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覺得還行,請關注我,謝謝!
故事是這樣的,重慶武隆在2017年計劃組織渝東南校園足球聯賽,武隆區實驗中學為參加該賽事、取得好成績,挑選了校內優秀的足球苗子開展足球訓練。馬某系該校2018級學生,自2016年開始踢足球,聽說有這樣的賽事,於是自願報名並經過選拔參加此次足球訓練。
2017年3月10日下午,馬某在武隆實驗中學參加該校組織的學校足球隊隊內對抗性訓練中擔任守門員,被其他隊員踢來的足球擊傷右眼。後馬某被其家人送至多個醫院治療。馬某三次住院共計19天,支付醫療費32251.69元。馬某的傷情經醫院診斷為右眼外傷性視網膜病變、右眼視網膜分支動脈阻塞、右眼外傷性黃斑裂孔。
2017年12月19日,馬某的傷情經重慶市武隆司法鑑定所鑑定為十級傷殘、護理期評定為45日、營養期評定為45日。馬某於2018年8月15日訴至一審法院,要求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判決學校賠償6萬餘元。
1、馬某參加武隆實驗中學組織的足球隊,進行隊內對抗性訓練,屬於專項運動活動,不屬於學生義務教育教學大綱規定的必須體育教學範圍。
2、學校作為該專項運動的組織者,通過學校之間的足球比賽活動,學校雖然不能獲取財產性利益,但學校可能通過足球隊的比賽等提升學校的聲譽、教學等知名度,因此學校在一定程度也是該項運動活動的受益人。
因此學校應當承擔更多的管理義務才能鼓勵學生積極參加體育運動項目,否則應當對運動造成的損傷承擔責任。
小法師對這個說法此嗤之以鼻。如果按照一審法院的理解,足球運動太過專業,學校需要承擔特殊的管理義務,那麼全中國還有哪個學校敢開展足球培訓。中國足球豈不是只有等學生大學畢業後才能開展訓練。那我想再過一萬年,中國足球也踢不進世界盃。
首先,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規定,學校對學生安全確實存在管理義務。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學校、幼兒園、託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採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但這不是一項無限放大的義務,不代表在學校發生的所有問題都需要學校來承擔責任。
以此案來說,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踢球,學校需要盡到哪些責任才算盡到管理職責了呢?
1、培訓學生時,為學生講解足球運動的相關技巧。幫助學生避免受傷。
2、清除場地內異物,禁止非運動人員進入球場,保證運動環境的安全。
3、合理安排運動時間,防止過度運動。
通過以上幾點,學校已經盡到了管理義務。
至於踢球過程中受傷是完全正常的情況。除非球員之間打架或是惡意攻擊,否則踢球受的傷只能算是意外。
因此,馬某起訴學校的理由並不成立,小法師認為學校已經盡到了管理義務,無需賠償馬某。
武隆實驗中學也覺得自己盡到了管理義務,不應該賠償,所以提起上訴。
2019年5月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判決:一審法院判決理由不成立。學校無需承擔更高的管理義務。因此不用賠償6萬餘元。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學校等教育機構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等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學校等教育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學校等教育機構未盡到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且學校等教育機構的過錯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的人身損害存在因果關係。學校在能夠證明自己沒有無管理方面過錯的情況下是可以不用賠償的。由於馬某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學校有過錯,而學校卻證明了自己盡到了管理義務,因此才有了上述判決。
但是學校提出願意人道主義自願補償馬某30000元,因此判決馬某補償30000元。
小法師認為:學校教授學生的不應該僅僅是書本上的東西,而應該是正確的三觀,是一種積極拼搏的思想。如果像一審法院的判決一樣,每個學校都不敢承擔責任,轉而選擇最為穩妥的辦法開展教學,那麼未來的中國必然缺乏競爭力。
我是小法師,有法律問題可以留言諮詢,我們共同學習。求點讚、求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