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於歡上訴,真能挖出吳學佔團夥的保護傘?

2021-01-12 周蓬安

5月13日,新京報《吳學佔團夥獲刑後 於歡說的這句話道出大家心聲》一文報導,對於吳學佔獲刑25年,於歡表示:「希望能夠繼續把吳學佔的合伙人,還有包庇吳學佔團夥的幕後保護傘給挖出來。主要是這些保護傘,如果沒有保護傘的話,他們就不會這麼猖狂,不會對這些企業造成那麼大的傷害,不是一個企業,是很多企業。」

贊成於歡這個基本判斷,這句話也道出了我的心聲。我曾經不止一次地說過,所有存續時間較長的賭場,背後肯定有一個堅實的保護傘;所有能夠長期大膽從事色情業的經營場所,背後一定有警方撐腰;所有稍有影響力的「涉黑」團夥,警方必有「敗類」做他們的堅強後盾,否則很難存活;一些車站、碼頭騙子、小偷猖獗,也是定期給藏在警方的「敗類」上交「保護費」,否則幾天就被圍剿乾淨。

我對「於歡案」的關注程度,遠高於近期對「鴻茅藥酒事件」的關注。翻了一下此前所寫內容,發現我在半個月期間寫了6篇有關「鴻茅藥酒事件」話題的評論,而自「於歡案」見諸報端後,我已經累計寫下8篇評論,分別是《若法官刺傷極端辱母者,會判無期?》、《支持「辱母案」律師起訴警方不作為》、《別誤傳!辱母案僅為「刺傷」絕非「刺死」》、《我給「刺傷辱母者」於歡做無罪辯護》、《於歡若防衛過當,那還有正當防衛嗎?》、《就於歡「防衛過當」,與山東檢方商榷》、《「辱母案」改判,與輿論監督關係不大》和《若早一年掃黑除惡,於歡或被判無罪》。

對於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於歡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有期徒刑5年,於歡也接受了這個判決結果,我認為在當今大環境下還是可以接受的。

但當地司法機關將「於歡案」與其背後的吳學佔團夥涉黑案並沒有做緊密關聯,還是令人有些遺憾。早在「於歡案」一審被判無期徒刑炒得沸沸揚揚,網友紛紛指責一審法院妄判,指責警方不作為時,我就緊緊盯著吳學佔及其打手杜志浩一行的「討債」行為完全非法,認定他們就是「黑社會」討債團夥,然後是「板上釘釘」的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

不足死就不會死。事實證明我的判斷沒有錯。法院認為,被告人吳學佔因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制侮辱婦女罪、強迫交易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2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但我對山東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的這個判決仍存在質疑,似有袒護吳學佔團夥的味道。雖然此前被吳學佔團夥強佔的房屋已經返還於歡之母蘇銀霞,雖然蘇銀霞、於歡所提的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撫慰金要求具有一定的「彈性」,但他們請求返還超支利息,這是法律也是非常明確的,而且也是可以輕鬆計算出來的。我想提醒該案法官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於歡案」剛剛見諸輿論場時,網上就有傳言,稱當地官員參與或變相參與吳學佔放「高利貸」,因此庇護吳學佔,打擊於歡母子。如今真相正在一步步浮出水面,吳學佔涉黑團夥的保護傘恐怕也寢食難安了。於歡不上訴,或者較真不夠,司法機關肯定不會管;若於歡堅持上訴,又正值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時期,包庇吳學佔團夥的幕後保護傘如果挖不出來,恐怕真的不好向社會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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