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更多應該思考的是:一地雞毛過去,怎麼才能真正地保護我們孩子不受侵犯!
(一)
有期徒刑五年。
沉寂了11個月後,猥褻9歲女童的新城控股原董事長王振華終於站在了審判席上。
2020年6月16日上午,當全國人民都在焦急地等待北京有關疫情的新聞發布會的時候,另一則消息卻在網絡上不脛而走: 上海市普陀區法院一審不公開審理了王振華猥褻幼女案。
6月17日下午, 經過兩天、16小時庭審,上海普陀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振華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二)
「王總的口味變了。」
2019年6月29日,一個長期吸毒的婦女,周燕芬,以「去迪士尼玩」的名義,將兩名幼女,一個9歲,一個12歲,從江蘇騙到上海普陀區一個酒店。
2019年6月30日22時許,上海普陀警方接王女士報警,稱其女兒(9歲)被朋友周某某(女,49歲,江蘇人)從江蘇老家帶至上海併入住本市一酒店,後其女兒在房間內遭到一男子猥褻。
2019年的7月1日下午,在警方工作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57歲,江蘇人)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
7月2日晚,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至公安機關自首。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周某某因涉嫌猥褻兒童罪已被普陀警方刑事拘留。
@警民直通車-普陀官方微博2019年7月3日發布了王振華猥褻女童的警情通報。
2020年6月17日庭審後, 受害女童代理人,上海律協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業務委員會主任、上海華夏匯鴻律師事務所主任計時俊 ,在記者採訪時詳細披露案發經過:
案發當天,王振華給周燕芬許諾10萬元,讓她帶一個小女孩到他的房間去,事成後將錢打給她。沒想到,周燕芬帶了兩個小女孩過來,一個9歲,一個12歲。
兩個女孩的出現,出乎王振華意料,他讓周燕芬將12歲女孩帶去逛街。在房間,他侵犯了9歲女孩。案發後,9歲女孩哭著將此事告訴12歲女孩,一直說王 振華是「大色狼,大流氓」,她給母親打電話,希望母親來接。但當時母親正在忙,以為孩子使小孩子脾氣,就說「反正明天你就和阿姨一塊兒回來了,今天媽媽不用去接。」
女孩感到害怕。第二天,當聽到王振華還要來時,她拒絕了,並再次給母親打電話,告知事情經過,母親連夜趕到上海,將女孩接了回去。
9歲女孩遭王振華侵犯10分鐘後,王振華就給周燕芬轉了10萬元,這是起訴書上承認的事實。
而 周燕芬與9歲女孩家裡認識一年了,是比較要好的朋友。
在庭審上和筆錄中,周燕芬稱自己曾長期給給王振華提供女性,不過以前都是成年女性,這次她以為是「王總的口味變了。」
(三)
一個事業成功慈善家。
如果猥褻女童案沒被揭露出來,王振華更希望人們這麼評價他。
王振華,是一手締造了中國第八大房企的新城控股集團原董事長,擁有三家上市公司,曾任全國工商聯執委、全國工商聯房地產商會常務副會長、上海市政協委員、上海市房地產商會會長、江蘇省人大代表、江蘇省工商聯副主席等。
2006年起他就榮登《中國慈善排行榜》,對外宣傳多年來捐款超過3億元。
2013年,他就啟動大型公益「七色光計劃」。為12個省份的鄉村小學捐獻圖書10萬冊。
他是「五一」勞動獎章、全國勞動模範,常州明星企業家、中華慈善突出貢獻人物。
