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網記者劉理、通訊員胡明冬7月2日報導:姜女士在某饅頭店買包子,不料卻遭遇「飛來橫禍」。一條被拴在路邊的阿拉斯加犬突然朝她撲來,撕咬其臉部,致十級傷殘。
事後,姜女士將狗主王先生訴至上海寶山法院,要求賠償11萬餘元。王先生卻認為,是因為姜女士用饅頭逗了一番,狗才撲向姜女士。
據法院介紹,2017年3月某日上午,王先生帶上自家高1米左右,長1.5米左右的阿拉斯加犬前往上海市寶山區一便民超市內購物,因超市有不能攜帶寵物的規定,便將狗繩栓在超市外面的消防栓上,自己獨自進超市購物。
此時,姜女士在超市旁邊的饅頭店鋪購買包子,這時王先生拴在外面的阿拉斯加犬撲咬姜女士臉部,致其受傷。事發後,在超市的王先生聽到超市外有人喊說有狗咬人,隨即趕出超市外。
經鑑定,姜女士的臉被王先生的狗咬傷,致面部撕裂傷,現遺留面部皮膚瘢痕形成,構成了十級傷殘。
姜女士認為,王先生作為該狗的飼養管理人,帶大型犬外出未給該犬佩戴嘴套,更放任大型犬在外,導致惡犬咬人的惡性事件發生,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故姜女士於2018年9月將王先生訴至上海寶山法院,要求王先生承擔醫療費等費用11萬餘元。
近日,上海寶山法院審結了該起案件。
庭審中,被告王先生辯稱,狗傷人事出有因,事發後王先生趕至超市外時,聽路人說是因為姜女士看見王先生的狗後,走過去用饅頭逗了一番,隨後該狗才撲向姜女士,咬傷了她的臉部。
上海寶山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王先生系飼養阿拉斯加犬的主人,負有有效管理好寵物防止傷人的義務。事發地點在超市門口,屬於公共場所,而阿拉斯加作為一類大型犬,本身會對周圍人群製造安全隱患。而事發時被告王先生未能有效控制該犬,導致該犬有了傷害他人的可能。該犬對姜女士的傷害侵犯了其健康權,作為狗的主人,王先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審理中被告王先生辯稱姜女士用饅頭兜逗狗的行為無相關證據提供,故不予採納。
綜上,上海寶山法院判決王先生賠償姜女士的各項損失共計10萬餘元。
上海寶山法院同時提醒廣大市民朋友,大家攜帶寵物出行時,一定要及時拴好繩子,注意看護,以防動物對他人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