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與離婚的區別

2020-08-01 速調法律諮詢

一般來說,離婚分協議離婚以及訴訟離婚,最終的結果都是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但其實法律上還存在無效婚姻以及撤銷婚姻的規定,這兩種的結果不是解除婚姻關係,而是確認婚姻自始無效。既然雙方自始至終不存在婚姻關係,那麼也不會存在需要解除雙方婚姻關係的問題。簡單來說,離婚後再次結婚的,屬於二婚,但確認婚姻無效後,再次結婚的依然屬於首婚,不會有結婚的記錄。

無效婚姻與離婚的區別

有一部分人認為,在結婚前對對方不了解,或者被對方用一些手段欺騙了感情,迷迷糊糊就結了婚,於是認為這是無效婚姻或者想撤銷婚姻。很遺憾,這並不是法律上規定的可以撤銷的婚姻或者屬於無效的婚姻。對於無效的婚姻,法律上有著嚴格的規定。

直接確認無效的婚姻,根據《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無效婚姻其本質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條件,從而導致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雙方本身就缺乏婚姻成立的客觀要件,自然從一開始就不應當存在有婚姻關係,此時就可以確認為無效婚姻。

對於可撤銷的婚姻,根據《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幹涉。《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對於此處的脅迫不僅僅包括暴力脅迫,還包括一些非暴力的行為,迫使其中一方違背真實意願登記結婚的,屬於可撤銷的婚姻。

最後,婚姻關係被無效後,雙方可能被認定為同居關係,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以及孩子的問題。根據《婚姻法》第12條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在生活中,群眾對無效婚姻和離婚兩者的區別難以清晰,希望通過本文,可以清楚認識兩者的性質、原因、請求權主體、以及法律後果等方面的諸多不同,在遇到此類問題時也可以採取最正確的解決方法。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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