案發後不久,王振華即辭去新城系所有職務,但在股權層面,他依舊實際控制著新城控股(601155.SH)、母公司新城發展(01030.HK)、物業服務公司新城悅服務(01755.HK)三家上市公司。
新城控股立刻行動,開始對王振華作切割處理。一度被傳和父親不睦的少東家王曉松回公司掌舵,沒多久就發出一份強烈聲明:
「社會公義, 是人類能夠共生發展的底線。任何人觸犯了它,都必須受到懲罰。我們和社會公眾一樣,認為未成年人是社會的未來,任何觸犯未成年人的行為都必須接受法律的懲 罰。新城將全力支持和配合有關部門對此事的處置。我們相信司法會給予受害人以及受害家庭以及社會公眾一個公正的結論。」
看起來要大義滅親,但也有人說這是一種精心策劃的伎倆,包括父子不睦的傳聞,都是要確保新城集團在這次強烈的「地震」中能全身而退。很快,新城控股的官網上關於王振華的所有新聞和圖片都被刪除了。
香港聯交所披露,2020年4月以來,王振華先後四次增持新城發展股份,目前持股68.02%。此外,他還控制著新城控股67.17%的股份,另通過家族信託持有新城悅73.17%的股份。
然而就在判決這幾天,從2020年6月16日到6月18日,新城集團旗下的三家上市公司全部上漲,新城控股上漲2.9%,新城發展上漲5.9%,新城悅服務上漲5.9%,大家用錢投票,慶祝這家公司「渡劫」成功。
據《2020新財富500富人榜》統計,被捕後的王振華財富依舊在不斷上漲,目前王氏父子身價491.2億,比「出事」前增加了88%。
(四)
辯護律師陣容豪華。
這是稜鏡記者對王振華辯護律師團的評價。
據媒體報導,作為身價近500億人民幣的超級富豪,王振華聘請的是知名律師,李肖霖和陳有西。
李肖霖和陳有西都是業界知名的刑事辯護律師,前者曾代理過劉曉慶偷稅案、念斌案等,後者則代理過李莊案、顧雛軍案、吳小暉案等。
公開資料顯示,李肖霖是刑辯大律師,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律協刑事訴訟委員會秘書長,北京律協宣傳委員會委員,美國律協刑事辯護委員會會員。「李天一強姦案」庭審時,作為被告人李天一的辯護律師,李肖霖為李天一做了無罪辯護。
陳有西是浙江京衡律師所董事長兼主任,一級律師。在微博上還有100萬粉絲。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民事法律委員會副主任、智慧財產權委員會副秘書長。曾在浙江省公安廳、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高級法院任職。李天一強姦案發生後,陳有西公開聲稱「李天一無罪」「李天一案是個確鑿的錯案冤案」。
有匿名爆料說:「兩位律師的費用,分兩部分,一部分是起步價,七位數,另一部分,是激勵價,如果全拿,能拿到1200萬以上。」
同時周燕芬請的兩名律師,律師費也由王振華出。
而兩位大律師確實不辱使命,在一審的審判中便為王振華做無罪辯護:
根據媒體已公開報導的信息,其中一位的辯護詞是這樣的:「王振華雖有嫖娼行為,但明確對幼女有防範意識,知道國家法律底線,堅決不能碰幼女。故其接受(牽線人)周燕某主動邀請對成年女性進行嫖宿的行為,可以受到治安處罰。」
律師應當為當事人追求最大權益,但是,應當追求法律範圍內的合法權益。
作為律師,肯定知道兩個最基本的法律常識:1、14周歲以下的幼女沒有性同意能力;2、 司法解釋規定,性侵不滿12歲幼女,應當認定為「明知」。也就是說,「嫖娼」這種辯護,從辯護技術上沒有成功可能性。面對受害者9歲、12歲的年齡,任何 一家法院都不會判決說是嫖娼。可是呢,這兩個律師還真就這麼辯了。
接著律師說,「王振華明確對幼女有防範意識,知道國家法律底線,堅決不能碰幼女。所以王振華最多只能治安處罰而不能刑事處罰。
也就說王振華應無罪釋放。
於是有人質問:如果是律師自己的幼女給這位王振華帶到酒店關起門來折騰成輕傷二級,是不是也同意無罪,也同意是嫖娼只接受治安處罰?
