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
城區劉塘路市監獄路段
發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路段無監控探頭
無目擊者
不知肇事是何車輛
市公安交警直屬三大隊民警連夜奮戰
在24小時內偵破此案
傷者倒在血泊中 肇事車輛去無蹤
什麼車撞的,什麼時候撞的
肇事逃逸的是一輛什麼車?
2020年12月30日18時30分許,懷化市公安交警直屬三大隊接到報警稱,在轄區劉塘路懷化市監獄路段,一名老人疑是因為交通事故被撞至倒地不起,民警陳子陽、肖瑋恩迅速趕到現場,傷者已被送往醫院,現場除了傷者的血跡之外,還有一架倒地的板車,很多蔬菜灑落在周圍,基本都是受害人遺留下的物品。通過民警仔細勘察現場,擴大搜素範圍努力尋找證據,終於發現在現場100米處發現有一個碎片應該不屬於受害人,是車輛碎片。
沒有目擊證人,事發路段監控不健全,調查一開始便困難重重。民警隨即轉變調查思路,根據事發路段周邊工地較多等特點,通過民用監控等進行摸排,在一遍遍偵辨中,細心的民警僅憑一個閃光點,由於監控距離路段較遠,又有樹木遮擋,沒有拍攝到是否撞倒行人,也看不清車牌、顏色,只有一道模糊的影像,但確認了肇事車輛的關鍵特徵—
白色車尾箱
△事故發生瞬間
與此同時,民警根據事故現場勘查時發現的車輛黑色散落物去到了汽修廠,進一步確認肇事車輛類型—常見的男士兩輪摩託車,且配有白色尾箱。這起事故的肇事車型漸漸浮出水面。
△圖文無關
該車肇事逃逸後去了哪裡?
駕駛員是誰?
民警在掌握肇事車輛相關線索後,繼續展開排查,發現車輛活動範圍就在劉塘路區域內,且該區域多以工地和小區為主,結合車輛類型,民警把目光鎖定在劉塘路周邊建築工地上。
調查爭分奪秒,12月31日下午16時23分許,民警在劉塘路一工地進行摸排時發現門口停放了大量摩託車,隨即兵分兩路分別對車和人進行摸排。在摸排過程中,發現了兩個至關重要的線索↓
一輛才更換過擋泥板的摩託車,
一個在事發當天18時30分騎車離開的建築工人
兩者是否有關聯?
民警立即通知該建築工人楊某來到車前進行確認。經詢問,這輛更換了擋泥板的摩託車確實是楊某的,但面對民警詢問,他本人卻稱「從未發生過交通事故,擋泥板是一個月前就更換了,且尾箱早已取下」,但細緻的民警立刻發現了破綻。
民警通過車輛的痕跡比對發現,擋泥板的新舊程度,及現場散落的碎片和更換的擋泥板輪廓幾乎一模一樣。
△事故現場散落的摩託車碎片
△肇事車輛新更換的擋泥板
在證據面前,該摩託車駕駛員楊某對自己12月30日晚肇事逃逸的行為供認不諱。據其陳述,當晚事故發生後,他僥倖逃逸,並連夜去到摩託車修理店更換了破損的擋泥板且拆掉了尾箱,以為這樣可以神不知鬼不覺逃避處罰,12月31日下午5時30分許,就被民警在建築工地內查獲。
至此,這起摩託車肇事逃逸案件在民警大膽設想,仔細排查中,24小時內成功告破。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處理中,等待楊某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交通事故逃逸
性質惡劣、後果嚴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車行路上
難免會發生交通事故
那麼發生交通事故我們應該怎麼處理呢?
發生交通事故,要冷靜處理,不要逃逸,及時報警,積極搶救傷者,保護受害者生命財產安全。
一是要立即停車,拉好手剎,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在高速公路上還須在車後按規定設置危險警告標誌;
二是要確認受傷者的傷情,盡最大努力搶救,並設法送就近醫院搶救治療;
三是要及時報案,在交警來到之前不能離開事故現場;報警同時向附近的醫療單位、急救中心呼救、求援,向保險公司報告出險;
四是要保護好現場,避免遭受人為或自然破壞;
五是對現場車輛、散落物品及被害者錢財妥善保管,注意防盜防搶、防火防爆;
六是在交警勘查現場和調查取證時,要積極協作,如實陳述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發生交通事故後
不要抱有僥倖心理驅車逃逸
一旦逃逸將會面臨更嚴厲的處罰!
【來源:懷化交通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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