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歡案二審宣判:無期改判5年(附判決書及案件始末)

2021-03-02 瞭望

◆ 今天上午9:00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於歡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

於歡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

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不構成自首,

原判認定故意傷害罪正確,但量刑過重。

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 此前,於歡一審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

◆ 審判長宣讀判決書如下

◆ 附:於歡故意傷害案始末

2016年4月14日下午,山東聊城女企業家蘇銀霞因借高利貸,被11名催債人催要欠款,在其公司接待室被催債人限制人身自由,並進行侮辱。在被控制期間,當晚22時許,因不堪母親被辱,蘇銀霞的兒子於歡持刀將侮辱自己母親的催債人杜志浩、程學賀、嚴建軍、郭彥剛捅傷。其中,杜志浩於次日2時許因失血性休剋死亡,嚴建軍、郭彥剛傷情構成重傷二級,程學賀傷情構成輕傷二級。

2016年4月15日於歡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批准逮捕。

此案一審由山東省聊城市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11月21日向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於歡犯故意傷害罪。聊城中院於當年12月15日公開開庭對該案進行了合併審理。

2017年2月17日,聊城中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宣判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洪章等人和被告人於歡均不服一審判決,分別提出上訴。2017年3月24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當事人上訴案。

案件經媒體報導後,引發廣泛關注,3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派員赴山東閱卷並聽取山東省檢察機關匯報,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全面審查。對於歡的行為是屬於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依法予以審查認定;對媒體反映的警察在此案執法過程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為,依法調查處理。

2017年5月27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二審庭審重點圍繞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及各方提交的新證據等進行法庭調查。

在法庭辯論階段,庭審焦點是於歡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檢察員認為於歡的行為應認定為防衛過當,於歡及辯護人認為屬於正當防衛,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則認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經過一天的庭審,參加訴訟各方充分發表意見後,法庭宣布擇期宣判。


△視頻:於歡故意傷害案始末

於歡案處警民警不構成玩忽職守罪

5月26日,山東省檢察院通報,經調查,2016年4月14日晚10時許,冠縣經濟開發區派出所民警朱秀明(女,26歲)接警後帶領兩名輔警趕到現場,先對討債人員採取口頭制止和警告措施,後離開接待室在廠區聽取知情人員反映情況,於歡傷害行為發生後及時收繳作案工具、收集固定證據。

朱秀明等人在處警過程中存在不夠規範問題,但不構成玩忽職守罪,決定對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

多名民警受處分,2名輔警被辭退

5月26日,山東冠縣紀委發布消息,經查,2016年4月13日,冠縣崇文派出所副所長郭增金帶領民警王斌、張憲超、輔警趙一鳴在處置蘇銀霞警情時,未能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蘇銀霞的人身安全;次日,民警朱秀明帶領輔警宋長冉、郭起志在處置源大工貿公司警情時,在多名討債人員限制蘇銀霞、於歡母子人身自由的情況下,對現場局勢穩控不力。冠縣公安局黨委委員、正科級偵查員劉曉林對分管聯繫的崇文派出所、經濟開發區派出所工作指導不到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經濟開發區派出所所長楊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依據有關規定,決定給予劉曉林行政記過處分;給予楊軍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對崇文派出所所長慄彥峰誡勉談話;給予郭增金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朱秀明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分別給予王斌、張憲超警告處分。冠縣公安局決定對趙一鳴通報批評,對宋長冉、郭起志予以辭退。

於歡母親非法吸存案告破,涉案2000餘萬

聊城民生警務平臺5月26日通報,根據群眾舉報,公安機關成功破獲蘇銀霞、於家樂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經查,該案涉案金額高達2000餘萬元,涉及投資群眾50餘人。目前,該案正在辦理中。

吳學佔犯罪團夥全部落網

5月26日晚,聊城警方發布消息,吳學佔團夥涉案的18名成員除杜志浩死亡外,其餘17人全部落網。已查明,該團夥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拘禁,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侵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等犯罪。目前,此案正在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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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體主編 | 潘燕

新媒體編輯 | 喻千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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