(五)
一聽到「上海」這兩個字,她就要哭。
受害女童的代理律師計時俊向採訪的記者說:
檢察院曾幫忙付錢,請上海心理醫生進行輔導,希望她忘掉這件事,重新出發,但女孩表示死也不去,也不願回應那件事。
從2019年9月到現在,女孩成績一落千丈,從全班前10名變成倒數幾名,老師並不知發生了什麼事,在課堂上問她問題,均是答非所問,稍微批評孩子一句,她就眼淚汪汪。因此,老師專門給女孩母親寫了封信,問孩子到底怎麼了,而家長並不知如何回答。
女兒發生了這樣的事,母親很自責,她認為是她過於相信周燕芬,讓她輕易將孩子帶到上海迪士尼玩耍,才導致了事情的發生。現在,女孩母親已被確診是重度抑鬱。
而受害者的悲慘並不能喚起施害者的良心。計時俊律師講述了王振華和周燕芬庭審時的表現:
「王振華庭審時拒不認罪,態度惡劣,毫無悔意。他辯解,自己只是摟摟抱抱,不會造成女孩陰道撕裂,堅持認為是受害者誣陷他,給他挖了個坑來跳。周燕芬則認 為,陰道撕裂不是新鮮傷,而是舊傷,這個9歲女孩之前有過性生活。我怕受害女生家屬情緒過於激烈,並未讓家屬到庭聽審,也幸虧沒有到庭,如果聽到王振華、 周燕芬這樣誣陷侮辱他孩子的話,我估計他會殺人的。」
「王振華和新城集團至今沒有對女孩做出賠償。王振華在筆錄上多次說過「我沒有罪,為什麼要給錢?」庭審時,王振華始終說自己無罪。」
一位接近被害人的人士表示,「就判了五年,也沒有任何賠償。王振華寧願花幾百萬請大律師,也不願意給受害人賠償安撫。」
那麼。受害女童家屬是否提出民事賠償了呢?
計時俊律師說:
我們只是要求嚴懲王振華,沒有提出民事賠償,是因為按照刑法附帶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是不能主張精 神損失費的。而附帶民事訴訟索賠的錢也只是直接經濟損失。該案中,受害女童的驗傷等費用都是國家出錢的,相關心理輔導的費用來自公訴機關,因此,受害方幾 乎沒有直接的經濟損失。再說,在這起性侵案件中,女孩連衣服等都沒有被撕壞,所以只賠經濟損失的話,可能只有一兩千元。
現有法律框架下,我們能做什麼?做不了什麼。即便提起民事訴訟,你提多了,他說你敲詐勒索,你提少了,對我們來說沒有任何意義。因為小孩子的傷害,你給再 多的錢其實也彌補不了。所以民事訴訟有可能我們就此不提了。因為他現在在庭上還在講,我們是為了敲詐勒索他而誣陷他,做了這麼一個事情。你說我們還有必 要再提起民事訴訟嗎?因為我今天就提500萬,對於這個人來說,500萬對他來說就好像1萬塊錢,你懲罰不了他。而相反還不斷傷害小女孩,不斷讓它展現在 人們面前,對女孩將來的影響會更大。所以我們有可能不提起民事訴訟。
(六)
「判地太輕」。
國內一家財經媒體也在昨天發布了一項投票調查:「新城控股原老總王振華猥褻女童案被判5年,你怎麼看?」8個小時左右,18萬餘人參與投票,其中超七成網友認為5年的「判罰太輕」,將近20%的網友選擇「應讓他在獄中度過餘生」,剩下不足10%的網友認為「判罰合適」和「不知道說什麼」。
對庭審的結果,受害女童的代理律師計時俊是這樣看的:
檢方以猥褻兒童罪起訴 。按照我國刑法第237條之規定,對於猥褻兒童罪第一款來講,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王振華已頂格判了。對於第二款,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並沒有認定他「有其他嚴劣情節」,所以沒有 判到5年以上。
