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被下架的扭扭車廠商很是不解,甚至感到無辜,明明給杭州騎客公司交過專利授權費和授權標籤費,為什麼不管用呢?
首先,專利權是有地域性的。也就是說,美國的專利只能在美國受法律保護,中國的專利也只能在中國受法律保護,如果你獲得了中國的專利授權,那你可以在中國製造、銷售,如果將產品賣到美國,還必須獲得相應美國專利的授權才行。
其次,往往一個產品上會採用很多專利技術方案,只獲得其中一個或幾個的專利授權,仍不能保證你的產品不受專利侵權的困擾。也就是說,你的產品只要有一個所採用的專利技術方案未獲得授權,那就構成專利侵權。
最後,每個專利權都有其保護範圍。一般來說,申請日越早的專利其保護範圍就有可能越大,而申請日越晚的專利保護範圍就會相對越小。這是因為人類技術的進步都是在已有技術水平的基礎之上起步的,絕大多數的發明創造都是對現有技術的改進或改善,所以就有了基礎專利和從屬專利之分,較早申請的基礎專利的保護範圍是一個大圈兒,較晚申請的從屬專利的保護範圍就是大圈兒中的小圈,如果你的產品技術方案落入小圈兒的保護範圍,那自然也就落入大圈兒的保護範圍。
經過對陳星(Shane Chen)專利(US 8,738,278)和杭州騎客專利(201420314351.5;201410262108.8)的分析,發現陳星的專利申請在先,屬於扭扭車的基礎專利,而杭州騎客的專利申請在後,屬於從屬專利。也就是說你在中國製造扭扭車,採用了杭州騎客的專利技術方案,要獲得其專利授權許可,如果將該產品銷售到美國,那你的產品技術方案也必然落入陳星美國專利的保護範圍,你同樣需要獲得其授權許可,如果你不交錢,人家投訴或起訴你,你的產品自然就不能在美國銷售了。
那是不是給陳星和杭州騎客兩家都交了專利授權費,扭扭車就可以在中美暢通無阻了呢?這可不敢說,沒有進行大量地專利檢索分析,誰也不敢這樣確定。
經過專利檢索,在中國有關扭扭車的專利申請,杭州騎客也不是最早的。杭州騎客最早的有關扭扭車的專利申請日是2014年06月13日,而早在2013年03月20日就有一個叫陳和的人在中國申請了與陳星美國扭扭車專利很近似的實用新型專利(201320128469.4),並獲得授權。再進一步檢索發現這還不是中國申請日最早的有關扭扭車方案的專利,在2012年04月18日,還是這個陳和先生,曾經提出過一個發明專利申請,並在2012年07月25日公布,但最終被駁回,未獲得授權。
從陳和申請專利的技術方案及專利說明書附圖來判斷,美國的陳星應該與中國的陳和有密切的關係,否則,陳和不大可能在陳星美國申請的專利還未公開時就獲知如此高度近似的技術方案及所附方案草圖。坊間也有傳聞,說陳星實際上就是陳和。如果真是這樣,那我要說,陳先生在中國的專利申請策略應該是失敗的。上述2013年申請的實用新型專利應是不得已而為之,雖獲授權,但其權利穩定性並不好,不知道這是不是Razor公司寧願花1000萬美元獲得他美國專利的獨家授權許可,而沒有過問其中國專利的原因所在呢?要知道,正是陳先生在中國專利申請上的失策,才給了杭州騎客機會。
如果扭扭車廠商想繼續長期從事這個有著巨大市場需求的行業,我建議還需要研究一下另一個在1999年就提出申請的美國專利,專利號是US 6,302,230 B1,發明者是Dean L. Kamen等,據說這是平衡車領域最早的基礎專利。
所以,做一個像扭扭車這樣的創新性產品,以後再像過去那樣走山寨的老路,怕是行不通了,這就好像你的對手們在那裡盔明甲亮,手持利器,你在這裡一絲不掛,想空手奪食,一番搏鬥過後,放點兒血這是輕的,搭上性命就不好玩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