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由於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
蘇義飛律師:侵佔罪是刑法所有自訴案件中唯一絕對親告罪。目前還沒有司法解釋明確侵佔罪的立案標準,對此罪立案標準實踐中爭議很大。
第一種觀點主張參照盜竊罪定罪數額來確定起點,《(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
第二種觀點認為,侵佔代為保管物犯罪近似於貪汙罪,參考貪汙罪立案標準,即以三萬元為起點。其理由是侵佔罪的性質和危害近似於貪汙罪,按常理分析,其起點數額可以參照貪汙罪。 侵佔罪的社會危害程度遠遠低於貪汙罪,前者侵犯的客體是財產權,後者侵犯的客體則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財產權,因此侵佔罪數額較大的起點應高於貪汙罪,否則難以做到罪刑相稱,罰當其罪。
第三種觀點主張可參照職務侵佔罪的司法解釋,即以人民幣6萬元為起點。職務侵佔罪雖與侵佔罪同屬侵犯財產犯罪,兩罪比較,侵佔罪是輕罪,職務侵佔罪是重罪。在刑法分則中,處罰較輕的罪應有兩個表現:第一是定罪起點要高,第二是對情節要求更嚴。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刑法內在的規律性,保持同類罪之間的量刑平衡問題。因此侵佔罪的定罪起參考或者高於職務侵佔罪更合適。
本人同意第三種觀點,但從中國裁判文書網搜索侵佔罪的判例分析,實踐中處理標準不一。(2019)黔0330刑初200號判決書中顯示周某侵佔10386元構成侵佔罪,判處拘役三個月。(2019)皖0422刑初58號決書中顯示楊某侵佔391525元構成侵佔罪,判處一年。
刑法理論通說認為,《刑法》侵佔罪中的佔有情形判斷中,行為人受他人委託佔有某種封緘的包裝物時,並非當然同時佔有封緘物內的財物,即在此種情形下,佔有封緘物內的財物成立盜竊罪,佔有封緘物成立侵佔罪。
因為封緘物內的財物由於加封的手段而具有秘密性,因而對其佔有是一種秘密手段,而非公然侵佔。也有觀點認為,侵佔封緘物內財物定盜竊,侵佔整個封緘物定侵佔有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這種觀點是片面的,因為侵佔整個封緘物具有公然性,且本身有法定的管理控制關係,易於查處,也是符合侵佔罪的構成的;而侵佔封緘物內財物是秘密隱蔽的,不易發現,不利於打擊犯罪。分別定罪是符合封緘物理論的。在實踐中,常見於侵佔貨櫃內的財物案件。
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P966頁:委託侵佔的法益是財物的所有權、財產性利益的所有以及委託關係。如果沒有侵害委託關係,則屬於侵佔脫離佔有物。侵佔脫離佔有物是侵佔罪的基本類型,其保護法益是財產的所有。
侵佔罪的法定刑之所以輕於盜竊罪,可以從三個方面說明:
第一,盜竊罪侵害了他人對財物的佔有,而侵佔罪沒有侵害他人對財物的佔有,故侵佔罪的不法程度輕於盜竊罪。
第二,在侵佔罪的場合,財物處於行為人可以自由處分的狀態,對行為人具有誘惑性,導致非難可能輕於盜竊罪。
第三,盜竊罪的發案率遠遠高於侵佔罪,為了實現一般預防,刑法對盜竊罪規定的法定刑重於侵佔罪。
P970頁:藏在牆縫中、沉在水下的財物,也應屬於埋藏物。在既不屬於國家所有,又所有權不明的情況下,根據存疑時有利於被告的原則,不得以侵佔罪論處。
成立侵佔脫離佔有物的犯罪,要求行為人明知是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不法據為己有。本來是他人佔有的財物,但行為人誤以為是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取得該財物的,屬於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只能認定為侵佔罪。
判斷財物由誰佔有、是否脫離佔有,是判斷行為成立侵佔罪還是盜竊罪的關鍵。如,幫他人照看房屋的人,並沒有佔有房屋與房屋內的財物,其將他人房屋內的財物據為己有的,應認定為盜竊罪,而非侵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