宣判後,該案審判長在中國長安網發表文章《審判長解讀:王振華猥褻兒童案為何判五年?》也認為,「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否有性器官的接觸是區分強 奸罪(包括姦淫幼女)與猥褻兒童罪的關鍵。本案中,被害人的陳述、司法鑑定意見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證明了被告人王振華對被害人實施了猥褻行為,但與被害人 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觸。相關司法鑑定意見佐證了該事實。故王振華的行為系猥褻行為而非強姦行為……在公訴機關建議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內,依 法對被告人王振華從重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而對此案判決引發「未成年人被性侵案」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太輕的網絡討論,計時俊律師認為:
你要知道法律永遠是滯後的,一定要這種事情不斷的發生以後,法律才想到說要增加,要用重典。但這個案子目前情況下,我們也只能接受這樣一種結局。所以對於 我現在來說,你判這個人10年或者判20年,對我們被傷害的孩子來說沒有任何意義,對不對?他關10年20年跟我是沒有意義的,他是關5年甚至是關一天, 對我都沒意思。對我最大的意義是如何讓我受傷的心靈得到恢復,讓我能夠回到過去,這可能這是很難的。
然而,與受害兒童代理律師計時俊的想法不同,被告人王振華和他的代理律師並不認為判多少年不重要。
(七)
「王振華已經明確提起上訴。請求二審判決他無罪。」
2020年6月18日, 名稱為陳有西律師、標籤為知名律師的微博帳號發布的聲明中說了這樣一句話。
聲明的全文如下:
1.我們注意到了王振華案宣判以後一天來,網絡上的各種輿論,及對法庭及辯護人的批評、攻擊和謾罵。如果網絡上報導的,引申的,猜測的,透露的案情是真實的,我也會和所有網民一樣,痛恨嫌疑人,不會為他做辯護人。中國律師既要遵守律師的職業倫理,依法維護自己委託人的合法權益,更是一個社會人,追求匡扶正義,扶助弱小的公共道德倫理。而後一條一直是我本人追求的基本點。
2.本案是涉及未成年人隱私的不公開審理案件,迄今為止,我和李肖霖律師,在偵查、起訴、審判環節,都沒有接受任何一家媒體的採訪,沒有向社會上透露一句案情的情況。所 有記者的來電,來訪,我們全部是拒絕的。沒有透露任何案情。法庭也明確要求我們不要接受釆訪。不透露涉及未成年人隱私的案情。所有網絡信息當中的關於我們 表達的言論,都是猜測,引申的。我們以後也會這樣做,不回應所有網絡上的疑問、責問和猜測,對攻擊謾罵,也只能置之不理。所有的事實和理由,將向二審法庭 陳述。做好專業的工作。
3.本案最早曝光上了網絡輿論,都是被害人一方尋求有正義感的媒體幫助,向社會進行的消息發布。激發了巨大的社會關注和同情。對上海相關辦案機關,以及我們律師,都形成了巨大的輿情壓力。王振華本人、辯護律師、家屬、公司,迄今為止沒有一句發聲。案情信息是不對稱的,一邊倒的。普陀法院發布的謹慎的審判長答疑,只講了判決結果,未透露案情爭議焦點,更未透露王的自我辯解和辯方意見。因此,所有網民在獲取信息,作出判斷和評價時,請注意這一現實情況。
4.普陀法院不是從輕而是從重判處。猥褻罪的定性,是普陀公安嚴密偵查、擴大範圍偵查、檢察嚴格監督、退查補偵、法庭二天十六個小時開庭調查質證後的,公檢法一致的定性,普陀法院是根據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做了從重處刑。如果真有陰道撕裂傷,我也支持更重罪名的定性,但是法庭調查實際查明,不存在這樣的情形。
