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還要繼續
作者:聶成濤律師
這段時間以來,一直想寫一下與婚姻相關的一些法律問題,但一直沒有靜下心來寫。想寫這方面文章的原因,主要是自己結婚以來深刻的體會到了婚姻的滋味,酸甜苦辣鹹,各種滋味都有,感受頗深;另一方面的原因是,作為一名律師處理了許多離婚方面的案件,見到了社會中的各種奇葩、各種新聞,這也讓自己想寫一下對婚姻的見解,與大家共同分享。
最近發生的一個案件,又進一步刺激了我的神經,所以決定寫下本文,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大家有用,更希望不要再有類似慘案發生。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16年12月9日下午,網曝近日南昌某KTV法人代表婚內出軌,撇下妻子與一對兒女,公然將第三者帶回家中。即使母親下跪阻止也無濟於事。據爆料,該男子的「小三」自稱懷孕後,原配不願相信,陪同「小三」前去產檢後萬念俱灰。之後兩位女子都鬧著跳樓自殺,而該男子情急之下選擇攔阻「小三」,置妻子於不顧,後者情緒崩潰跳樓身亡。事發後,原配的妹妹在微博中寫下長文《姐姐安息》,詳細記述了姐姐遭遇婚變及一系列打擊後走上不歸路的經過。
妹妹在這篇長文中記述了姐姐與該男子從相識到結婚再到遭遇婚變的經過,並憤慨地控訴該男子與第三者公然登堂入室、欺騙他人。妹妹在長文中指出,姐姐跳樓後,該男子竟然帶著「小三」若無其事坐電梯下樓,事後第三者還對其他朋友聲稱此事與自己無關,如此的反應無不令人心寒。她還列出姐姐朋友圈的大量截圖與事發時大樓裡的錄像截圖,悲憤控訴該男子與「小三」的行徑。
此事一經曝光,迅速在網絡上發酵。不少網友都憤怒討伐該男子拋妻棄子,致使她最終走上不歸路,也有網友懷疑原配的離世不僅僅是跳樓自殺那麼簡單。但更多的網友則感嘆「逝者安息,願這樣的悲劇不要再重演!」「還是希望大家珍惜生命,為了渣男,不值得!」
二、先救原配還是先救小三------案件的法理分析
作為剛步入婚姻的男人,經常面臨的問題是,當母親與媳婦同時掉進同一條河流時,身為男人是先救母親還是先救媳婦?經常有女朋友問自己的男朋友這個問題,以考驗他是否真的愛自己,是否值得自己託付終身。
當婚姻成為了愛情的墳墓時,身為男人可能又面臨另一個難題,當原配與小三都都跳樓時,身為男人是先阻止原配還是先阻止小三?本案已經給出了答案,但答案是否正確,卻值得深思。
案件發生後,很多人認為原配的做法不值得,為了渣男喪失了生命,一點都不值得。但身為婚姻中的當局者,我們作為旁觀者,是無法體會當局者當時的感受的。但不管怎麼樣,當局者都不能因此而放棄了自己的生命。一直有人教導我們,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婚姻中的我們,是否應該重新定義一下,愛情誠可貴,生命價更高。
都說婚姻是愛情的墳墓,但沒有婚姻,愛情將死無葬身之地,所以大家更希望選擇婚姻這座墳墓。
事件發生後,從情理上講,大家都同情原配,譴責老公與小三,但從法理上講,原配的跳樓行為,其作為一個成年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決定如何處理,由於證據不足,只能認定為是自殺,老公與小三不會承擔刑事責任,最多就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及道德上的譴責。
本案中,還有一點需要研究或考慮的是,老公的這種行為是否構成不作為犯罪,不作為犯罪需要有一定的作為義務為前提,夫妻雙方之間有相互扶助的義務,在此案中,如果老公明知原配去跳樓自殺,卻沒有去阻止,這就違背了夫妻之間的這種義務,老公其實涉嫌構成犯罪。當然,這需要相關證據支持。
三、婚姻中如何維權
婚姻中的一方有了外遇,另一方肯定是有感覺的。所謂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就是這個道理。當然,婚姻中女方出軌的也有,只是相對而言會少一些。因此,當婚姻遭遇小三,我們應當如何維權呢?個人認為,處理婚姻外遇問題,應當做好以下幾點:
第一,保持冷靜。處理這類問題,每一個人都有自己的處理方法,但處理方法的不同,效果也會完全不同。當然有人會說,保持冷靜,碰上這種事情,能冷靜下來嗎?其實,大道理大家都懂,只是當自己遭遇這類事情之後,自己可能會完全被這突如其來的變故所擊倒,導致忘記了生活中的大道理。女人多數比較感性,一遇上這類事情,就無法理性處理。還一直覺得自己比較委屈,覺得自己為家庭、為孩子、為老公奉獻了這麼多,到頭來的結果卻是老公的背叛,這無疑會將女方徹底擊垮。所謂要冷靜,就是奉勸女方在處理這類事情時要理性。首先女方應當要考慮是否要保衛婚姻。如果女方不想要婚姻了,那正好可以藉此主張在婚姻中男方有過錯,爭取多分財產,當然這需要收集證據,證明男方有過錯。如果女方還想保住婚姻,那就要和老公談一下,讓老公自己去處理與小三的事情,若是和老公大鬧一場,可能讓老公對你更沒有好感,導致他會離你更遠,最終小三勝利,成功上位,自己多年為之默默付出、培養的老公成為了別人的男人。
