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前警察:遇突發不能鳴槍示警 必須直接射擊

2020-12-25 搜狐網

  美國對警察用槍的「雙擊」、「網格化巡邏」、「武力使用最低限度」、「開槍後評估體系」等都有成熟的操作規範和法律保障。

  3月18日,本報專訪了曾經擔任10年美國警察的公共安全問題專家石子堅。他以自己在中美兩國從警的經歷現身說法,解析美國巡警制度及警察用槍規範。

  石子堅畢業於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刑偵系,曾就職於美國監獄局、警察局、特警隊,曾獲美國東部特警聯賽冠軍,奪得美國東部自由搏擊公開賽冠軍,因參與破獲舉世矚目的「2002年10月美國華盛頓連環狙擊手槍殺案」而受到嘉獎,並多次參與包括美國總統在內的政要警衛任務,是首位成為美國警官及特警的中國大陸留學生。

  2005年起,石子堅作為特警領域高級人才被引進到上海公安高等專科學校,擔任特警專業學科帶頭人、特聘高級警務教官、客座教授、教學督導,其率領的特警專業教學團隊被評為國家級優秀教學團隊。其論著《美國警察管理體制與執法規範》把美國的操作規範介紹到中國,被公安部列為重點科研課題。

  昆明事件後,石子堅所教授的美國巡警實戰對抗模式受到廣泛關注。他說:「美國警察之所以能獨立高效地制止暴力,前提是美國與警察權利相關的法律的完善、專業的實戰技能培訓以及來自警界內外的獨立的評估體系。」

  巡警經歷

  巡警是警察的脊梁:承擔幾乎所有日常警務

  華商報:您在美國做了10年警察,在國內擔任特警培訓也近10年。我好奇的是,美國巡警到底是怎樣工作的?

  石子堅:美國警察系統共有兩萬多個執法單位,其中包括負責某項專業的100多個聯邦警察單位,如大家所熟悉的聯邦調查局(FBI),聯邦緝毒局(DEA),酒精、菸草與武器管制局(ATF)等;專門擔負白宮警衛和打擊假鈔的白宮特勤隊;專門擔負國會警衛的國會警察局等。聯邦警察之外的執法單位屬於地方警察,他們擔負著絕大多數的警察勤務,大多數時間都是在「街上」巡邏執勤,也被稱為巡警。

  在美國,巡警被稱為警察的脊梁。其中,州警察主要負責高速公路交通管制,有的州警察又稱為高速巡警。地方警察以縣、市兩級為骨幹,是承擔日常警務最多的執法部門。這兩級警察部門絕大多數警務是由每日24小時,每周7天,全年365天不間斷的巡警負責承擔的。電影裡的孤膽英雄雖然有誇張的成分,但也不失為警察生活的真實寫照。

  一人一車 8小時必須在巡邏區域

  華商報:一警多能,也就是說美國巡警管得很寬、權力很大?

  石子堅:可以說很大,只要發生在巡區之內的案件,從未成年人離家出走到殺人放火、劫持人質、交通肇事都由巡警負責處置。但美國巡警談不上「出警」,因為法律規定他工作的8小時必須在巡邏區域。在馬裡蘭州蒙郡,按照「網格化」的管理辦法,我們是一人一車,我負責21平方公裡範圍內的巡邏,相當於上海兩個靜安區的面積。每天從早上6點開始三班倒,而且必須提前半小時到,保證交接班期間至少有15分鐘的警力是重合的。上班期間,警察領的是時薪,沒有吃飯時間。但警局內部規定,在不影響案件受理情況下有半小時吃飯時間。

  我處理案件最快的一次,是十多年前一個交通肇事案。在美國,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屬於過失殺人。我當時正在市區街上巡邏,接到911(美國報警電話)報告說有車撞死了人,我到現場後根據現場的碎片細節,首先分清事故來龍去脈、初步釐清責任、當場對肇事者實施逮捕,定好他的出庭日期,同時與殯儀館聯繫包裹並運走屍體,隨後恢復交通。整個過程由我一個人完成,總共花費了20分鐘。

  網格式巡邏 不規定出警時間

  華商報:美國警方有沒有規定報案後多長時間必須抵達現場?

