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種權保護內容是什麼

2020-10-03 法智法律諮詢


法律是不斷完善的過程,因此會產生許多新的概念。大家如果沒有及時的了解的話則會對新法律感到疑惑,特別是對於新型智慧財產權一類品種保護權而言。

所以接下來由溫旺平律師將帶來品種權保護內容的知識。

  一、品種權保護內容是什麼

  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是由國家林業局和農業部兩個部門來進行的。根據兩部門在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上的分工,國家林業局負責林木、竹、木質藤本、木本觀賞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樹(乾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飲料、調料、木本藥材等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目前,我國對植物品種權的保護還僅限於植物品種的繁殖材料。對植物育種人權利的保護,保護的對象不是植物品種本身,而是植物育種者應當享有的權利。

  二、植物新品種保護的流程

  育種者應提交相應的申請文件。文件內容包括:植物新品種權請求書、說明書和照片。

  文件準備齊全後,申請林業植物新品種權的申請人,可以直接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也可委託國家林業局指定的代理機構代理申請。對於申請品種權的育種者,可以直接向國家林業局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遞交申請文件,也可通過郵局郵寄申請文件。

  申請文件遞交後,申請人所申請的保護品種將在國家林業局下發的書面公告或網上進行公告,如果在公告期沒有任何人對該品種提出質疑,該申請人將獲得新品種保護權。

  三、授予品種權的條件

  第十四條 依照《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列入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的植物屬或者種,從名錄公布之日起1年內提出的品種權申請,凡經過育種者許可,申請日前在中國境內銷售該品種的繁殖材料未超過4年,符合《條例》規定的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及命名要求的,農業部可以授予品種權。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銷售:

  (一)以買賣方式將申請品種的繁殖材料轉移他人;

  (二)以易貨方式將申請品種的繁殖材料轉移他人;

  (三)以入股方式將申請品種的繁殖材料轉移他人;

  (四)以申請品種的繁殖材料籤訂生產協議;

  (五)以其他方式銷售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育種者許可銷售:

  (一)育種者自己銷售;

  (二)育種者內部機構銷售;

  (三)育種者的全資或者參股企業銷售;

  (四)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條例》第十五條所稱「已知的植物品種」,包括品種權申請初審合格公告、通過品種審定或者已推廣應用的品種。

  第十七條 《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稱「相關的特徵或者特性」是指至少包括用於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測試的性狀或者授權時進行品種描述的性狀。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於新品種命名:

  (一)僅以數字組成的;

  (二)違反國家法律或者社會公德或者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三)以國家名稱命名的;

  (四)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命名的;

  (五)同政府間國際組織或者其他國際國內知名組織及標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對植物新品種的特徵、特性或者育種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誤解的;

  (七)屬於相同或相近植物屬或者種的已知名稱的;

  (八)誇大宣傳的。

  已通過品種審定的品種,或獲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生產應用)》的轉基因植物品種,如品種名稱符合植物新品種命名規定,申請品種權的品種名稱應當與品種審定或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審批的品種名稱一致。

溫旺平律師小結:

  植物品種保護權或許大多數人會認為是對植物品種的保護,但實際上是對植物育種人的保護。這點是一定不能夠混淆的概念。以上即是品種權保護內容的相關知識。這些便是溫旺平律師為大家帶來的知識,若還有其他問題需要諮詢,歡迎諮詢溫旺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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