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讀41:宣告失蹤期間的起算點

2020-10-10 益之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第四十一條:「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本條是關於宣告失蹤期間起算點的規定。

民法通則只規定了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起算點,沒有規定一般情況下下落不明的時間起算點。本條第一句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二十八條規定修改而來,該條規定是「音訊消失之次日起算」,本條規定是「從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這兩種表述其實都指同一日,即獲得該自然人最後一條音訊的第二日。

本條第二句來源於民法通則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增加了「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的規定。另將「公民」改為「自然人」。

關於自然人下落不明起算點的規定,包括了兩種情況:一種是一般情況下的下落不明,另一種是戰爭情況下的下落不明。

一般情況下的下落不明,通常是某人離開居住地,一去不復返,期間雖偶有信息,但最終是杳無音信。這種情況下的起算點就是自然人失去音訊之日,即最後一次獲取其音訊的第二日。如果能夠證明在外地見過某人,起算點就是在外地見過某人的次日。

確定宣告失蹤起算時間,首先自然人要離開最後居住地,這是前提條件。這裡的居住地不是住所,而是利害關係人所知悉的最後居住地。其次要失去音訊。但是宣告失蹤的起算時間並不是離開最後居住地的時間,而是失去音訊的時間。

戰爭情況下的下落不明,由於戰爭持續時間可能很長,期間通信困難或者無法通信,不能判斷其是否下落不明,所以應從戰爭結束之日開始計算。

戰爭結束之日的確定,可以根據戰爭各方的停戰聲明或者根據國家機關頒布的公告,也可以根據標誌性戰爭事件的發生或者結束予以確定。

如果僅以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這一規則過於僵化,當能夠明確知道某自然人在某一次具體戰役中下落不明,再從整個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對於利害關係人不公平。因此,如果有關機關,如失蹤人員所在的軍事單位或者失蹤人員所處地區的民政部門等,確定了某日為失蹤人的下落不明日,那麼戰爭中的下落不明情形即從這些機關確定的具體日期起開始計算。

本條儘管對失蹤期間的起算點精確到「日」,但是並不是每一個具體案件都需要按日計算。只要大概估計的起始時間,間隔較長,到當事人申請宣告時間超過二年,審理法院受理案件後就可以發出公告。法定公告期限為三個月,屆滿時仍然下落不明,就可以宣告其為失蹤人。

如,2004年下半年離家出走,2016年向人民法院申請其失蹤,中間間隔十幾年,就不需要精確到「日」。

在司法實踐中,「失去音訊」起算點的證明,大多以政府機關出具的文件為準。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公安部門等的證明。由於在很多情況下難以證明「失去音訊」的準確日期,因此在實際案件處理中,對失蹤狀態的起算點,往往僅具體到「月」,時間間隔較長的,也可以具體到年。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有向公安機關報失蹤案件的,如果先後多次報案,仍以第一次報案時間為起算點。

當然,向公安機關報案失蹤的情況下,即使有報案的記錄,也不能排除申請人對起算點以及兩年期間的證明責任,否則會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例如,某人於2015年7月12日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其利害關係人於2013年7月10日失蹤,公安機關出具證明。人民法院於2016年7月1日受理宣告失蹤申請,如果申請人不能證明失蹤人是2014年6月30日前失蹤的,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人民法院可以駁回其申請。


