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廣西賀州富川縣一所小學發生了一起食物中毒事件。
幾乎所有在學校吃飯的學生都發生了食物中毒。許多學生被救護車送到富川縣人民醫院。孩子們手捂著肚子下車,進入醫院。從網際網路上流傳的視頻中可以看出,不少學生和父母聚集在醫院,許多兒童正在接受治療。
在學校等教育機構發生的損害學生的合法權益的,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教育機構的責任是對未能盡到其教育和管理職責的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以使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學習或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教育機構的責任是《侵權責任法》中的特殊主體責任。鑑於受害人的能力不同和造成損害的原因不同,《侵權責任法》為教育機構規定了不同的賠償責任原則和方法。
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應對學習期間和生活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中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造成的人身損害負責,但如果能夠證明自己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則不承擔責任。
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中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不盡到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應負賠償責任。
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或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造成人身損害的,則侵權人應承擔侵權責任;未履行管理職責的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侵權責任法》中教育機構的責任是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作為受害人,如果在教育機構學習和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受害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則不屬於《侵權責任法》的特殊主體責任,應將其視為一般人身損害賠償。
8歲以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8歲以上未滿18歲的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小學生中大部分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此次食物中毒事件中,未造成嚴重的事故,具體怎麼解決需要雙方共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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