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淚噴射器是供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職責時,快速制止執法對象違法犯罪行為以及防身自衛的制服性、驅逐性警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七條規定,遇以下情形,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催淚噴射器:
(一)遇有結夥鬥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其他違法行為需要交通警察先期處置的;
(二)遇有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需要交通警察先期處置的;
(三)遇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需要交通警察先期處置的;
(四)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交通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
(五)襲擊交通警察的;
(六)強行衝越交通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的其他情形。
噴射前,如同果粒橙,搖一搖;噴射時,噴罐垂直,瞄準對方面部,用強手食指或拇指壓按噴霧按鈕,可採用環繞式、左右式、上下式、雨霧式噴射手法;使用後蓋好保險蓋。
(一)判斷。判定風向,選擇背風方向站位(噴到自己臉上把自己制服了就尷尬了😁),與行為人保持1.5米-2.5米的距離,並判斷是否使用催淚噴射器。
(二)戒備與警告。經判斷,可能需要使用催淚噴射器的,對行為人進行口頭警告,並對著危險方向以戒備姿勢取出催淚噴射器,搖晃均勻,打開保險,以雙手持握或單手持握的姿勢保持戒備狀態,同時再次進行口頭警告:如「我是警察,立即停止你的行為(立即停止攻擊、立即下車、別動、立即配合執法等),否則使用催淚噴射器,無關人員躲避。」
(三)噴射。經口頭警告無效後,將噴罐瞄準行為人面部進行噴射。
(四)觀察。噴射後迅速移動位置,保持距離,注意觀察,同時要口頭警告,告知對方放棄反抗,否則將繼續噴射。
(五)控制。經初步判斷沒有反抗能力,可以接近並控制時,果斷對行為人進行控制,同時告知行為人不要慌亂,會儘快清除噴射劑,穩定行為人的情緒,制止其揉擦雙眼或面部。
(六)帶離與處理。對行為人使用手銬、警繩等進行有效控制後,轉移至未受噴射劑噴射、且不影響交通的區域,保持現場空氣流通,使行為人能夠正常呼吸,並用大量清涼淡水衝洗眼瞼,如帶有隱形眼鏡的應儘快摘除。
使用催淚噴射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處理期間,注意保持違法行為人呼吸暢通,詢問其是否為心臟病、肺病、糖尿病、高血壓、哮喘病、過敏症等病症患者,是否在過去8小時內使用過藥物或者酒精,觀察行為人不適症狀的持續時間,及時送往醫院處理。
在圍觀群眾較多時,應當注意疏散人群,爭取群眾理解,避免連累無辜,造成事態擴大或遭到圍攻。
經預判,在警力和現場處置環境無法有效控制局面的情況下,應當及時報告,請求增援,待警力到達後,可根據需要酌情使用。
明知或應當知道是懷孕婦女、兒童、60歲以上老人的,不宜或應當謹慎使用催淚噴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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