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市海港區法院對該市「城投」公司原董事長吳克春案再審宣判
認定犯罪事實和所判刑罰與原審一致
河北新聞網6月5日訊(河北日報記者孫也達 通訊員甘軍、王鵬)今天,秦皇島市海港區人民法院對該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原調研員、董事長、總經理吳克春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挪用公款、受賄罪,原審被告人姜利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依法進行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該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和所判刑罰與原審判決一致。
原審被告人吳克春2003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2日被逮捕。2004年,秦皇島市海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吳克春涉嫌濫用職權、挪用公款和受賄等犯罪。2005年1月,秦皇島市海港區法院一審以濫用職權等罪名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追繳其挪用公款購買的62套別墅。一審宣判後,吳克春上訴至秦皇島市中級法院,同年3月,該市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隨後吳克春提出申訴。2017年7月,河北省高級法院對此案出具再審決定書,指令唐山市中院再審,2018年12月,唐山市中院裁定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吳克春挪用公款部分事實不清,撤銷秦皇島市中院和海港區法院的兩審判決,發回海港區法院重審。
海港區法院經再審審理查明,吳克春案具體犯罪事實與原審查明一致。再審進程中,原審被告人對原審公訴機關指控的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及受賄罪的犯罪事實及定性予以供認,但對公訴機關指控的挪用公款罪有異議,原審被告人吳克春及其二辯護人均認為不構成挪用公款罪。海港區法院再審認為,原審被告人吳克春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實清楚,經過公訴機關重新補充證據後,認定挪用公款的犯罪證據更加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原審被告人吳克春挪用公款的罪名成立,經合議庭評議,並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判決:原審被告人吳克春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其執行刑期為有期徒刑十四年。原審被告人姜利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追繳原審被告人吳克春受賄所得美金二萬三千元。追繳用挪用公款1100萬元所購買的海洋花園別墅62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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