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全面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實施方案(試行)
根據《關於印發烏魯木齊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烏政辦發〔2019〕107號)精神,為進一步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行為,促進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實現執法信息公開透明、執法全過程留痕、執法決定合法有效,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新疆工作的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治疆方略、特別是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按照自治區黨委「1+3+3+改革開放」工作部署,以及市委聚焦總目標、抓好「三件大事」、建設「六個首府」工作思路,切實深化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體制改革,著力推進市場監管行政執法透明、規範、合法、公正,不斷健全執法制度、完善執法程序、創新執法方式、加強執法監督,全面提高執法效能,推動形成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系和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市場監管治理體系,確保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切實維護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秩序,依法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為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立適應新形勢新要求的市場監管體系奠定堅實基礎。
(二)工作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執法公示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的通知》(新政辦發〔2019〕93號,下稱《通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實施意見》(國市監法〔2019〕13號)、關於印發烏魯木齊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烏政辦發〔2019〕107號)。
(三)工作目標。到2019年底,「三項制度」在烏魯木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全面落實,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行為得到有效規範,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機制不斷健全,做到執法行為過程信息全程記載、執法全過程可回溯管理、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全覆蓋,全面實現執法信息公開透明、執法全過程留痕、執法決定合法有效,增強行政執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市場監管執法能力和水平整體大幅提升,推進市場監管法治建設。到2020年底,全市統一的行政執法綜合管理監督信息系統基本建成並逐步推廣應用,以信息化手段推動「三項制度」全面落實,為實現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務及工作分工
(一)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1.健全公示機制。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原則,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示信息的內部審核和管理制度,明確公示內容採集、傳遞、審核、發布工作流程和責任機構,及時準確完整地記錄並公開執法基本信息、結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依法確需公開,要作適當處理後再公開。(責任單位:各執法業務處室、辦公室)
2.強化事前公開。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局「三定」規定賦予的職責,按照《通知》的具體要求,並結合推進「放管服」改革舉措、優化營商環境方案和權責清單、罰沒清單、監管清單、收費清單、「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工作要求,編制並公開行政執法事項清單、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行政許可事項服務指南,繪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程序的流程圖,經牽頭部門審核後予以公示,並及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機構職能變化情況進行動態調整。(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事項清單編制公開及相關流程圖繪製工作由執法稽查處牽頭,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編制公開及相關流程圖繪製工作由信用監管處牽頭,行政許可事項清單、服務指南編制公開及相關流程圖繪製工作由行政審批處牽頭,各相關處室配合,2019年11月20日前)
3.規範事中公示。
(1)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採取強制措施、送達執法文書等執法活動時,應當依照國家規定著裝、佩戴標識,並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向當事人和相關人員表明身份。執法活動中按本規定出具行政執法文書,主動告知當事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各執法業務處室,包括具有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檢查等執法職能的處室,下同,持續推進)。
(2)在辦事大廳、政務服務窗口等辦事場所應當設置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員崗位職責、申請材料示範文本和常見錯誤示例、辦理進度查詢、諮詢服務、投訴舉報等信息(行政審批處牽頭,各相關處室配合,2019年11月20日)。
4.加強事後公開。
(1)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應當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其他行政執法決定應當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執法決定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執法機關、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鼓勵全文公示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烏魯木齊市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要求,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對抽查結果正常的,自抽查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各執法業務處室,持續推進)
(2)每年1月3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書面報告上年度行政執法工作情況,並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公開上年度行政執法總體情況有關數據。(各執法業務處室,持續推進)