5.王振華沒有翻供。從偵查階段,檢察階段,法院階段,他的供述穩定一致,否定自己進行了對幼女的猥褻行為。他進出房間前後時間只有13分鐘,有酒店錄像證據。有效可能作案時間5分鐘。他從無戀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公安外圍偵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他堅稱自己沒有猥褻本案女孩。
6.北京的兩家司法鑑定機構,七位國內權威的法醫專家,婦科專家,DNA專家,對上海的門診記錄和司法鑑定意見,進行了書證審查和專家論證,得出了相反的結論,不支持上海鑑定當中所說的被害人新鮮傷痕、陰道撕裂傷、二級輕傷的結論。且上海的鑑定機構,違反了全國人大的規定,沒有對外鑑定資格。
7.王振華已經明確提起上訴。請求二審判決他無罪。
8.法律是嚴謹理性的工作。律師只遵從事實、證據和法律,作出判斷。由於本案的特殊性,我們沒法公布我們的辯護詞和控方的起訴書。如果公布將會真相大白。法庭的16個小時的調查和辯論,法院也不會公開。我們寄希望於二審會作出公正的判決。
聲明一出, 引來罵聲一片。
對陳有西的聲明,6月18日晚,計時俊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對陳有西的聲明進行了反駁,並說王振華案二審時,他會譴責陳有西律師。
計時俊律師認為:
1、 陳有西在庭審時表示,五分鐘內不會對女孩做那麼大的傷害。我反問他,猥褻罪有法定時間嗎?你認為猥褻時間需要多少時間?用手指侵害女孩陰道,需要幾分鐘嗎?
王振華只承認他對女孩有摟摟抱抱的行為,不承認對女孩造成過任何傷害。他稱「我作為長輩,不能抱抱孩子嗎?」事實上,只要出於性目的,哪怕是只發生摟摟抱抱的行為,都可以構成猥褻罪。
不能根據一個人自始至終都沒有翻過供,就推斷出這個人的話就是真話。王振華確實自始至終都在迴避對女童有過猥褻 行為的事實。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警方的筆錄上,第一次,王振華說,他根本沒碰過這個女孩;第二次,他說他抱過這個女孩;第三次,他又說他把手放到女孩大腿 上了;第四次,又承認自己親吻了女孩的臉,然後把這個女孩抱到大腿上了。警方曾反問他,你以前不是說自己沒動過這個女孩嗎?
2、 陳有西聲明中說:北京的兩家司法鑑定機構,七位國內權威的法醫專家,婦科專家,DNA專家,對上海的門診記錄和司法鑑定意見,進行了書證審查和專家論證,得出了相反的結論,不支持上海鑑定當中所說的被害人新鮮傷痕、陰道撕裂傷、二級輕傷的結論。且上海的鑑定機構,違反了全國人大的規定,沒有對外鑑定資格。
對於這一點,這些人的「結論」不符合刑事證據規則,不是合格的刑事案件證據,沒被法庭採納。
給女童出具司法鑑定的上海這家司法鑑定機構隸屬於司法部,如果他連司法部的鑑定機構都懷疑,那上海還有什麼鑑定機構?為女孩做鑑定的上海某醫院的醫生,是一名已有16年執業經驗的婦產科醫生。我不明白對方律師為什麼連這樣的醫生都質疑。
在中國現有的猥褻單個人的案件中,該案做出了頂格量刑。一般情況,猥褻單個人,判決三年左右。有些人賠錢後,取得受害人諒解,甚至只判決一年。本案中,證據確鑿,事實清楚,我不相信王振華上訴後能翻案。
作為辯護律師,陳有西在法庭之外為當事人發表個人聲明,顯然一方面是為了討好委託人,另一方面是想通過大V的身份製造輿論壓力,改變案件未來的走向。
然而,這一次陳有西卻弄巧成拙了。
很多網友回顧了陳有西代理的一些著名案件,卻總結出了一個反面的規律。
於是網友調侃說:我一直懷疑陳有西是被害人請來的臥底!
