉助試管嬰兒獲得自己的孩子,但是也因此出現了很多問題,就比如通過試管技術獲得的孩子只與父母一方有血緣關係,一旦父母沒了感情想要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怎麼分?應該歸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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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詳情
孫某和陳某在2013年結婚,兩人婚後多年沒有孩子,。2016年,孫某被檢查出有不育症,但兩人又很想要個孩子,無奈之下夫婦倆決定由第三者提供精子,通過試管技術生育子女。17年8月,女兒小孫順利出生,一家人對於這個來之不易的孩子格外珍惜。但是,隨著婚姻關係漸趨平淡,孫某和陳某產生了矛盾,他們經常爭吵不休,感情也隨之破裂,多次提出離婚。2020年6月份,陳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在庭審過程中,雙方均表示已經沒有了感情,同意離婚,但是對於女兒的歸屬和撫養權以及另一方可否探視等問題上面發生了嚴重的分歧。陳某認為,女兒跟孫某沒有血緣關係,理應由自己撫養,並且為了女兒的健康成長,他不同意孫某及其家人的探視。孫某也積極爭取孩子的撫養權,他覺得這個孩子來之不易,耗費了高昂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自己是有權利爭取撫養權的,並且孩子出生後一直被爺爺奶奶照顧,老人和孩子之間有著深厚的感情,即便是為了父母他也要努力得到孩子的撫養權,而且他一直很喜歡珍惜這個孩子,並不會因為沒有血緣關係就虧待她。
法官考慮到案子的特殊性,選擇從法理和情理上向原被告展開調解工作。法官釋明,孩子在法律上是屬於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雖然在遺傳學上沒有關係,但是孫某依舊可以爭取撫養權和探視權,即便撫養權給了母親,也要保障父親那邊的相應權利。孩子應該由誰撫養,要從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小孫現在還不滿三周歲,跟隨其母親生活對她更有利。父母雖然分開,但雙方應該儘自己最大的努力減少對孩子的影響,讓孩子可以健康成長。
經過法官的耐心調解,孫某和陳某終於同意各自讓步,小孫由母親陳某撫養,而父親孫某每月至少可以探視兩次,雙方最終握手言和。
律師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夫妻離婚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問題的批覆》中明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以上是羅超英律師針對相關案件為大家做的法律知識分析,希望可以幫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