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建設工程質量是指建設工程滿足建設單位需要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技術規範、標準、設計文件及合同約定的綜合特性,主要包括質量缺陷和質量保修。
質量缺陷發生於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前或投入使用前,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質量保修發生於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後或投入使用後,是指對建設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缺陷予以修復。
建設工程質量與工程價款、工期並列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三大爭議問題。相較於後兩者而言,前者涉及主體更多、工程專業性更強,是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較難處理的問題,值得深入探索研究。
我們檢索了2014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間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與質量缺陷和質量保修相關的裁判文書,並進行了大數據分析,擬通過兩篇報告分別以質量缺陷和質量保修為主題呈現分析結果。本文為第一篇,系針對質量缺陷所作的大數據報告,供法律同仁參考。
二檢索條件
時間:2014年6月1日 — 2019年5月31日
案例來源:Alpha案例庫
案由: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檢索條件:本院認為質量不合格、未通過驗收、驗收不合格、質量缺陷、未通過竣工驗收
案件數量:218件
三數據分析
本次檢索獲取了自2014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共218篇裁判文書(以下簡稱「質量缺陷糾紛裁判文書」),同時還檢索獲取了同時間段內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由下全部裁判文書4686篇(以下簡稱「建工合同糾紛裁判文書」),以作比較分析。
(一)整體情況分析
質量缺陷糾紛數量
建工合同糾紛數量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質量缺陷糾紛案件數量與整體建工合同糾紛案件數量變化趨勢基本一致,2018年之前案件數量逐年不斷增加。因2019年僅統計了5月31日之前的案件數量,因此不能作為判斷趨勢變化的依據,不作具體分析。
各年度質量缺陷糾紛案件在整體建工合同糾紛案的佔比分別為2014年2.89%、2015年4.39%、2016年3.09%、2017年4.75%、2018年5.48%、2019年6.49%,顯然質量缺陷糾紛案件佔比一直在增加,工程質量缺陷糾紛越來越多,應引起重視。
(二)程序分類
質量缺陷糾紛程序分類
從上面的程序分類統計可以看到,當前質量缺陷糾紛的審理程序分布狀況。二審案件有77件,再審案件有141件。
建工合同糾紛程序分類
從上面的程序分類統計可以看到,當前建工合同糾紛下的審理程序分布狀況。一審案件有10件,二審案件有774件,再審案件有3832件,執行案件有59件。
比較來看,最高院審理的二審案件中,質量缺陷糾紛案件佔10%,而再審案件中僅佔3.7%,說明大標的案件中質量缺陷問題更加突出。
(三)裁判分類
1.二審裁判結果
質量缺陷糾紛二審裁判結果
通過二審裁判結果可以看到,當前條件下維持原判的有49件,佔比為63.64%;改判的有25件,佔比為32.47%;發回重審的有3件,佔比為3.90%。
建工合同糾紛二審裁判結果
通過二審裁判結果可以看到,當前條件下維持原判的有429件,佔比為55.43%;改判的有137件,佔比為17.70%;撤回上訴的有87件,佔比為11.24%。
2.再審裁判結果
質量缺陷糾紛再審裁判結果
通過再審裁判結果可以看到,當前條件下維持原判的有127件,佔比為90.07%;改判的有11件,佔比為7.80%;提審/指令審理的有3件,佔比為2.13%。
建工合同糾紛再審裁判結果
通過再審裁判結果可以看到,當前條件下維持原判的有3081件,佔比為80.40%;提審/指令審理的有454件,佔比為11.85%;改判的有111件,佔比為2.90%。
比較二審和再審裁判結果,質量缺陷糾紛案件維持原判比例要高於建工合同糾紛案件維持原判比例,這可能與質量缺陷工程專業性更強有關,裁判時法院多會參考一審的鑑定意見,而少進行再判斷。
四裁判觀點
一、質量缺陷認定
1. 工程質量應以工程終止後質量驗收資料為準,在施工過程中的形成的質量缺陷文件不能證明最終完工交付的工程質量不合格。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949號
【裁判觀點】雖然原審中連天紅公司提交了監理工程師通知單、工地現場檢查記錄表、工作聯繫單等證據證明工程質量存在問題,但上述證據中除工地現場檢查記錄表外,其他均無大眾公司的籤收和確認材料,而工地現場檢查記錄表的時間為2015年7月26日,系在工程完工之前,並不能證明最終完工交付的工程質量不合格。
2. 工程試車屬於竣工驗收的必備條件和必經程序,不應認定為發包人擅自使用。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5641號
【裁判觀點】公路作為特殊的建設工程項目,進行前期通車試運營是竣工驗收的必備條件和必經程序,本案中並不存在發包人班瑪縣交通局擅自使用涉案公路的情形,因此,本案不適用《建工合同糾紛的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
3. 發包人對未竣工工程另行委託施工的,發包人對工程質量不合格承擔舉證責任。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四終字第30號
【裁判觀點】鵬程開發公司與蘇中建設公司已經終止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鵬程開發公司已將訴爭工程承包給案外人施工,至訴訟時蘇中建設公司施工的樁基礎工程已經被後期的上部施工全面覆蓋。因此,鵬程開發公司主張蘇中建設公司施工的樁基礎工程不合格,不具備使用價值,其依法應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4. 拒不配合工程質量鑑定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終366號