如果王振華能夠主動認罪,積極主動的對受害人進行賠償,加上他之前主動投案的情節,根據以往的判例,法庭有可能對王振華從輕判決,大眾頁可能會原諒他。然而,在豪華律師團一頓騷操作下,情況變成了現在的樣子!
不知道王振華及其家人看到這樣的評論會作何感想!
但即便如此, 對縱惡者陳有西,很多網友還是呼籲取消其代理資格!
(八)
「無罪辯護。」
這是王振華從一開始就確定的策略,也是他花大價錢僱傭律師的要求。
計時俊律師向媒體講述了另外兩個有意思的事情:
王振華最早聘請的是上海博和律師事務所的林東品律師, 王振華要求林律師給他做無罪辯護,林認為不能做無罪辯護,就主動退出了。
王的律師要求法庭對王振華做無罪釋放,還表示要恢復王的上海市政協委員、全國勞動勞模等所有榮譽。也就是說,陳有西和李肖霖要為王振華徹底平反。
陳有西在聲明中說: 王振華沒有翻供。從偵查階段,檢察階段,法院階段,他的供述穩定一致,否定自己進行了對幼女的猥褻行為。他進出房間前後時間只有13分鐘,有酒店錄像證據。有效可能作案時間5分鐘。他從無戀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公安外圍偵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他堅稱自己沒有猥褻本案女孩。
是的,他不是無罪,只是從一開始就沒想要認罪。
在富貴人王振華的眼裡,弱勢的女童和法律都不過是他手中的玩物,哪裡值得他尊重和敬畏?!更不會有內心深處的懺悔!
這讓我想起了《紅樓夢》第四回薛蟠打死馮公子後的一段描寫:他便帶了母妹竟自起身長行去了。人命官司一事,他竟視為兒戲,自為花上幾個臭錢,沒有不了的。
王振華猥褻女童一案之所以能夠引發如此的軒然大波以及網民的憤怒,是因為人們從這個案件裡看到了太多的不堪和無奈。
計時俊律師談到他在做為女童代理人的一些無奈: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目前法律中這個「惡劣情節」如何定義,是指猥褻了兩三個女孩?還是造成了女孩陰道撕裂?還是打了她一頓等?都沒有明確規定,也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所以,現在對方律師也是利用了法律漏洞。
計時俊曾經質問,「對一位9歲的小女孩實施猥褻,造成她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並構成輕傷二級,這怎麼能叫沒有』其他惡劣情節』呢?」可惜,這個意見沒有被量刑裁決時採納。
公訴機關沒有按「行為具有惡劣情節」提起公訴,法庭按照公訴機關四年以上五年以下的量刑建議,已經是頂格判決了,至於公訴機關為什麼沒按「行為具有惡劣情節」提起公訴 ,就不得而知了。
對於上訴和抗訴,計時俊認為:
這個案子是國家公訴案件,作為律師,我們沒有權力上訴。只能由公訴機關進行抗訴。因為公訴機關建議的四年以上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內,法官已經判了五年了,符合了公訴機關的建議。所以,現在普陀檢察院也沒理由抗訴。我現在還要繼續研究一下相關法律,看看上級的 檢察機關有沒有可能性對該案抗訴。
上級檢察院抗訴的話,他可能獲刑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我現在的目標就是,推動上海二分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抗訴。
有沒有可能對該案抗訴還要看上級檢察院的意見。
關於對受侵犯兒童的救濟,計時俊律師認為:
對於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行為,我覺得應當有一個財產險,在它的財產範圍之內,盡己所能去彌補人家被害人,這才是對的。比如,如果有1200萬去請律師,可 以先付出600萬律師費,如果在600萬的律師費當中,拿300萬來改善這孩子的生活,讓他換一個城市,換一個學校,換一個生活環境,對小孩子的生活肯定也有好處。
