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如今核心家庭的越來越普及,家庭中的孩子數量越來越少,越來越寶貝,因此家事案件中關於撫養權的爭議也越來越多。法律中關於撫養權如何規定,想要爭取撫養權的一方在撫養權歸屬、撫養費支付等方面如何爭取,齊家團隊根據豐富的實務經驗,總結撫養四問,給大家最簡單明了的答疑解惑。
一、離婚撫養權如何判
對於兩周歲到十周歲孩子的撫養權,法院都是以孩子利益最大化為原則,綜合判斷孩子撫養權歸屬。一般而言,法院會從雙方基本條件進行取證,雙方父母的基本條件進行取證以及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等方面進行判斷。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教育情況、品行、經濟條件、家庭背景、身體素質、生活現狀等方面。
二、離婚撫養權會優先女方嗎?
在一定情況下,女方優先。根據《婚姻法》36條規定,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由法院根據子女權益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至第5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孩子,原則上由母親撫養,而對於兩周歲以上的孩子,隨父母親均可,此時哪一方的條件更適合撫養子女是法官的主要考慮因素;而對於十周歲以上孩子的撫養權歸屬,法官會徵求意見,甚至在部分地區,法院放寬了對10歲以上才考慮子女意願的限制,認為只要能夠正確表達意思的子女,就可以就撫養事項詢問意願。具體而言,在如下情形中,子女隨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較大:(1)兩周歲以下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2)兩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隨母親生活的可能性更大:(1)女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女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女方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女方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6)子女自己選擇隨母親生活的。
三、如何更有利地爭取子女撫養權?
如果你想爭取或者變更撫養權,除了證明你自己能夠為孩子提供更好的條件外,還可以通過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1、證明子女習慣與自己生活。2、證明自己及親屬的受教育程度更高,居住環境等方面更好。3、證明自己的工資收入高或經濟條件好。4、證明自己及家屬能給予孩子陪伴和照顧。5、證明對方存在不利於孩子成長的因素。
四、撫養費如何支付?有沒有標準?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當地居民的實際生活水平三方面因素來確定孩子的撫養費。子女的撫養費標準具體數額則是按照:
1)、如果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2)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如果父母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則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的標準,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之間確定比例。
4)、如果存在其他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5)、撫養費原則上應定期給付,當然,有條件的父母也可一次性給付。
6)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