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4月26日世界智慧財產權日前後,海關總署均會公布上一年度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的實施成果,包括典型案例。今年公布的十佳案例之一的描述是這樣的:
2019年5月23日,廈門海關所屬海滄海關在對福建某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申報的一個貨櫃的衛生巾進行查驗時,發現使用了「aIvvays」標識的衛生巾137.5萬片。上述貨物包裝品牌標識明顯,報關時卻申報為「無品牌」;貨物品牌標識首字母小寫而第二個字母大寫,大小寫組合與慣例不符。查驗關員初步判斷上述貨物涉嫌侵犯寶潔公司(美國)在海關總署備案的「always」註冊商標專用權。該關啟動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程序後,海關調查人員通過證據開示、現場質證等多種方式,圍繞是否構成近似商標、是否屬於定牌加工等爭議焦點進行全面、細緻的調查,最終作出侵權認定。
在該案描述中,特別強調了「證據開示」程序。那麼,這是一個什麼樣的制度呢?聽趙晶律師從司法角度為你詳細解讀~
「證據開示」是歐美法系下的一個法律概念,在我國正式頒布的法律規定中,並沒有使用過這種表述方式。然而,為了使訴訟雙方當事人在庭前進行充分信息互通,達到避免證據偷襲,提高審判效率的目標,我國司法實踐中對該制度已有運用,在民事訴訟中即指庭前的證據交換程序。但庭前證據交換並非強制程序,而是法官基於案件及證據情況進行的靈活程序安排。
海關實施智慧財產權保護職能的措施包括扣留涉嫌侵權貨物、對進出口貨物是否侵權進行調查,對認定存在侵權行為的當事人進行處罰及對侵權貨物實施沒收。相比其他管理職能,智慧財產權保護這一職能,對海關來說具有相當的特殊性。主要原因是智慧財產權本身屬於當事人私權利,國家權力直接介入權利人與涉嫌侵權人的民事糾紛本身,即需特別謹慎,更何況海關工作人員對貨物是否侵權的認定本身具有挑戰性,認定結果很容易引起雙方當事人異議,行政複議或訴訟的風險較高。
因此,為了保證認定結果的客觀性和準確性,同時避免因調查不充分而可能導致的管理相對人和海關的爭議,設置更嚴謹的辦案程序,是很有必要的。2013年起,海關總署開始在智慧財產權保護程序中推行證據開示制度,主要應用於智慧財產權權利人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之間存有較大爭議、現有證據難以認定貨物智慧財產權狀況、現有證據存在疑點等情況下。
證據開示程序主要發生於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後至完成對被扣留貨物的智慧財產權狀況進行認定的程序前舉行。但海關也可以根據情況在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前或者在完成認定程序後組織證據開示。證據開示的通知由海關向雙方當事人發出。
(1)辦案人員詢問案件當事人並當場收集證據
海關做出進出口貨物是否侵權的認定前,權利人需要向海關提交權利主體信息、權利證明資料及證明侵權事實存在的證明資料;涉嫌侵權人如對海關扣留行為存有異議,則需要向海關出示其權利證明資料、授權使用權利資料或其他抗辯資料。
當雙方初期向海關遞交的資料不足以使海關做出貨物是否侵權的認定時,海關將在證據開示過程中對當事人進行詢問,並收集補充證據。
(2)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證據進行舉證、質證並陳述意見
在證據開示前,當事人雙方向海關提供證據的工作是「背靠背」的。在證據開示程序中,雙方可以在海關辦案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充分的舉證,也可以對對方提交的證據提出質疑和意見。海關在此過程中,可以更全面了解雙方當事人的立場,更深入了解案件事實。
此外,證據開示客觀上為雙方當事人提供了一個見面、討論的場合,也很可能因此促成雙方談判和諒解的結果。
海關必須對證據開示的過程進行詳細記錄,並由雙方當事人籤字確認。記錄內容將包括:
時間、地點和案件名稱或者事由;
主持人、記錄人、工作人員的姓名;
參加證據開示的當事人的姓名、單位、職務;
基本案情和當事人在證據開示前已提交的證據;
智慧財產權權利人一方在證據開示期間出示的證據和陳述;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一方在證據開示期間出示的證據和陳述;
主持人的詢問內容和當事人的答覆;
應當列明的其他事項。
證據開示記錄的結果將作為海關作出認定貨物是否構成侵權的參考依據;海關在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前舉行證據開示的,證據開示的結果將作為海關作出扣留貨物決定的參考依據。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過程中要求海關提供證據開示記錄以及相關證據的,海關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提供。
作者:趙晶(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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