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11 16:1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增值稅
納稅義務
發生時間
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10月採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合同約定當月收取60%貨款,11月收取40%,請問該案例中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
在開具發票的時候,你是否有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過疑惑?今天就讓申稅小微帶大家捋一下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認吧~~
一、應稅銷售行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一般規定
1.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 納稅人進口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3.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政策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二、應稅銷售行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具體規定
1.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採取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託收手續的當天。
3.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銷售代銷貨物除外),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8.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付款的當天。
9.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10.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看了上述具體規定,再跟申稅小微看看開頭的案例,你看出來了麼,採用分期收款銷售貨物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10月份應納增值稅為總額的60%。
原標題:《【輕鬆辦稅】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怎麼定?一個案例帶你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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