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員:現在由當事人作最後陳述?
妻子:「我堅決要求離婚,孩子由我撫養,不要求男方承擔撫養費」 。
丈夫:「離婚可以,但是孩子必須由我撫養,我也可以不要求撫養費,要不然我就不同意離婚」。這一幕在離婚糾紛案中會經常出現。
對於孩子的撫養問題,離婚案件中往往會出現兩種截然不同的現象,一種是雙方均要求撫養孩子,爭奪孩子的撫養權;另一種是均不同意撫養孩子。當然根據新的家事審判理念,堅持未成年子女權益最大化原則,對於都不願意撫養孩子的會限制其離婚自由。雙方都爭奪孩子撫養權,讓人感到很欣慰,但離婚時孩子到底該由誰來撫養呢?
2021年1月1日即將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女子,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離婚後子女撫養的規則是,不滿兩周歲即哺乳期內的子女,以由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在下列情形下應當由父方撫養:母方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的,子女不宜與母親共同生活的。母方有撫養條件但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如果父方沒有要求,就應當讓母方撫養,因為撫養子女也是母親的義務。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果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的子女隨父方生活,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也可以由父方撫養。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優先撫養條件。對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撫養,原則是協商解決,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根據最有利於子女的原則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父母雙方對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法官寄語:離婚時雙方均要求撫養子女是值得肯定的,心情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子女並不是財產,希望父母可以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對子女撫養作出一個合理的安排。離婚後處理好父母與子女的關係,讓離婚給孩子帶來的創傷降低到最小。
來源:蒲城法院 李妙娟
編輯: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