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容情
法亦有情
為進一步深化婦女法治宣傳教育,提升婦女法律意識和維權能力,潞城區婦聯聯合潞城融媒體中心持續開展「建設法治潞城·巾幗在行動」系列法治宣傳活動,推出動漫微視頻,該節目共十集,通過新穎立體的動漫形式,以案說法,普及法律知識,為廣大婦女答疑解惑。
在影樓拍攝了藝術寫真照片後
影樓未經允許
將攝影作品發布到網絡上
該如何維權呢?
請看潞城區婦聯聯合潞城融媒體中心
製作的維權動漫微視頻第十期
《請別「徵用」我的「藝術照」》
10
情景再現
請別「徵用」我的「藝術照」
小青是個美麗的女孩子。為留住青春的美,她在一家叫莎羅國際的照相館拍了一本個人藝術照。
一天,小青突然發現一本時尚雜誌封面刊有她照片。
小青從來沒有給過別人自己的照片,咋會到了雜誌社?於是,一個電話打了過去:「你們從哪裡弄得我的照片做封面?」
時尚雜誌社:「莎羅國際向我們提供的照片啊!」
小青找到莎羅國際照相館負責人小倩:「為什麼不經我的同意,就給雜誌刊登我的照片?」
小倩一臉無辜:「是我們給你照相的,當然照片的版權屬於我們,我們就可以任意使用你的照片。」
小青十分生氣:不經我的同意,你們隨便向別人提供我的照片,侵犯了我的肖像權。你們不但要向我道歉,還要賠償我的名譽損失!
小倩口氣生硬:不可能,照片的版權屬於我們,我們當然能處置你的照片,沒有侵犯你的任何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婦女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受法律保護。
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廣告、商標、展覽櫥窗、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網絡等形式使用婦女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