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房產加名無效?片面說法!帶你了解實際房產離婚分配問題

2020-12-11 騰訊網

婚前買房,婚後加女方名字是現代婚姻中常見的操作,但是隨著新婚姻法的出臺,有人說新婚姻法房產加名無效是真的嗎?2020年婚前買房婚後加女方名字,根據最新婚姻法房產離婚分配是怎樣的呢?

新婚姻法房產加名無效是真的嗎

關於新婚姻法房產加名無效是真的嗎的問題,主要還是要看房產是在婚前購買還是婚後購買、雙方的出資情況是怎樣的。

1、婚前全款買房,只寫一方名字:

如果房產是其中一方在婚前全款進行購買的,並且只寫了自己的名字,那麼在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按「婚前財產」計算。

即使在婚後加了伴侶的名字,離婚之後,另一方是無法分割房產的。

2、男方全款買房,只寫女方名字:

根據新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只有女方可以證明房產是男方「贈予」的,那麼即使是男方出全款買的房子,在離婚之後,男方也是無權進行房產分割的。

3、婚前貸款買房,只寫一方名字:

(1)如果是婚前貸款買房,房屋登記在誰的名下,房子就歸誰。

(2)如果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話,那麼登記名字的人,需要向另一方支付補償款,包括已還房貸以及房產增值部分。

4、一方父母出資購房,記夫妻雙方名下: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5、一方父母出資購房,記在自己子女名下: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020年婚前買房婚後加女方名字

很多人對於婚前、婚後買房,房產加名的問題比較關注。那麼2020年婚前買房,婚後加女方名字,離婚的時候房產應該怎樣分割呢?

1、對於婚前買房婚後加女方名字的情況,那麼房屋算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考慮出資情況,一律平分。

2、因為房子雖然是男方婚前進行購買的,在婚後才加上女方的名字,但是依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為房產證上加名字的行為,在法律上屬于贈與行為。

3、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的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2021.1.1生效)相關規定處理。

最新婚姻法房產離婚分配

關於婚前婚後買房,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最新婚姻法房產離婚分配如下:

1、如果是婚前買房的話,房屋落在雙方名下,那麼房屋算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考慮出資情況,一律平分。

2、如果是婚後買房的話,一人以婚前個人財產出資,房屋落在雙方名下或是對方名下,那麼房屋算是共同財產,實際算是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夫妻雙方共同共有房屋產權。

3、如果是父母出資買房,並且是在結婚前購買的話,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那麼應認定為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雙方約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並進一步約定了各自份額,則按約定享有產權。如果雙方對共有方式沒有進行約定,則視為等份共有。

4、如果是父母出資買房,並且是在結婚後購買的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房子落在對方(或雙方)名下,那麼房屋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有父母出資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此出資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會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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