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制度(accounting system)是對商業交易和財務往來在帳簿中進行分類、登錄、歸總,並進行分析、核實和上報結果的制度,是進行會計工作所應遵循的規則、方法、程序的總稱。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即財政部)根據會計法制定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所屬財政部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在與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不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會計制度或者補充規定。
基本簡介:會計制度的內容,有詳有簡。詳細的會計制度應包括:會計憑證的種類和格式以及編制、傳遞、審核、整理、匯總的方法和程序;會計科目的編號、名稱及其核算內容;帳簿的組織和記帳方法;記帳程序和記帳規則;成本計算方法;財產清查辦法;會計報表的種類、格式和編制方法、報送程序;會計資料的分析利用;會計檢查的程序和方法;電子計算在會計中的應用,會計檔案的保管和銷毀辦法;會計機構的組織;會計工作崗位的職責等。
財政部從1992年起陸續頒發的分行業會計制度,包括以下幾個部分:總說明;會計科目,包括會計科目表、會計科目使用說明;會計報表,包括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會計報表編制說明;主要會計事項分錄舉例。會計制度屬上層建築,是國家管理經濟的重要規章。隨著經濟體制,財政、財務、稅收制度的改革,會計制度也會作相應的改變。
相關規定:從2005年1月1日起,財政部相繼頒發的3項新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正式實施。
小企業版:2004年4月27日,財政部下發了《關於印發〈小企業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04]2號),規定於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國小企業範圍內實施《小企業會計制度》。
該制度適用於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具體是指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符合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中界定的小企業,不包括以個人獨資及合夥形式設立的小企業。
在我國,小企業規模小、數量多,在全國各類企業總數和國內生產總值中均佔有較大的比重。但在實際工作中,相當部分小企業會計機構不很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不夠完善、會計人員素質相對較低、會計信息質量有待提高。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小企業的實際情況,根據《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財政部制定發布了《小企業會計制度》。為了做好該制度的貫徹實施工作,2004年10月2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於加強〈小企業會計制度〉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財會[2004]15號)。財政部還下發了《關於做好〈小企業會計制度〉宣傳貫徹工作的通知》(財會便[2004]16號),要求各地財政部門認真做好宣傳培訓工作。
點評:這項制度對於進一步貫徹《會計法》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整頓和規範會計工作秩序,建立健全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範小企業的會計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促進小企業健康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帳依新規:2004年8月18日,財政部下發了《關於印發〈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04]7號),規定於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國民間非營利組織範圍內全面實施。
該制度適用於在我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各類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這些非營利組織應符合3個條件:不以營利為目的;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因為出資而擁有非營利組織的所有權,收支結餘不得向出資者分配;非營利組織一旦進行清算,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應按規定繼續用於社會公益事業。
近些年來,我國各類民間非營利組織發展迅速,成為我國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於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資金來源較廣、涉及公眾較多、影響較大,作為民間非營利組織與捐贈人、會員、服務對象、政府主管部門等的溝通渠道的會計信息質量顯得尤為重要。根據《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財政部制定出臺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考慮到很多民間非營利組織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實際情況,為做好新舊制度的銜接工作,2004年10月19日,財政部下發了《關於印發〈民間非營利組織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04]13號),明確了調帳原則及主要帳務調整。
2004年10月28日,財政部、民政部下發了《關於認真貫徹實施〈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04]17號),要求切實做好宣傳培訓工作,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完整。財政部會計司還下發了《關於做好〈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宣傳貫徹工作的通知》(財會便[2004]26號),要求做好該制度的宣傳工作,確保制度積極穩妥的實施。
點評:這項制度是我國第一部非營利組織的會計制度,是我國會計改革進程中取得的又一項重要成果。它的頒布執行,標誌著我國非營利組織財務會計規範體系建設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必將對我國非營利事業,特別是民間非營利事業的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集體經濟:2004年9月30日,財政部下發了《關於印發〈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04]12號),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1996年財政部頒發的《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試行)》同時廢止。
該制度適用於按村或村民小組設置的社區性集體經濟組織,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執行本制度。
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一個特殊的經濟主體,加強其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對提高農民收入、維護農村經濟穩定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環境的不斷變化和發展,一些地方只注重產業結構調整而忽視了對其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規範,致使相當一部分村級財務混亂,大量集體資產流失。為適應農村稅費改革的新情況,搞好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加強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規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根據《會計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政部制定頒發了《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