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留守兒童的保護,實際上是兒童保護的一個側面。制度設計需要為兒童保護「織網託底」。我國在兒童保護方面的法律和措施在不斷的完善中。有專家指出,當前相關兒童保護法律原則性大於操作性,政策性大於實用性,迫切需要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兒童保護體系和兒童福利制度。國外兒童保護工作做法雖不可機械化照搬,但在思路上提供了一定可借鑑的方向。
搭建兒童保護體系《兒童福利法》提供依據
公共責任和家庭責任並不矛盾。生而不養,養而不教,是家庭責任的缺失,將對孩子成長造成不可逆的傷害。而現代社會的進步在於,政府和社會負有扶助、保障之責。
國外也有「留守兒童」現象,有些國家沒有專門的名詞來定義這個群體,而是將其放入到整個的兒童保護體系之中來應對。從頂層制度設計到民間組織扶持,國家需以完善的兒童救助體系和福利制度為未成年人織起一張保護網。首先就是有完善的法律保障。例如芬蘭有非常具體的保護兒童的法律法規。《兒童福利法》是芬蘭兒童保護工作者最主要的辦事依據,該法對兒童權益以及政府援助兒童的職責有明確的規定,從而確保社會工作者和撫養者在為兒童提供服務時,總能找到「埋單」的人。
具體而言,負責執行保護工作的主要是隸屬各地方政府兒童福利部門的社會工作者。由於芬蘭涉及兒童保護的法律比較健全,這些工作遇到各種難題時,基本都能從法律條文中找到答案。
再如世界公認的兒童福利事業發展最為完善的英國,於1918年由國會通過了《婦女及兒童福利法案》。隨後兒童福利保障的立法也不斷完善,確立了「兒童福利至上」的原則,對兒童的生存權、發展權、參與權等權利的保護都做出了細緻入微的規定和強調。
1989年第44屆聯合國大會通過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是第一部有關保障兒童權利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性約定。1990年9月2日生效。截至1997年1月1日,締約國為188個,其中包括中國。
世界輿論對兒童福利的關注,在1990年達到了一個新的「沸點」。這一年聯合國世界兒童首腦會議在紐約召開,並通過了《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世界宣言》和《執行九十年代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世界宣言行動計劃》等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文獻綱領。隨後幾年裡國外的一些關注兒童福利的組織和學者把目光投向了作為發展中國家典型的中國。
中國有關兒童的立法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義務教育法》,雖然對兒童保護均有涉及,但並不系統。全國政協委員李鉞鋒表示,總體而言,針對兒童福利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比較滯後,且缺乏實施細則,大大削弱了可操作性。
「關於一些基本問題,在政府條例中很難解決。在福利制度缺乏的情形下,兒童保護客觀上沒有辦法落實,兒童立法的缺陷已經相當突出。」北師大公益研究院常務副院長高華俊表示,應由《兒童福利法》重點解決體制、機構、基礎設施和財政預算等問題。
2014年,北京師範大學中國公益研究院兒童福利研究課題組提出《關於加快兒童福利制度建設的建議》:儘快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制定《兒童福利法》,調整兒童福利的國家行政管理體系,推進建立全面普惠型兒童福利政策體系,將兒童福利發展納入國家基本規劃。
高華俊表示,我國建立較為系統的兒童福利制度的條件已經成熟。「2012年,我國人均GDP已經超過6000美元,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制度基本確立。」
強化家庭主體責任 系統化實施監護權轉移
在國外兒童保護體系中,家庭是首要責任主體。日本政府高度重視兒童保護及其他福利權利,國家和社會在兒童的生存與發展方面承擔補充責任,強調兒童的養育和保護的首要責任主體是父母和家庭。
美國也是如此,在兒童福利與保護制度經過百年的發展後,最終形成了明確的政策指向,進一步肯定了家庭對於保護弱勢兒童的核心地位。由於家庭是兒童的最佳成長環境,對弱勢兒童的救助國家注重維持其家庭環境的完整與良好,並儘量為兒童提供永久性的家庭安置,以符合兒童的最大利益。
對於不能為孩子提供良好成長環境,無法實施有效監護的家庭,國家還會通過「監護權轉移」的方式,剝奪父母監護權,並對監護權轉移之後的工作進行系統性追蹤。
美國父母對孩子的照護權及監護權彈性浮動,一切以孩子的最高利益為原則。法律規定,12歲以下的兒童必須24小時都處在直接監護下,否則監護人就有可能犯「忽視兒童罪」。任何人見到兒童被忽視而不舉報也要承擔法律責任,所以美國人特別喜歡管「鄰居家的閒事」。
接到舉報的兒童福利工作者經核實後如發現確有兒童遭虐待或忽視的情況,兒童保護機構或法院會評估案件,決定採取何種幹預措施。根據案情輕重,幹預措施可以是志願性的協助或服務,也可以是法庭強制性的監管措施,甚至中止父母的監護權。