相關焦點

  • 《民法典》解讀41:宣告失蹤期間的起算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第四十一條:「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 《民法典》解讀40:宣告失蹤
    民法設立宣告失蹤制度,由公共機關宣布自然人已經失蹤的事實狀態,公布財產關係的暫時代管人,從而能夠結束失蹤人財產的無人管理及其應當履行的義務不能得到及時履行的不確定狀態,有效的保護失蹤人自己和相關利害關係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宣告失蹤需要對失蹤人失蹤狀態的持續性設置一定的期限。
  • 《民法典》解讀40:宣告失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本條直接來源於民法通則第二十條,只不過將「公民」改為「自然人」,個別文字有調整。
  • 【民法典】《民法典》對宣告失蹤有什麼要求?
    《民法典》對宣告失蹤有什麼要求? 《民法典》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那麼什麼是利害關係人呢?
  • 《民法典》解讀47:宣告死亡的優先適用
    本條是關於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蹤在程序上的相互關係的規定。民法通則沒有宣告死亡優先適用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二十九規定有,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須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利害關係人可以不經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
  • 《民法典》解讀45:宣告失蹤的撤銷
    本條是關於撤銷宣告失蹤的規定。一、本規範的來源和制定目的本條規定來源於民法通則第二十二條,本條只是文字上作了修改,沒有實質上變化。另外,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也規定有「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 《民法典》解讀46:宣告死亡的條件
    一、修改變化的內容本條來源於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並作了修改:刪除了民法通則第二款「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原因在於戰爭的情況與通常情況並無區別,只是在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上與一般情況有所不同,而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已經在民法典第四十一條中作了規定。
  • 《民法典》解讀52:撤銷死亡宣告對收養關係的效果
    ,第五十二條:「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後,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關係無效。」本條是關於死亡宣告撤銷對收養關係效果的規定。民法通則沒有這方面的具體規定。
  • 每日一「典」:宣告失蹤
    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推出「每日一『典』」欄目,每天帶你讀一則民法典的亮點法條。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第四十條。下落不明多久會被宣告失蹤?請看民法典相關法條: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 《民法典》解讀50:死亡宣告的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本條是關於死亡宣告撤銷的規定。本條來源於民法通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
  • 2021寧夏事業單位考試備考之公共基礎知識備考:宣告失蹤
    民法是公職類考試的常考內容,需要大家在理解的基礎上進行記憶。宣告失蹤是民法中的一個常見考點。通常考試中會考察相關期限及起算點。所以接下來我們就對這一知識點進行學習,希望大家在學完之後就能掌握。   一、宣告失蹤的概念   宣告失蹤,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經過法定程序宣告其為失蹤人的制度。   二、宣告失蹤的條件   1.自然人必須處於下落不明的狀態。受宣告自然人離開住所或居所沒有任何音訊,處於下落不明的狀態。   2.下落不明必須達到法定期間,即2年。
  • 每日一「典」 | 宣告失蹤的條件
    「每日一『典』」欄目,帶你讀民法典的亮點法條。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第四十條。下落不明多久會被宣告失蹤?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 每日一「典」:宣告失蹤的條件
    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推出「每日一『典』」欄目,每天帶你讀一則民法典的亮點法條。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第四十條。下落不明多久會被宣告失蹤?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 【每日一「典」】宣告失蹤的條件
    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推出「每日一『典』」欄目,每天帶你讀一則民法典的亮點法條。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第四十條。下落不明多久會被宣告失蹤?請看民法典相關法條: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 《民法典》解讀42:失蹤財產代管人
    因此,作為失蹤財產代管人需要相關的意願。本條規定的目的是在自然人被宣告失蹤的情況下,為失蹤人確定合適的財產代管人。宣告失蹤制度的目的在於維護失蹤人自身的合法權益,使其不因財產無人管理而遭受損失,同時維護與失蹤人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其不受失蹤人失蹤事實的影響而受到財產上的損害。
  • 每日說典 | 宣告失蹤的條件
    「每日說典」欄目每天帶你讀一則民法典的亮點法條。下落不明多久會被宣告失蹤?請看民法典相關條款: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 【解讀民法典】既申請宣告死亡,又申請宣告失蹤,法院如何處理?
    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推出「每日一『典』」欄目,每天帶你讀一則民法典的亮點法條。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第四十七條。對同一自然人,既申請宣告死亡,又申請宣告失蹤,法院應當如何處理?第四十七條 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死亡
  • 《民法典》解讀48:宣告死亡時間的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本條是關於確定宣告死亡人死亡時間的規定。民法通則沒有相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有「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
  • 每天學點民法典——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每天學點民法典——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今天是我們一起學習民法典的第四天。2、子女撫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後,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行為無效。3、失蹤?死亡?
  • 【「典」醒你我】對同一自然人,既申請宣告死亡,又申請宣告失蹤,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法治棗莊」推出「『典』醒你我」欄目,每天帶你讀一則民法典的亮點法條。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第四十七條。對同一自然人,既申請宣告死亡,又申請宣告失蹤,法院應當如何處理?請看民法典相關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七條 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