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無效婚姻是什麼意思?無效婚姻的財產該如何處理?

2020-12-20 法律快車

新聞中時常會有男女弄虛作假,或者隱瞞自己的身體健康問題與他人結婚。那麼在法律中這種婚姻是否有效?法律中的無效婚姻是什麼意思?無效婚姻的財產該如何處理?接下來就由法律快車小編帶各位了解一下吧!

一、法律上的無效婚姻是什麼意思?

在我國的婚姻法中,婚姻包括了有效婚姻和無效婚姻。無效婚姻即使在民政局登記結婚了,經查實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而且還會收回結婚證。在《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屬於是無效婚姻:

1、重婚的;

2、存在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隱瞞後結婚在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而存在上述情況但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生活的,也屬於無效婚姻;反之,不存在上述情況只是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生活的,屬於事實婚姻關係,雖然事實婚姻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但是刑法對重婚罪的認定中,如果一方先後與兩人存在事實婚姻關係,那麼在法律的認定上先存在的為有效婚姻,後存在的為因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

如果存在上述情況但登記結婚了的,無效婚姻的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也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而無效婚姻的利害關係人包括以下幾種:

1、因重婚的理由申請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因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理由申請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3、因存在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理由申請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當事人近親屬;

4、因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婚後尚未治癒的理由申請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二、無效婚姻的財產該如何處理

無效婚姻是自始至終都不受法律保護的,所以,無效婚姻在宣告婚姻無效前,其存續期間的財產是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

一般情況下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對待,就是指財產共有雙方根據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按比例分享該財產。但是因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的,在無效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的財產中存在重婚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則這筆財產不屬於無效婚姻雙方當事人的共有財產,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而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二條,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當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這項規定主要是針對事實婚姻關係解除時財產分割的糾紛,但是對於無效婚姻同樣具有效力。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無效婚姻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對各位讀者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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