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放棄財產權益不撫養孩子,《民法典》告訴你,該約定無效

2020-09-15 法律答疑君

陶子鮮與蔡花美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陶小核,三歲;其居住房產系二人結婚後購置。後二人因感情不和於2018年6月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約定, 蔡花美放棄房產等共同財產權益,離婚後不再負擔陶小核生活、教育等費用;陶小核的撫養權歸男方陶子鮮,離婚後陶小核的生活、教育等一切費用都由陶子鮮一方承擔。

陶子鮮于2019年10月再婚,再婚後,其妻對於陶子鮮一方承擔陶小核所有撫養費用一事感到不「公」,經常向陶子鮮抱怨,「孩子是你們兩個人的,為什麼她不管,讓你一個人撫養?」迫於壓力,陶子鮮于2020年8月以陶子核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將蔡花美訴至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蔡花美支付近兩年來撫養費4萬元;並判令蔡花美每月支付陶小核撫養費2000元(與蔡花美收入狀況相匹配)。

蔡花美看到陶子鮮的訴狀後極為憤怒,自暴道:「我當時放棄共同財產就是為了給孩子的,協議中也約定的很清楚,我不再擔負孩子的撫養費用,你現在跟我要的是哪門子的撫養費?」


「放棄共同財產分配,不再負擔孩子撫養費用」,此類約定在現實協議離婚案件中是佔有較大比例的;該類條款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很多人是不大清楚的,下文將就此問題結合《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解答。

「放棄共同財產分配權,不再負擔孩子撫養費等其他一切費用」,該約定應做兩部分理解。

其一,「放棄共同財產分配權」,其實質是在行使自己的財產處分權,既放棄了對夫妻共同財產分配的權益,把財產都歸於了另一方。在不存在脅迫、欺詐,不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該約定即為有效。

其二,「不再負擔孩子撫養費等其他一切費用」,該約定系對法定撫養義務的否定,損害了孩子的權益,應認定為無效條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本文故事中,蔡花美在離婚協議中放棄共同財產分配權的約定系其對自己財產權益的處分,為有效約定。但雙方就孩子撫養費用的約定,免除蔡花美法定義務的約定系無效。所以陶子鮮代陶子核主張撫養費的訴求是應當得到支持的。(一般情況下被扶養人只有一個人的,撫養費是以支付義務人穩定收入的20%-30%為限;兩個以上被扶養人的,不超過支付義務人穩定收入的50%;如果撫養費支付義務人沒有穩定收入,可以被扶養人所在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既支付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在離婚時,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如果有意將自己應得財產權益作為對孩子的「補償」讓與對方,該如何做才能既達到「補償」孩子的目的,還能讓自己權益有所保障呢?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和實務經驗,可以參照以下方式作出約定:

按共同財產分配的常規原則先把共同財產分割,明確自己應得份額或金額(為避免後續糾紛,可將非金錢財產權益換算成金額),並載明離婚協議;後再明確約定,該部分財產系男方/女方用於(甲方/乙方)孩子生活、教育等撫養費用,如法定撫養期屆滿時,該部分財產還有結餘,則結餘部分歸孩子所有。(注意點:最好在協議中同時明確孩子每月撫養費用具體金額,雖然這個約定會在後續隨著孩子生活教育成本的變化發生變化,但至少在當時會有一定參照性。)

拿本文故事為例:

陶子鮮與蔡花美名下位於xxx市xxx區xx小區x號樓x單元東戶房產系夫妻共同房產,市價折合人民幣折100萬元,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認同各佔50%的份額;

表述方式一:該房產產權歸男方陶子鮮所有;陶子鮮應向蔡花美支付房產補償金50萬元;但經雙方協商,該筆補償金作為蔡花美對孩子陶子核的撫養費,暫由陶子鮮保管,支出只可用於陶子核的生活、教育等必要的撫養費用,不可挪作他用,如在蔡花美法定撫養義務期滿時,該筆補償金還有結餘,則結餘部分應歸陶子核所有。

表述方式二:該房產產權歸男方陶子鮮所有;陶子鮮應向蔡花美支付房產補償金50萬元;但經雙方協商,該筆補償金作為蔡花美對孩子陶子核的撫養費,暫由陶子鮮保管,支出只可用於陶子核的生活、教育等必要的撫養費用,每月按2000元撫養費折抵,折抵直至蔡花美法定撫養義務期滿;如蔡花美法定撫養義務期滿該筆補償金還有結餘,則結餘部分應歸陶子核所有。


結語,離婚時切勿想當然的把財產權益和孩子的權益混為一談,他們是兩個獨立的法律權益,或者說法律關係,因此在協議離婚時權益分配和義務分擔應當明確,這樣不僅有利於自身權益的保護,同時也有利於孩子權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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