【裁判觀點】一審法院在黑火公司拒不配合案涉光伏工程質量鑑定的情況下,根據舉證證明責任的分配,認定黑火公司應對案件事實的舉證不能承擔不利後果,並無不當。
5. 工程竣工驗收以發包人驗收結果為準,無須以備案為前提。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51號
【裁判觀點】在案證據表明,案涉工程已經過人和公司組織進行驗收,確認工程質量合格。關於人和公司提出的案涉工程需要向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問題,系行政管理要求,是人和公司應當完成的手續。在案涉工程驗收並投入使用後,人和公司關於案涉工程需要向有關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後才視為竣工驗收合格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質量缺陷責任主體
1. 認定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時須考量多方責任主體情況,而不應僅由訴訟當事人來分擔責任。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999號
【裁判觀點】鑑於滿洲裡義烏公司、設計單位在涉案工程中均存在過錯,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條關於「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酌定南通二建應承擔30%賠償責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2. 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承包人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584號
【裁判觀點】原判決酌定長洲公司對除險加固費承擔60%的主要責任,廣州公司、梧州項目經理部承擔40%的次要責任。實際施工人古典公司與金源公司對廣州公司、梧州項目經理部所應承擔的40%次要責任負連帶清償責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之規定。
三、質量缺陷整改
1. 工程質量缺陷可修復的,發包人可自應付工程款中扣除修復費用。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913號
【裁判觀點】二建公司作為本案建設工程的施工人,應對建設工程質量負有直接和最終的責任,對於建設工程中發生的質量缺陷,負有返工、整改和維修的責任。本案中,二建公司在雙方組織的多次聯合檢查中已在整改通知書中簽字,說明其對涉案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是明知的。而且,通過鑑定部門出具的鑑定意見明確顯示工程存在多處質量問題,並鑑定了具體的修復費用數額,在二建公司一直未予修復的情況下,原判決將修復費用從工程款中予以扣減,符合客觀事實。
2.對於工程質量不合格且無法通過修復繼續建設的施工工程,承包人無權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698號
【裁判觀點】本案糾紛發生時,D區1號樓並未施工完成,也未進行竣工驗收。根據工程質量鑑定結論以及工程設計單位出具的分析意見,可以認定D區1號樓地上部分工程質量不合格,並且已經無法通過對檢測結果的計算分析得出下一部整改措施,D區1號樓地上部分已經無法進行修復。對於工程質量不合格且無法通過修復繼續建設的施工工程,王洪震無權要求天和公司支付工程款。
3. 工程雖然投入使用,但工程主體結構不符合國家標準規範的安全性要求而必須拆除的,承包人承擔返還工程款等過錯責任。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94號
【裁判觀點】林及時、楊雪如、林榮波將福建省惠安縣洛陽鎮前園村的房屋交由林豔平承建。2007年,案涉房產完工並交付林及時使用。後林及時發現案涉房屋出現質量問題,一審法院委託廈門檢測中心鑑定,其中案涉廠房的鑑定結論為該幢建築主體結構安全性的評級可定為D級,即該建築物的安全性極不符合國家標準規範的安全性要求,已嚴重影響整體安全,必須立即採取措施;案涉宿舍樓的鑑定結論為案涉建築主體結構鑑定單元安全性等級可定為Dsu級,即該建築安全性嚴重不符合本標準對Asu級的要求,嚴重影響整體承載,必須立即採取措施。廈門檢測中心同時確認上述質量問題主要系因施工造成。原審中,案涉工程經鑑定機構依法定程序鑑定後,認定工程主體嚴重不符合國家標準規範的安全性要求,且無法修復。故原審判決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確認林豔平應當返還已收取的230萬元工程款給林及時、楊雪如、林榮波,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並無不當。
4.整改費用高於重建成本,責任人仍應按照整改費用賠償。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367號
【裁判觀點】渝萬公司是專門的建築公司,對於建築工程質量不合格所可能造成的後果應當知道。本案案涉廠房因質量不合格需要整改修復的費用,原審法院根據鑑定意見認定為10433669.55元,超出了案涉工程的造價。已建的不合格工程的修復費用超出原造價,可能有多種理由,例如,整改修複本身的技術難度高於重新建造,整改修復時的建築市場價格已發生變化等等。因此,渝萬公司僅以整改修復費用高於原工程造價為由主張原審判決存在錯誤,不能成立。
在本院再審中查明,在原審判決生效後,雙慶公司實際上並沒有對案涉B廠房進行加固修復,而是進行了推倒重建。渝萬公司據此主張雙慶公司沒有實際使用修復整改費用,已強制執行的該費用,應由雙慶公司返還給渝萬公司。而雙慶公司主張,因為進行加固整改難以進行且費用高昂,其不得已才進行推倒重建。對此,本院認為,案涉工程存在質量問題需要加固整改是客觀事實,即使雙慶公司在實際上沒有進行加固整改而是進行推倒重建,也不能據此認為渝萬公司無需賠償加固整改費用。
五結語
建設工程質量缺陷關乎承包人利益,更關乎發包人利益。無論是承包人還是發包人均不希望將其暴露在司法機關的審查之下,而是傾向於協商解決。同樣的情況在房地產項目中更加明顯,發包人往往迫於交房、輿論等壓力而選擇了沉默。因此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爭議常有,但糾紛案件數量卻並不多。雖然案件不多,但爭議問題始終存在,這些問題多轉化為質量保修問題,並進而形成訴訟。下一篇報告中,我們將對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糾紛進行大數據分析,敬請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