  石子堅:沒有限制,因為美國實施網格化巡邏。我個人只要負責這一片固定區域,主動巡邏、機動出警,這就確保了反應非常快。如果警察從A地點到B地點較遠或者對抗警力不夠,911會呼叫距離更近的警察優先支援。此外,就是技術支持,警察的車輛都是經過改裝的美國貨,達到8缸4驅5.0排量,輪胎加寬,性能上不低於豪車的配置,通訊、電腦等設備都是最先進的。在警方的車載電腦上,除了有全美國50個州的車輛信息外,還與鄰國加拿大和墨西哥的被盜車輛資料庫聯網,隨時看到可疑車輛,5秒鐘內就可以在電腦上查出結果。

  華商報:您曾經承擔過柯林頓出行的特警護衛。但您平時又做的是巡警的工作。這兩個警種有什麼區別?

  石子堅:美國90%的特警不是專職的,平常與普通警員一樣執行勤務,需要特警出動時臨時召集。這種設計避免了警力浪費、相互推諉扯皮和重疊執法,也更有效率。

  槍枝使用

  槍枝獨立保管 鳴槍示警屬違法要處分

  華商報:美國對警察的槍枝配置、打幾槍、向哪兒射擊等等,有沒有規定?

  石子堅:與國內規定相比,美國警察用槍最大的特點在於,很多明確的法律規定對槍枝使用的細節做出了限制。比如,槍枝由警察個人保管、何時開槍、何時停止射擊、鼓勵一線警員獨立處理問題等。對於國內武裝巡邏而言,為警察用槍立法是當務之急。

  首先,美國法律規定警察不能鳴槍警告,而應直接射擊。鳴槍警告屬於違法,要受到嚴厲處分。當警察用槍對準疑犯時,就形成直接威懾,來得及的情況下可以口頭警告,來不及可直接射擊。國內對於鳴槍警告過去規定是必經程序,現在也有所轉變。

  其二,儘管美國50個州都有各自的法律,操作手冊也不盡相同。但對一旦開槍後第一槍朝哪兒打,法律有明確規範。按照美國警察的標準配置,至少一支9毫米自動手槍加3個彈夾,總共46發子彈(隨槍1發,一個彈夾15發)。一旦開槍,必須向致命部位射擊。打幾槍?過去沒有強制規定,現在改為必須「雙擊」。原因是多年前發生了一名暴徒在被警員近距離射中心臟後,仍然撲上去將警員用刀捅死,全美國警校修改了訓練大綱,由「一擊」改為「雙擊」。

  其三,美國基層警察權力大,能否開槍由現場辦案的警員掌握,而非辦公室裡的領導。此外,美國警察的槍枝是個人保管。而中國目前是刀槍入庫、槍彈分離。

  法律細節清楚有利於一線警察掌握

  華商報:一線警察什麼情況下可以開槍?什麼時候停止射擊?

  石子堅:什麼時候可以開槍、又如何開槍?美國的做法是只有一句話的法律標準,非常清楚,可操作性也非常強,有利於一線警察掌握,即「當警察或他人正在面臨可能危及生命或嚴重傷害的不法攻擊行為時,警察可以開槍」。

  具體說,是否開槍,首先強調「正在面臨」,至於侵害的目的或使用的武器都不重要。實際上,警察在一瞬間根本無法判斷是暴力事件還是恐怖襲擊。美國法律不要求警察在一瞬間去判斷這個性質,只要估算這個狀態和結果,原則即開槍「以停止暴力犯罪為目的」。

  其次,「可能危及生命或嚴重傷害」,即攻擊行為可能達到這個程度才能開槍,否則,就應使用其他非致命強制力制服歹徒。在不應開槍的情況下開槍擊中非致命部位屬於使用了致命武力,屬於使用強制力過當。

  第三,「可以開槍」,即不是必須開槍,開槍只是萬不得已的最後手段。警察開槍還要做到合理、必要,並將武力降至最低限度。

  另外,警察開槍應以制止暴力侵害為限,一旦暴力降級就必須停止射擊,對已經終止犯罪者不能繼續射擊。

  用槍培訓

  專業實戰培訓 避免訓練與實戰脫節

  華商報:昆明暴恐事件中,當時有警察鳴槍警告,但全部子彈打完也沒有震懾住歹徒,警察反被砍傷。在國外公共安全預警機制上有哪些經驗教訓?

