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心!!
近期,廣東揭陽一女童在幼兒園午睡時間死亡!
湖南益陽一男童在幼兒園午睡時死亡!
湖北荊州一男童在幼兒園墜樓死亡!
心痛之餘,人們不禁要責備,幼兒園、家長都是怎麼呵護這些幼童的?怎麼會造成上述事件的發生!
網絡上人們已經從育兒、教育、醫學等等各個領域總結了如何保護幼童,但很少有人在法律制度層面討論。
那麼這裡就簡要介紹法律是如何保護幼童的,受到傷害又是如何維權的。
一、我國有完善的保護兒童(包括幼童)法律體系
我們國家非常重視兒童保護,從《憲法》到《刑法》,到即將生效的《民法典》等法律,到《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部的《幼兒園工作規程》均從法律制度層面上規定了對幼兒的保護均有規定。
同時我國還加入了《兒童權利公約》等國際公約。
在執法層面上,最高人民法院也幾乎每年都會發布關於兒童權益侵害的典型案例(這些案例均能在網際網路搜索到),將侵犯兒童權利的案例規範化,從司法層面上加強對兒童的保護。
二、幼童在幼兒園受到傷害如何維權
《民法典》第1199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因為八歲以下的幼兒根本不能辨識自己的行為性質,更不能理解行為會造成什麼後果。因此在幼童在幼兒園中學習過正中,幼兒園承擔的是一種類似家長的責任。
不管這種責任是叫補充責任,還是部分監護責任的轉移,當幼童受到傷害時,幼兒園作為幼童的管理者,就被推定需要承擔責任。除非幼兒園能有證據證明其已經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
這一制度優點就是幼童受傷害時,家長不再需要搜集證據證明幼兒園有問題了,反而要幼兒園證明其盡職盡責。這在後續打官司過程中就叫做「舉證責任倒置」。
到這裡大家看明白了吧,為什麼出事之後,幼兒園一直叫囂自己並未失職的原因了吧。
但是失職與否不是他們空口白話就能決定的。
我國有幼兒園建築規範,你幼兒園設施存在漏洞嗎,小朋友怎麼掉下來的?
幼兒園有監控設施,為什麼小朋友午休時段的看不見?你說設備壞了,那什麼時候壞的?怎麼維護的?沒有現場錄像就是你幼兒園有問題,沒有盡到職責。
幼兒在幼兒園受到傷害,直接問幼兒園是否盡到職責,是家長最好的維權武器。
三、幼童受到傷害構成犯罪的,司法系統態度是絕不姑息!
這個態度從哈爾濱法院判處性侵4歲幼女死刑的案件就能看出來。這裡奉勸各種腦子裡有齷齪思想和僥倖心理的禽獸,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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