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上流傳一段視頻,大致內容為:河南周口某地一臨街房屋突然倒塌,並砸塌旁邊的一棟3層樓房。關於房屋倒塌原因,房屋主人稱系鄰居挖地基過深所致。有網友專門針對這一事件給筆者留言,希望筆者能對該事件的相關損失及責任情況進行分析。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相鄰關係糾紛,從視頻中反映情況來看,各方當事人都是在各自宅基地上行使權力,並沒有哪一方主動實施了侵害他人房屋安全的違法行為。但房屋的倒塌必然是有一定的原因,不同的原因會有不同承擔責任的主體。由於事故原因正處於調查階段,相關鑑定工作也沒有進行,房屋倒塌的原因並沒有確定。因而筆者假設如下幾種情況進行分析:
1. 如果房屋倒塌系鄰居深挖地基不當所致
據倒塌的房屋主人所述:事發前其鄰居因建造房屋在自家宅基地上挖地基,其挖的地基很深,已然超過倒塌房屋的地基深度。房屋主人見狀,已就該行為與鄰居進行交涉,但鄰居並沒有理會。房屋的倒塌是因為鄰居地基挖得太深,致其房屋地基鬆動所致。如果真是如此,那麼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的規定,鄰居挖地基的行為危及到自家房屋的安全,其應當對房屋的倒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裡的法律責任,根據物權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包括: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請求權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此外,鄰居也應對旁邊3層樓房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 如果因為房屋本身質量不達標所致。
房屋本身的質量不合格,導致房屋倒塌,那麼承擔責任的主體又不一樣。房屋一旦出現質量問題,不僅會造成房屋本身的損害,還可能造成人身或者其他財產的損失,根據《建築法》第八十條的要求,「在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築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這裡的責任者主要是指施工單位。
3. 如果因為房屋本身質量問題和鄰居深挖地基行為共同所致。
這種情況下,不僅施工單位要對房屋倒塌及相關財產損失承擔責任,鄰居也要對此承擔責任。承擔責任的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由於房屋倒塌的原因沒有最終確定,那麼不排除本案存在刑事犯罪的可能性,就視頻展現的情況來看,可能涉嫌如下罪名。
1. 故意毀壞財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知,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本案中,如果確定房屋的倒塌是由於鄰居故意深挖地基所致,而且其主觀上具有毀壞該房屋的目的,那麼其就可能涉嫌該罪名。
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裡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本案中,因農村房屋的建造多是由農村施工隊完成,因而並不牽涉所謂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以及監理單位。如果本案房屋的倒塌確有質量問題,倒塌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傷,那麼施工單位就可能涉嫌觸犯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