第二,保存證據。不管是否要離婚,保存證據都是第一位的。有了證據,至少為讓自己佔主動地位。當然如果沒有證據,你所謂的小三問題,從法律上講就是不存在的,也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但如何保存證據,這是一門學問。取得證據的方法必須要合法,而且證據的內容不能侵犯別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自行收集的視聽資料,如不存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情況,視為合法證據。「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一般是指私用竊聽器材、威脅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錄音取證也需要一些技巧,比如把背景和主題在錄音中交代清楚,不要使用威脅的口吻,自身不要有違法的表述,要保留原始錄音。
如果自己對如何取得合法證據沒有把握,可以尋求專業人員幫助。必要時可以報警,得到警察的幫助。但是僱傭私家偵探,進行的所謂的跟蹤調查等,肯定是違法的,因為這侵犯了別人的相關權利。因此,建議慎重選擇。
第三,保護孩子。孩子在婚姻中佔有非常重要的位置,有的夫妻雙方,可能會了保護孩子而選擇包容另一方,這都是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庭。孩子的成長需要一個和諧穩定的家庭環境。家庭一旦破裂,對孩子的身心健康無疑會造成嚴重的傷害。夫妻雙方之間的一些個人問題,影響到無辜的孩子,這是非常不明智的。當然有些人,可能為了家庭的穩定而選擇生一個孩子,可能會覺得,有了孩子,家庭自然就穩定了。這種做法可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這種做法一旦失敗,最受傷的還是孩子。在離婚過程中,如何保護孩子呢?一貫的隱瞞事實真相,也不是最好辦法。
第四,協商溝通。婚姻走向破裂,雙方都處於對立狀態。其實對立狀態不利於問題的解決,雙方還是應當進行溝通,以利於婚姻或小三問題的最終解決。至於溝通的方法包括親戚朋友作為第三方進行調停,也可以讓居委會或單位進行第三方調解,必要時聘請專業人員進行談判等。總之,協商溝通不可缺少。關於與小三的溝通,可以由自己與小三進行溝通,也可以由第三方進行調解。若小三已經鬧到了單位或家中,特別是小三已經懷孕的情況下,原配如何維權呢?這時原配讓老公自己出面解決問題可能更好。原配如果比較強勢,非要自己出面解決問題,但不管問題解決的如何,都會影響將來與老公的感情。本案中出現了原配陪小三產檢的情況,實踐中,還有原配與小三和平相處的、原配替小三養孩子的等等,不一而足。
關於老公在婚姻存續期間贈與給小三的一些財產,如何解決的問題,大家可以參考一下,前段時間郎鹹平與空姐小三之間的爭財產案件。法院處理此案案件的基本原則是,原配可以主張老公處置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男方單方的贈與屬於無權處分,如果原配不追認的話,這是無效的。而且本身小三介入婚姻,也違反了民法通則的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
第五,法律途徑。法律途徑是維權的最後一條途徑,也是迫不得已的選擇。如果雙方能夠和解,那當然最好,但和解不了,或者無法和解,那麼只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特別是在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
四、離婚需要處理的法律問題
一段婚姻走到盡頭,就是離婚,離婚有兩種方式,即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但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都會涉及到以下幾個法律問題。