5.規範公示方式。從2019年11月1日起,行政執法事前、事後信息統一在市政府門戶網站開設的行政執法公示專欄上公示。通過在對外辦事窗口設置公示欄、電子顯示屏或者擺放宣傳冊、公示卡等形式公示相關執法信息。(各執法業務處室,持續推進)
6.建立健全已公開發布執法決定信息的撤銷和更新機制。
(1)已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要求重新作出或者依據相關規定公示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從信息公示平臺撤下原行政執法決定信息,並在公示載體上作出必要的說明。(執法稽查處牽頭,各相關處室配合)
(2)當事人認為與其自身相關的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內容不準確、申請更正的,應當進行核實。對公示內容不準確的信息,應當及時更正並告知當事人;不予更正的,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和救濟途徑。(各執法處室,持續推進)
(3)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在網際網路上公示滿1年的,可以從有關公示載體上撤下。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滿3年的,可以從公示載體上撤下。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各執法業務處室,持續推進)
(4)新公布、修改、廢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或者部門機構職能調整等情況引起行政執法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生效、廢止或者部門機構職能調整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及時更新相關公示內容。(各執法處室,持續推進)
7.行政執法信息需要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新疆)進行公示的,內容的格式、標準應當符合「監管工作平臺」的要求。並有專門人員負責公示內容的採集、傳遞、梳理、匯總、發布審核和更新工作。行政執法信息應當由發布部門負責人進行審核,擬公示的信息未經審核不得發布。(信用監管處負責平臺管理,各執法業務處室負責信息錄入和管理,持續推進)
(二)全面推行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
8.完善文字記錄。
(1)行政執法文書和文字記錄是行政法全過程記錄的基本載體和基礎方式,做到合法規範、客觀公正、及時準確。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的行政執法文書基本格式為基礎,參照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文書格式範本研究制定本局的執法文書格式文本和執法文書製作指引,並報市司法局備案。(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文書範本制修訂由政策法規處牽頭,行政許可文書範本制修訂由行政審批處牽頭,各相關處室配合,2019年11月30日前)
(2)按照確定的文書格式,全面、準確、及時記錄行政執法的各個環節,確保執法活動全過程有紙質文件或電子文件記錄。(各執法處室,持續推進)
9.規範音像記錄。
(1)從2019年11月1日起,對查封扣押財產等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執法辦案場所,要進行全程音像記錄;對現場執法、調查取證、舉行聽證、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音像記錄;對文字記錄能夠全面有效記錄執法行為的,可不進行音像記錄。(執法稽查處牽頭,各相關處室配合,2019年11月20日前)
(2)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不同類型、階段和環節的特點,編制本系統的音像記錄事項清單和執法行為用語指引,指導執法人員規範、文明、有效開展音像記錄。(執法稽查處牽頭,各相關處室配合,2019年11月20日前)
(3)建立執法音像記錄管理制度,明確音像記錄的設備配備、使用規範、記錄要素、存儲應用、監督管理等要求。根據執法具體情況,配備音像記錄設備、建設詢問室和聽證室等音像記錄場所。(執法稽查處牽頭,各相關處室配合,2019年11月20日前)
10.嚴格記錄歸檔。
(1)健全執法案卷管理制度,規範執法臺帳和法律文書的製作、使用、管理。行政執法人員自行政執法行為終結之日起30日內,應當將執法全過程記錄資料,形成相應案卷,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歸檔保存(法律、法規、規章有具體要求的,從其規定),確保所有行政執法行為有據可查。積極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刪改的信息化記錄儲存方式,通過技術手段對同一執法對象的文字記錄、音像記錄進行集中儲存。利用已有執法信息系統,建立健全基於網絡、電子認證、電子籤章的行政執法全過程數據化記錄工作機制,按照國家電子文件歸檔管理相關規範標準,逐步形成業務流程清晰、數據鏈條完整、數據安全有保障的數位化記錄信息歸檔管理制度。(執法稽查處牽頭,各相關處室配合)
(2)音像記錄製作完成後,行政執法人員不得自行保管,應當在24小時內按要求將信息儲存至執法信息系統或專用存儲器,並標明案號、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承辦人姓名等信息,長期保存。(執法稽查處牽頭,各相關處室配合,)
(3)連續工作、異地執法或者在邊遠、交通不便地區執法、確實無法及時移交記錄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返回單位後24小時內按要求將信息儲存至執法信息系統或專業存儲器。(執法稽查處牽頭,各相關處室配合)
(4)當事人根據需要申請複製相關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的,經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同意,可複製使用,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執法稽查處牽頭,各相關處室配合)
(5)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執法記錄信息,應當嚴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和權限進行管理。(執法稽查處牽頭,各相關處室配合)
(6)不得剪接、刪改原始音像記錄,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或者通過網際網路等傳播渠道發布現場執法的音像記錄。(各執法業務處室,持續推進)
11.發揮記錄作用。充分發揮全過程記錄信息對案卷評查、執法監督、評議考核、輿情應對、行政決策和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等工作的積極作用,通過統計分析記錄資料信息,發現行政執法薄弱環節,改進行政執法工作,依法公正維護執法人員和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建立健全記錄信息調閱監督制度,做到可實時調閱,切實加強監督,確保行政執法文字記錄、音像記錄規範、合法、有效。(各執法處室,持續推進)
(三)全面推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12. 明確審核機構。
(1)政策法規機構具體負責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研究制定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明確審核主體、審核範圍、審核內容、審核程序、時限要求、審核責任以及執法承辦意見和法制審核意見不一致時的協調機制等,確保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有章可循。(法規處牽頭,各執法業務處室配合,持續推進)