然而,面對一直辯稱自己無罪的王振華來說,這只能是個假設。
(九)
能否有一種持續的力量推動改變。
現在網絡的聲音很龐雜:有憤怒的叫罵;有對王振華、陳有西們的大聲譴責;有嘲諷和自暴自棄的牢騷;也有號召大家一起發聲籲請對王振華進行抗訴重判;也有人提出憤怒之後要冷靜下來,法律的歸法律,最終還要通過法律的手段來伸張正義。
計時俊律師在採訪時說了這樣一段話:我跟法官和檢察官都說過一個問題,你們今天面對的是一個被害人和兩個被告人。但是,要知道中國還有很多這樣的被害人。我們要讓這個案子,變成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的一個範本,讓這個案子的判決書成為打擊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篇檄文。不論是富豪,還是什麼人,都應從該案 中知道一個道理——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是的,如今,性侵、猥褻兒童的案件已經不是一個孤立的事件了,美國億萬富豪傑弗裡·愛潑斯坦將未成年少女運往私人小島供其政商客戶狂歡;海南萬寧市第二小學校長陳在鵬及當地政府職員將6名小學生帶走開房;國內某上市公司高管鮑毓明性侵養女,並對其進行精神控制……
這是被暴露出來的,沒有被暴漏在陽光下的罪惡不知道還有多少。
2013年,一項對兒童性犯罪者的研究發現,只有2%到19%的人承認自己對兒童有性方面的興趣。也就是說,對兒童的性衝動並不足以解釋兒童性侵行為。
這類案件,真正誘發犯罪的,往往不僅是施暴者的性需求,更深層的原因在於對權力和控制的渴望,在於掌控欲。
對於普通人來說,掌控欲同樣存在,但因為財富及權力的差距,導致大部分人可能一生都在追求對於自己溫飽生活的掌控中,無暇顧及其他。
而那些完成了財富積累和擁有了權利的人,心中的惡就更容易實施出來。
如果不能用道德關住他心中的惡,那就應該藉助法律關住他身體的惡!
然而,在金錢和權貴面前,法律和正義常常不堪一擊。
在王振華和陳有西們的眼裡,法庭的判決在金錢的支配下可以隨意的塗改。
財經英雄匯擔心的是,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憤怒和激情的消散,便沒有多少人對改變再有熱情和信心了,最終無奈地接受一個現實。這正是王振華和陳有西們所期望的,也是很多過往案件真實的寫照。
在2019年7月,王振華猥褻幼女案被爆之初,很多網民便介紹了一部2011年的韓國電影:《熔爐》。
《熔爐》根據韓國光州一所聾啞學校發生的真實性侵事件創作, 作家孔枝泳覺得自己必須寫下這個故事。
最後一段文字寫著:「被告判處輕刑,並得以緩刑,翻譯成手語的瞬間,法庭內充滿了聽障人士發出了驚呼聲。」
小說比電影沉重,現實比小說更沉重。
2015年,電影上映4年後,「熔爐案」7名受害者申請國家賠償終審敗訴,最終沒能得到相應的賠償。
但電影比現實和小說都有力量。
電影上映第37天,韓國國會207票通過1票棄權通過《性侵害防止修正案》,即所謂「熔爐法」。
「熔爐法」加重了韓國對性侵兒童犯罪的量刑——
性侵女身體障礙者、性侵不滿13歲幼童者的刑期,最高加重到無期徒刑,廢除公訴期。強制猥褻犯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加害者如果任職於社會福利機構或特殊教育單位可加重處罰。以上均不得宣告緩刑。
在金錢和權勢面前,弱者沒有武器,他們能寄予一線希望的只有法律。
難道面對那些無助的孩子,我們不需要這樣一個改變嗎?
希望有一種持續的力量推動改變。
如果您也希望改變,希望為保護兒童權益發一些光和熱,就請您在留言區提出您的想法和建議。讓我們一起持續關注兒童權益保護,匯聚起起一股持續推動改變的力量。謝謝您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