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
2020年9月28日,輝縣市人民法院對輝縣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郭某某等10人涉嫌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妨害作證罪、幫助偽造證據罪一案一審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郭某某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二萬元;其他九名被告人分別以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幫助偽造證據罪等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八年不等,並對其中兩名被告人各判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輝縣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郭某某夥同被告人郭某甲、曾某對社會不特定人員發放高利貸款謀取非法利益。期間,為追討貸款及高息,被告人郭某某糾集被告人曾某、郭某甲、郭某乙、吳某某、郭某丙、郭某丁、閆某某、馮某某、張某某等勞改釋放人員及社會閒散人員,以暴力毆打、威脅、滋擾、糾纏、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扣車變賣、「協商」、「調解」、靜坐、破壞村委會選舉等手段,多次有組織的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妨害作證、幫助偽造證據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郭某某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郭某甲、曾某為重要成員,被告人吳某某、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為其他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該惡勢力犯罪集團人員較多,以被告人郭某甲、曾某以租賃的一門面房為經常聚集點,被告人郭某某採用在該門面房聚會、打牌、請吃飯等手段對集團成員進行管理。在該集團違法犯罪活動中,被告人郭某某、郭某甲、曾某共同出資提供放貸資金;被告人郭某某、郭某甲主要負責對外宣傳、招攬客戶、尋找借款人實施放貸、實施催債等,被告人曾某主要負責放貸資金的轉帳支付、實施催債等。在首要分子郭某某的組織、指揮下,郭某某、郭某甲、曾某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有組織的通過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妨害作證、幫助偽造證據等違法犯罪活動,攫取非法利益,侵佔被害人財產,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輝縣市人民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案件(二)
2020年9月27日,輝縣市人民法院對輝縣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職某甲、職某乙、李某某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虛假訴訟罪、犯妨害公務罪等罪一案一審依法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職某甲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務罪、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違法所得26600元予以追繳,返還被害人;被告人職某乙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務罪,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被告人李某某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虛假訴訟罪,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輝縣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左右,被告人職某甲非法成立某中介,開始向社會不特定人員發放高息貸款謀取非法利益,為追討借款本金及高息,職某甲糾集被告人李某某、職某乙等人加入,以毆打、滋擾、恐嚇、剝奪人身自由等手段,多次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職某甲為糾集者,李某某、職某乙為重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夥。被告人職某甲負責提供放貸資金、組織人員要帳,李某某負責放貸記帳、書寫民事起訴狀進行虛假訴訟、參與具體要帳,職某乙負責要帳。該惡勢力團夥通過長期有組織的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了當地正常的社會、生活、經濟秩序,擾亂正常的司法秩序,形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輝縣市人民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