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是企業的兩大稅收,二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也是大家老生常談的話題,那麼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有什麼區別呢?一起來看一下吧!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1.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2.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籤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3.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4.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可見,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是納稅義務發生的前提。房地產公司銷售不動產,以房地產公司將不動產交付給買受人的當天作為應稅行為發生的時間。
交付時間,以《商品房買賣合同》上約定的交房時間為準;若實際交房時間早於合同約定時間的,以實際交付時間為準。
來源: 中華會計網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