針對被剝奪監護權的家庭,通常政府會介入,孩子由政府福利機構暫時收養,直到找到合法合格的臨時監護人。對於這些父母,兒童保護方面的機構會安排專門的心理工作者對其進行心理矯正輔導,輔導結束後再由相關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合格者才能再次獲得孩子的撫養權。
「轉移監護權要求整套社會和法律系統有很高的成熟度,在轉移監護權之後,不但能滿足孩子的物質需要,更要有利於孩子的精神和心理成長。」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表示,中國一些地方也曾將孩子交給民政部門監護,但民政部門實際很難監護好孩子。
對於中國是否適合美國式的監護幹預製度,上海大學社會學系教授顧駿指出,除了兒童群體極其龐大之外,中國至今沒有建立起完整的制度,讓合適的個人或機構來替代孩子的父母履行監護責任,也沒有專門而穩定的財政支出來承擔各項成本。「這也就是為什麼很多時候,執法部門無法強制性地幫助一些孩子脫離已經深陷其中的生活和心理泥淖。」
政府承擔監護責任 社會組織共同完成
完備的法律法規需要有相應的各級行政管理機構相後,才能全面有效的開展兒童保護工作。在中國香港,社會福利署承擔最終監護責任,兒童傷害防治工作也主要由社會組織承擔,從服務數量看,社會組織(社會福利機構)大約提供全港五分之四的社會福利服務,而剩下的五分之一才由政府(社會福利署)提供。
在完善的監護體系下,針對兒童的侵害發生後,一旦其監護人被問責,政府可以行使監護權,受侵害的兒童的撫養等費用可以由政府來承擔,也可以通過非政府組織的幫助,在寄養家庭中生活。
「在美國,即便是針對非法移民,政府部門對其子女的保護也是不遺餘力的,每年會撥付一筆錢來保護和促進這些人的子女能夠正常入學。」北京市協作者社會工作發展中心主任李濤講述了他在美國看到的故事。「由於這部分人員的流動性很大,所以由政府牽頭,委託給各個州,從事兒童權益保護的社會組織,通過購買服務來進行。」
李濤介紹,「社會組織的服務非常細緻深入,他們會追蹤這些家庭,一個家庭離開了這個州時候他們會把資料信息轉交接給下一個地方,如果有新的家庭入住自己服務的社區,他們會上門做思想工作,告訴他們要把孩子送去上學不要有顧慮,如果不送孩子念書會有麻煩找上門。流動過程中不讓孩子入學會觸犯法律,公共管理機構會對家庭進行監督。」
對於美國這樣的做法,會有人覺得奇怪,那些不是本應驅逐出境的人嗎?美國教育部門人士告訴他,將非法人員驅逐出境不是教育部門要管的事情,而是移民局的事情,教育部要做的就是要讓在美國本土的孩子都能接受平等教育,不管他是什麼身份。
美國保護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是教育法規中的重要內容。上述美國教育部門人士進一步解釋道,如果這些孩子如果不能接受良好教育,將來可能構成一些安全隱患、造成不好的影響,美國教育部門這樣做其實也是在維護社會的穩定和安全。
美國保護兒童權益的機構是國家兒童與家庭局,它隸屬於衛生和公共服務部,其下設有各州政府的社會服務廳、縣級政府的人力資源部,在體系末端還有兒童看護中心、兒童保護委員會等各類政府和非政府組織。
值得一提的是,非政府組織在對保護兒童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目前美國絕大多數州都成立了兒童信託基金,通過部分附加稅和優惠政策使人們自願捐贈來籌集資金,專門用於防止兒童遭受虐待和忽視。由超過1100家公共機構和非營利組織組成的美國兒童福利聯盟,也在從事兒童保護與救助工作。
「沒有現代發達的兒童管理行政體系,保護兒童權益便很容易成為空中樓閣似的口號。」北京師範大學中國公益研究院院長王振耀認為,當下中國處於社會轉型期,在兒童管理方面的機構設置較為傳統,政府行政職能缺失,執行力也不夠強。
「我國目前實際上沒有一個國家層面的兒童事務管理行政機構;在兒童服務、兒童救助方面,政府和民間組織的良性互動完整的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中國青年政治學院青少年研究院名譽院長陸士楨指出。
建構一個符合國情的,以政府與民間組織通力合作為主線的,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履行《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童權利的新模式是當務之急。對此,陸士楨建議建立『一體兩翼』的兒童福利體系。「一體主要以政府為主,在立法、司法保護、政策構建、資金支持發揮主導作用。兩翼是民間組織和社區在政府的指導下,發揮各自的優勢,社區提供一種綜合性的、基礎性的服務,民間組織應走向專業化的發展。」
編後:留守兒童問題不會在短期內得以解決。但我們希望藉由這一系列報導,讓留守兒童獲得更多的關注,能夠逐步如大多數兒童一樣享受同等的生存權、受保護權、全面發展權。我們認為,在處理留守兒童問題上,政府、社會、學校、家庭要真正形成有效合力,才能發揮應盡的作用。請關注下期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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