1、感情確已破裂的問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法院判決離婚的前提條件。但實踐中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呢?一般夫妻一方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不會判決離婚,認為夫妻感情沒有確已破裂,再給雙方半年緩和或和好的時間,若半年後再重新起訴離婚,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法院一般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另外,夫妻分居兩年以上的,法院一般也會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至於其他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需要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綜合衡量。當然以上情況基本上是對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而言的。如果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只是對財產如何分配有異議,那麼法院審理這類案件基本都會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只是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劃分即可。
2、財產分配的問題。離婚過程中,很重要的一個問題就是財產分配。當夫妻雙方感情走到盡頭,剩下的可能僅僅是互爭財產的問題。當然有的人可能會為了儘早離婚,而選擇淨身出戶。當然也有的人會為了分得更多的財產,而不擇手段,寸步不讓。關於財產如何分配,如果雙方達不成協議,那麼一般只能由法院根據法律規定來判決。
關於財產的分配問題,就不得不說財產的轉移問題。王寶強與馬蓉的離婚案件就涉及到財產的轉移,當然我們作為旁觀者,不是案件當事人,無法深入了解案件事實,只是通過媒體的報導而間接了解一下情況,但也沒有看到相關的證據,無法對此案作法律分析。但實踐中,夫妻一方進行財產轉移確實是經常發生的。當夫妻不同心時,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就需要進行一定程度的保護。只要轉移財產有跡可循,那麼是可以追回的。
對於夫妻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還有夫妻一方大額消費的問題,對於一方的說法,另一方都是可以進行反駁的。法院也需要根據證據來綜合認定,而不會完全聽信一方的說法。必要時,雙方當事人都可以申請法院調取相關證據。
3、孩子撫養的問題。離婚過程中另一個問題是孩子撫養問題,如果夫妻雙方沒有孩子,自然不涉及這個問題。若夫妻雙方對孩子的撫養與探視能夠達成協議,那自然最好,就不需要法院來判決。但若涉及到雙方都不要孩子或都要孩子的情況,最終也只能由法院按照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孩子自身成長的角度來判決孩子歸誰撫養。按照法律規定,孩子在兩周歲之前,一般會判歸女方撫養。兩周歲以後,法院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結合孩子與父母的感情,以及父母的自身條件,有沒有穩定的收入,來判決歸誰撫養。當然,如果孩子再大一點,法院還應當聽取孩子的意見,看其願意跟著誰,來最終判決。還有一個問題是,孩子歸誰撫養,另一方要支付孩子撫養費。根據規定,孩子每月的撫養費為支付一方每月工資的20-30%。當然,法院在判決財產分配時,可能會照顧撫養孩子的一方,而多分一點。
4、一方過錯的問題。解決了以上三個問題,一段婚姻基本就可以結束了。但有的人可能為了分更多財產,從而會追究對方的過錯責任問題。王寶強與馬蓉的離婚案件,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無過錯一方通常關心的是,能否讓有過錯一方淨身出戶的問題。通常而言,對於有過錯一方,法院會讓其少分財產,但讓其淨身出戶可能會有一定的難度,除非夫妻雙方也沒什麼財產。法院對過錯的認定,這需要無過錯方的舉證,法院也可能會依職權進行一定程度的調查。
實踐中,還會出現夫妻分居十年或二十年以上的情況,雖然沒有離婚,但婚姻已經名存實亡,這時夫妻一方又另組家庭進行生活的情況。對這類案件,可能會涉嫌構成重婚罪。對於夫妻一方涉嫌重婚的問題,夫妻另一方是否舉報,或者如何舉報,這需要根據案件情況進行斟酌。若是女方涉嫌重婚,男方是否應當舉報?若女方已經懷孕6個月或以上,男方是否舉報?若是男方涉嫌重婚,女方是否應當舉報?舉報重婚需要足夠充分的證據。還有一個問題,舉報重婚如果沒有充分的證據,公安機關也無法立案受理。
綜上,是關於離婚案件處理過程中,可能遇到或出現的一些基本問題。希望讀者能夠通過此文,對婚姻遭遇小三如何維權有一個基本的了解,從而不再做出一些傻事。俗話說,家家有本難念的經,每一個離婚案件都有自己的特殊之處,都需要根據具體案件情況進行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