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定」不是收權了事

2021-01-10 中國法院網

2013-08-29 09:35:10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符向軍

  最近,全國人大代表、知名編劇趙冬苓在今年全國人代會上提出《關於終止授權國務院制定稅收暫行規定或者條例的議案》,建議全國人大收回稅收立法權,引發各界廣泛關注。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對議案給出了初步處理意見,表示「稅收法定」是各國立法的基本原則,並提出幾種收回稅收立法權的方式,但沒有給出路線圖和時間表。

  「稅收法定」並未納入我國《憲法》層面,《立法法》雖然堅持稅收法定主義,但據第8條、第9條,稅收立法權並不屬於法律絕對保留事項,即有關稅收立法權可以通過授權方式賦予其他機關,包括行政機關、下級權力機關。同時,《立法法》並沒有界定法律保留的具體範圍。這是國務院行政主導稅收立法數量超多的主要原因。

  但是,國務院長期以來主導稅收立法,人大作為專門立法機關幾乎被「架空」,並非「收回稅收立法權」呼聲高漲的直接原因,而在於近年來一些稅種的輕易開徵著實觸痛了國人敏感神經。比如開徵房產稅,徒增高額交易費用,房價卻未應聲下跌。

  國務院代行稅收立法權,緣自特定的時代背景,不能依今天的法治標準簡單批評,而在憲法層面不確立、立法法存在缺陷、授權及轉授權立法大量存在的情況下,對行政賦稅立法權的廢除不能採取休克療法,搞「一刀切」,簡單收權了事。應循序漸進,逐步實施。

  首先,稅收立法事項屬於法律相對保留,國務院代行立法有其正當性,並且也確實對國民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一些稅種仍將發揮重要作用,一些稅種還在完善過程中,不適合立刻收回人大立法。因此,保留已經國務院代行立法權的稅種,是現實需要。

  其次,從法理上講,立法機關收回稅收授權之後,只能禁止新的授權立法,不能溯及既往,使得國務院和財稅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稅收行政法規、規章自然失效。其有效性和約束力仍予延續,但可以逐步對其進行修改,逐層進行清理。經過實踐檢驗,對於條件相對成熟,列入全國人大立法計劃的,由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及時制定法律。這樣才能實現稅收法律的良性銜接和過渡,防止出現無法可依的「空檔期」。

  再次,對於確屬「空檔期」尚未開展稅收立法的領域,例如遺產稅、贈與稅,是否開徵或者調整,全國人大立法要有所作為。也可按《立法法》第9條規定,某一領域立法條件尚不成熟時,在一定層面上讓國務院先行探索,並對之有限度、有針對性地立法授權。這不違背稅收法定原則要求。但要對授權立法的目的、範圍、內容等嚴格限定,實行具體、個別的授權而非概括籠統性的授權形式,避免出現亂象。

  最後,要從根本上取得人大收回稅收立法權的成效,還需推進我國人大制度的深層次改革,提高完善專業立法機關的立法能力和條件。

  總之,「稅收法定」不可能一蹴而就,應基於漸進的改革模式和「成熟原則」審慎推進。穩步實現由「行政主導」向「法律主導」的模式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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