  石子堅:除了實體的法律規定和執法程序的約束外,還有一個重要因素就是對警察用槍的專業培訓。美國警察培訓非常注重實戰對抗,對警察的預警培訓與危機處理同步,培養危機環境下的快速反應能力。瞄準活人,不強調一槍命中眉心,而注重快速拔槍、首發命中、一發制敵,需要很強的心理素質和危機處理能力。

  而反觀昆明火車站暴恐事件、新疆7·5事件等,都是典型的需要警察快速反應的公共安全事件,目前國內對於警察培訓的科目、方法與實戰脫節,所學非所用的訓練模式是需要反思的。現有的用槍培訓注重比環數的體育競技射擊,但突發暴力衝突中,對抗性非常強,沒有壓力和危機感的訓練遇到實戰環境就很難適應。

  華商報:在面對暴力衝突等緊急狀況時,一個警察的壓力可能是最大的。警察開槍最大的顧慮來自於哪裡?

  石子堅:造成警察在處理緊急狀況時的猶豫和壓力的因素有很多,例如法律不明確、不到位,灰色地帶、盲區太多等,都可能使警察無所適從。一個警察在處理緊急暴力衝突時,可能一瞬間制約他開槍的是不知道「此時開槍後果是什麼」。有了法律對用槍規範強有力的支持,警察開槍後即使走到任何一個法院、面對任何一個陪審團,都可以說有理有據,因為他面對的是一個標準,這就解決了他的後顧之憂。

  中國警界針對警察開槍標準羅列了十餘種現象,比如殺人放火、爆炸等等,但對開槍的標準和目的缺乏明確的法律規範,一是法律規範模稜兩可,另一個是緊急情況下不好操作,鳴槍示警、打非致命部位等做法,給暴徒中槍後繼續襲擊留下漏洞。因此中國目前對警用槍枝立法是當務之急。

  警權制約

  過度使用武力 警局和警校都可能被追訴

  華商報:開完槍以後,可能造成人員傷亡,也可能只是震懾。在開槍後有哪些程序來制約執法者?有沒有因為警察開槍或者語言不通而誤判的案例?

  石子堅:在美國,執法者因公務行為而被起訴、站上被告席受審已經司空見慣。如果不屬於警員個人過錯,那麼警察局、甚至是培訓警員的警校都可能承擔必要的法律和賠償責任。一旦遇到這類案件,警察局勝訴的機會並不大,不僅當事人會窮追不捨,而且還有律師不斷地推波助瀾。

  對警察來說,有相應的警察工會負責幫助警察威權。此外,針對警察的獎懲體系不是以開槍為原點,而是向前後延伸,對過程明確細化,使法律沒有間隙,鼓勵警察敢作敢為。而對警察的起訴也不僅限於其所辦案件本身,甚至會涉及警局的招募或培訓程序,而這些程序可能在被起訴的警員被招募之前就已經執行了。

  例如,某警員被訴執行逮捕時使用武力過當。法庭可能會應律師的請求審查警察學校的培訓課程,如果法庭裁決使用武力過當,而該警員是不折不扣地按照培訓內容執行的,那麼就由警察局負擔賠償責任。如果該警員沒有嚴格按照培訓要求執行,那就屬於個人行為,由該警員自己承擔一切法律後果。

  內部事務組為開槍提供事後評估

  華商報:警察開槍後,需不需要向警局內部證明開槍的合理性?有沒有專業的評估程序?

  石子堅:需要證明。警察一旦開槍,回到警局後需要向「內部事務組」提交報告。這個內部事務組相當於國內的紀檢部門,專門受理用槍的評估和各類投訴。該部門全部由實戰經驗豐富的警察精英組成,他們負責給出獨立專業的評估,證明警員開槍是否必要,其結論只向警察局局長負責。

  需要注意的是,一個案例就是一個指揮棒。一個錯案可能造成警察下一次的不作為和民眾的抱怨。因此良性的監督機制非常關鍵。如果媒體、法律和警局的尺度不統一,警察就會無所適從。

  美國警察與槍

  美國警察的標準配置,至少一支9毫米自動手槍加3個彈夾,總共46發子彈。

  槍枝由警員獨立保管。法律對槍枝使用的細節做了明確的規定與限制。

  能否開槍由現場辦案的警員決定,而非辦公室裡的領導。

  警察一旦開槍射擊,回到警局後需要向「內部事務組」提交報告,接受用槍的評估和投訴。

  如屬過度使用武力且非警員個人過錯,則警察局、甚至培訓警員的警校將可能承擔法律和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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