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理財業務的未來發展路徑愈發清晰。日前,銀監會發布《關於完善銀行理財業務組織管理體系有關事項的通知》(「35號文」),由此,理財業務轉型的方向更加明確。那麼,「35號文」將對銀行理財業務產生哪些具體影響?記者就此採訪了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
記者:「35號文」的核心要求是銀行必須成立資產管理事業部,並對此提出了相應要求。您怎樣看待此舉將對銀行產生的影響?
魯政委:首先,9月底是否成立合格的資產管理事業部,是能否繼續開展理財業務的關鍵。「35號文」第十三條明確表示:「銀行應於2014年7月底前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已有理財業務開展情況以及事業部制改革的規劃和時間進度,並於2014年9月底前完成理財業務事業部制改革;未按時完成理財業務事業部制改革的銀行,監管部門將採取相應審慎監管措施。」
其次,對中小銀行會有更多挑戰。「35號文」第七條給出了銀行開展理財活動需要達到的6項要求,剔除一些例行的表述,第二項和第五項要求值得關注。其中,第二項要求是銀行應「具有良好的信息技術系統,能夠支持事業部的規範運營與銀行理財產品的單獨核算」,這可能會對一些小型金融機構構成制約;第五項是「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中及時、準確地報送理財產品信息,無重大錯報、漏報、瞞報等行為」。這一由中債登建立的系統,在2013年6月就已投入使用,當時銀監會已要求大家填報,此次重申成為開展理財的必備條件,在自身缺乏良好系統支持的情況下,持續正確填報該系統也是一種挑戰。
再次,首次打開了政策性銀行開展理財業務的大門。目前已開展理財業務的基本上全部為商業銀行或農信社,但「35號文」第十五條首次明確表示:「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展理財業務參照本通知執行。」這意味著,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兩大政策性銀行,未來也可以開展理財業務。
記者:現在業界很多人已經注意到「35號文」在理財業務操作層面的一些表述是首次出現。對此,您如何解讀?
魯政委:剔除「35號文」中關於機構設置的相關要求,單純就業務操作,有幾點新表述值得關注:第一,「本行信貸資金不得為本行理財產品提供融資和擔保。」這種操作過去在非標中較為常見,但在2013年8號文中已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不得為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或股權性資產融資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或回購承諾。」因而,「35號文」不過是換了一種表述後對8號文要求的再度重申。第二,「代客理財資金不得用於本行自營業務,不得通過理財產品期限設置、會計記帳調整等方式調節監管指標。」但對於理財資金是否被用來調節了監管指標,在操作中本身很難確認。第三,「不得提供含有剛性兌付內容的理財產品介紹。」「35號文」將其作為銀行「開展理財業務」的行為規範之一,而沒有區分保本理財和非保本理財,這可能意味著保本理財不得不從此退出江湖。第四,「對於一般個人客戶,銀行只能向其提供貨幣市場和固定收益類等低風險、收益穩健的理財產品。」因為有「等」字的存在,所以並不意味著對一般個人客戶只能提供貨幣市場和固定收益類產品,關鍵是要符合「低風險、收益穩健」的要求。第五,「本行理財產品之間不得相互交易,不得相互調節收益。」實際上,此前銀監會禁止商業銀行開展「資金池」形式的理財,要求每隻理財產品單獨建帳、單獨核算。本次「35號文」的要求更進了一步,甚至比證券監管部門對公募基金的要求更為嚴格。當然,對於滾動發行的系列、以系列名稱單獨開戶的理財產品,這條規定應該還沒有影響。
記者:您的觀點是「35號文」對打破銀行理財的「剛性兌付」意義深遠。那麼,您認為有哪些原因導致了「剛性兌付」這樣一種現象的出現?
魯政委:自銀行理財發展以來,除因全球系統性風險QDII給國內投資人帶來過損失之外,相較於股指、基金指數,自2007以來,銀行理財整體表現良好,提供的回報遠好於其他理財途徑。但與此同時,如果仔細觀察最近幾年銀監會所發布的文件,除了巴塞爾協議,關於銀行理財的發文數量是最多的。而輿論也似乎一直以一種懷疑乃至質疑的眼光看待銀行理財。
這中間到底存在哪些問題?首先是投資者教育有待加強。即使是近似的產品、近似的信息披露狀況,居民在券商、基金、私募如果發生了虧損,往往自認倒黴,而在銀行則往往「賺了錢不問緣由,輸了則不依不饒」,其中最關鍵的是投資教育存在差距。
其次是現有監管體制的制約。從國際國內的經驗觀察,資產管理在體制上最受認可的制度規範,就是由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資產管理公司來管理運作,哪怕就是同屬銀行集團,其也天然和銀行集團裡經營銀行業務的子公司自動實現了隔離。但在我國要做到這一點,需要監管體製作出調整。
再次是市值評估的困難。與基金配置的基礎資產是標準產品,易於進行市值評估不同,銀行理財有相當一部分並不屬於標準產品,市值評估的困難形成了外界對其信息披露的詬病。如果資產證券化能夠正常化,存在一定規模的信貸交易市場,這一問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緩解。而遺憾的是,資產證券化的一些法律障礙至今未從根本上解決,所以目前仍停留在規模有限的「試點」狀態。也正因為上述三大障礙的存在,以至於「35號文」作出了「本行理財產品之間不得相互交易」這樣比公募基金還嚴格的規定,以便達到避免被認為調節了收益而造成糾紛。
最後,貨幣政策框架的挑戰也是因素之一。由於我國目前仍然是數量性政策為主導,這種數量框架主要建立在對信貸的數量管控基礎上,這種框架在當前融資日益多元化的情況下效力不斷下降,為延續數量調控的有效性,政策當局就不得不不斷擴展數量管控的範疇,也正因為如此,在監管部門此前發布的文件中,幾乎有一半規範理財的文件是試圖控制各種「逃避信貸規模」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