(2)加強法制審核人員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把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具有法律專業背景的人員調整充實到法制審核崗位,原則上法制審核人員不得少於市局執法人員總數的5%。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等在法制審核中的作用。(政治處、法規處牽頭,各執法業務處室配合,2019年11月20日前)
(3)市局各執法業務處室應當確定若干名具備條件的法制審核員,負責所承辦相關重大執法事項的法制審核。(各執法業務處室,2019年11月20日前)
13.明確審核範圍。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直接關係行政相對人或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以及案件情況疑難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應當進行法制審核。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決定都要進行法制審核,可在內部審批表中體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許可事項都要進行法制審核。要結合執法類別、執法層級、所屬領域、涉案金額等因素編制本系統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事項清單。並根據實際進行動態調整。(法規處牽頭,各相關處室配合,2019年11月20日前)
14.明確審核內容。
(1)法制審核機構重點審核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執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充分;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準確,裁量基準運用是否適當;執法是否超越本機關法定權限;行政執法文書是否規範、齊備;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等,在完成審核後提出同意或者存在問題的書面審核意見。行政執法承辦機構要對法制審核機構提出存在問題的審核意見進行研究,作出相應處理後再次報送法制審核機構。(法規處,持續推進)
15.明確審核責任。市局主要負責人是推動落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第一責任人,對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負責。法制審核是作出重大執法決定的必經程序,沒有經過法制審核的,行政執法機關主要負責人不得作出執法決定。行政執法機關要完善法制審核流程,明確送審材料報送要求和審核的方式、時限、責任,健全法制審核機構與行政執法承辦機構對審核意見不一致時的協調機制。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應當在行政執法承辦機構完成對個案的調查審查工作,形成擬作出行政決定的意見後啟動。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當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執法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程序的合法性負責;法制審核機構對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意見負責。因行政執法承辦機構的承辦人員、負責法制審核的人員以及審批行政執法決定的負責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等,導致行政執法決定錯誤的,要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對下級行政執法機關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政治處、法規處,持續推進)
(四)全面推進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
16.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加快推進全市行政執法綜合管理監督信息系統建設和中國市場監管行政處罰文書網和全國市場監管綜合執法辦案信息系統的建立,逐步實現執法信息網上錄入、執法程序網上流轉、執法活動網上監督、執法決定實時推送、執法信息統一公示、執法信息網上查詢。(執法稽查處牽頭,辦公室負責技術支撐,各相關處室配合,持續推進)
17.推進政務服務信息化。依託政務服務平臺開展網上政務執法服務工作,全面推行網上受理、網上審批、網上辦公,讓數據多跑路、群眾少跑腿。行政執法綜合管理監督信息平臺要對接政務服務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新疆)以及政府門戶網站信息公開欄目,做到行政執法信息數據同源、數據標準一致。(辦公室牽頭,各相關處室配合,持續推進)
18.逐步實現智能應用。結合「智慧烏魯木齊」大數據中心建設,探索對行政執法和信用信息大數據的關聯分析、智能應用,提前預警、監測、研判行政機關在履行政府職能、管理經濟社會事務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升行政立法、行政決策和風險防範水平。(辦公室牽頭,各相關處室配合,持續推進)
三、實施步驟
(一)制定方案。按照《關於印發烏魯木齊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烏政辦發〔2019〕107號)要求,制定本局具體工作方案,於2019年9月30日前報市司法局備案。
(二)建章立制。2019年11月30日前,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執法公示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建立健全相關配套制度,編制清單、服務指南和流程圖。
(三)全面實施。2019年12月1日起,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全面、嚴格、規範推行「三項制度」,堅持問題導向,鼓勵改革創新,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
(四)總結評估。對全面推行「三項制度」工作情況進行總結評估,於2020年3月底前形成書面報告報市司法局備案。
四、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主要負責人要充分履行全面推行「三項制度」工作第一責任人職責,抓好組織實施工作。分管領導門負責具體負責,法規機構牽頭,有關處室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全面落實。(各相關處室,持續推進,持續推進)
(二)加強督促檢查。把「三項制度」推進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指標體系,適時組織「三項制度」專項監督檢查,建立督查通報機制。(政治處、辦公室、法規處、各執法業務處室,持續推進)
(三)加強經費保障。要建立執法經費保障機制,保障依法履職所需的執法裝備、經費。要結合執法實際,將執法裝備需求列入財政預算。(計財處、各相關處室,持續推進)
(四)加強隊伍管理。嚴格落實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和證件管理制度。2019年12月底前,組織完成行政執法證件申領考試及證件換發工作,對行政執法人員信息庫數據信息進行全面更新,對已取得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免於行政執法證件考試。(法規處、各相關處室,持續推進)
(五)加強培訓宣傳。認真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要求,加強對全面推行「三項制度」的宣傳,積極組織新聞媒體進行全方位、多角度宣傳報導,營造良好社會氛圍。開展「三項制度」專題學習培訓,將「三項制度」作為業務培訓的重要內容,安排專題培訓課程,組織市場監管行政執法人員、法制審核人員、行政審批人員等認真學習「三項制度」,確保其熟練掌握相關要求。加強業務交流,及時總結、推廣好經驗好做法,發揮典型示範帶動作用。(法規處、各相關處室,持續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