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服務指南
一、執法事項名稱及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辦理長島綜合試驗區區域、職責範圍內的一般行政處罰案件。
二、辦理依據
1.《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六條 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
2.《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查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查處的,依照其規定。
3.《廣告法》第六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
4.《食品安全法》第六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5.《產品質量法》第八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三、承辦機構
長島綜合試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各科局、監管所及執法大隊。
四、辦理基本流程
發現違法事實→立案→調查取證→提出行政處罰意見→法制機構審核→集體研究決定→處罰事前告知→作出處罰決定→送達→執行→結案
五、辦理時限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聽證符合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組織聽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
行政執法程序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啟動的,行政機關應當自程序啟動之日起60日內辦結;60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當事人。行政執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啟動,涉及一個行政機關的,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辦結;20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辦結;45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或者經上級行政機關批准的事項,負責審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審查或者批准完畢。
六、救濟渠道
(一)當事人享有的權利:聽證權利、陳述申辯權利、行政複議權利、行政訴訟權利、國家賠償權利。
(二)救濟途徑: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執法部門申請進行聽證、陳述申辯;向本級政府法制機構提出行政複議;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
七、監督和投訴渠道
監督部門:長島綜合試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消費者投訴舉報中心
投訴電話:3213855
信函投訴:縣府街96號
八、辦公電話、地址和時間
辦公時間: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辦公電話:3213828
辦公地址:縣府街96號
【來源:長島縣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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