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相約房產售後分配 一方「消極」鬧出官司

2020-12-18 鳳凰網房產

來源: 南通看點

一對夫妻結婚20年後到民政局協議離婚,約定共同出售婚姻存續期間共有房產,償還購房貸款後餘額由男方、女方和女兒各按三分之一價款進行分配。因案涉房屋較長時間內無法按離婚協議書約定實際出售,女方提出訴訟,要求分割房屋以取得離婚協議約定份額,雙方發生爭議。近日,隨著南通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離婚後財產糾紛案落下帷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十年婚姻走到盡頭

1997年12月,馬餘華與章宇登記結婚,二年後生一女取名章思涵。2012年7月,夫婦二人共同購買一套商品房供居住,購買價為38萬餘元。其中以章宇為借款人向某銀行借款25萬元用於支付購房款。2012年8月,案涉房屋以夫婦二人名義進行產權登記。

2017年5月,雙方自願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女兒章思涵獨自生活,學費、生活費由男女雙方共同負擔;離婚後,用所購房屋出售價款先行償還購房貸款,餘額由男方、女方和女兒進行分配,分配比例為三分之一。

出售房屋訴請被判駁回

2018年9月3日,因案涉房屋處置雙方發生爭議,馬餘華向海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章宇履行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出售房屋義務,並由法院按約定比例依法分割。法院審理後,駁回其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出售房屋系財產所有權人對其財產依法享有的法定處分權,而非法定義務。故馬餘華要求判決章宇履行出售房屋行為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

馬餘華對上述判決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認為,是否自願出售或出售房屋時具體操作如何確定系源於權利人的個人意願,任何單位或個人均無權予以強制幹涉,故馬餘華要求法院判決章宇履行房屋出售行為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最終駁回馬餘華上訴,維持原判。

分割房產價值訴請獲支持

由於無法按離婚協議書約定實際出售案涉房屋,馬餘華不久後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另行起訴,請求分割房產價值;同時向法院遞交案涉房屋評估申請書。

訴訟中,章宇以實際分割房屋應優先清償債務、其父母曾出資12萬元等為由提出抗辯。法院認為,清償債務與分割案涉房屋非同一法律關係,不能成為阻礙馬餘華要求分割案涉房屋的合法理由;況且,章宇除分家協議外未舉證證明其父母出資參與案涉房屋,且相關權利人即其父母未提出主張。對章宇的抗辯意見,法院均不予採信。

海安法院經審理認為,馬餘華主張通過司法鑑定確定房屋價值,再以該價值為基礎,按照離婚協議書約定的處分原則進行分割,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一審後,章宇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爭議主要在於原告方依離婚協議提出銷售房屋的請求未得到支持,而分割房產價值的請求卻得到法院支持。從法學理論而言,法院在裁判中,除房屋買賣過戶、抵押登記和報批等行為外,一般不判決當事人從事一定行為。當然,如果對該行為的不履行有替代方案,亦可判決當事人從事一定行為。之所以一般不判決當事人從事一定行為,基礎理論上是天賦人權的需要,法律技術層面上是可執行性的必然選擇。因為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不可能派人長期監督被執行人的行為,這也是人生自由所不允許的。對這一問題,我國法律長期未作明文規定,但《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條和第五百八十條,明確區分了金錢債務實際履行責任和非金錢債務實際履行責任及違約責任,其規定的背後原理就是一般不判決當事人從事一定行為。本案中離婚協議約定出售房屋然後分割,有關出售房屋系從事一定行為,不在判決的可支持性範圍內,但出售房屋系分割房屋價值的前提條件,可將二者視為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一方當事人阻礙出售房屋條件的成就可視為已成就,應在評估房屋價值的基礎上,對相關價值予以分割。

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對案涉房屋進行分割,同時約定得以實際分割的前提,當前提條件不具備時無法按約分割。實體分割案涉房屋的前提即雙方約定離婚後共同出售案涉房屋。此後由於多種原因,章宇消極對待出售案涉房屋事宜,阻礙分割房屋價值的達成,以此達到拖延給付馬餘華份額的目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章宇在條件可成就的情況下卻不作為,並提出種種理由作為抗辯,怠於促成實體分割房屋條件成就的行為,應視為條件已成就。

本案中,章宇與馬餘華曾協議約定就案涉房屋進行變價分割,但因出售原因至今未分割。二人協議離婚後,馬餘華搬出,案涉房屋實際由章宇控制、使用,故馬餘華因案涉房屋所應得的相應款項應由章宇給付。現共有人馬餘華主張折價分割,在確定案涉房屋價值的基礎上,按照離婚協議書確定的處分原則,由權利人按房屋市場價值對其作價補償,不違反法律規定,且能夠充分實現物的效用,避免財產權益長期處於爭執狀態,故對馬餘華要求依法分割房屋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當世界經濟面臨修復,當未來依然存在不確定,或是危機、或是機遇,一份對未來經濟發展的指引正當時。

風財訊對話頂層智慧,22場雲端對話,10城落地論壇,9月1日-9月6日,與您相約!

相關焦點

  • 沒登記結婚分手後的財產和撫養權問題
    在實際社會生活中存在很多不領證登記結婚的情況,兩人分手後就財產和孩子撫養權問題引發了很多的社會矛盾和法律官司。下面結合案例分析遇到未結婚登記分手時應該如何分配財產和子女撫養權。後來二人因為感情不和經常吵架決定分手,關於同居期間的財產分配和兒子的撫養權問題爭論不休,沒有達成合意,王近向法院起訴,要求同居期間的財產所得歸自己所有。理由為經濟收入為自己經營所得。兒子由自己撫養,刁莉應該支付撫養費。 法院審理後認為,在1994年以後的同居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兩人不構成婚姻關係。
  • 上海灘的離婚官司:淨身出戶沒那麼容易!
    尤其在魔都這樣的一線城市,大多數離婚都會涉及房產分割,分分鐘變成一場小型的資產重組——一套中檔房子500萬,如果離婚官司打到底,光律師費都要將近20萬了!離婚官司打成大型資產重組也不少見,要不然你以為「土豆條款」是怎麼來的——2010年,土豆網創始人王微和上海女主持楊蕾的離婚財產分割訴訟官司,直接影響土豆網赴美IPO進程。
  • 北京房產律師徐憲傑:在北京如何打房產官司?
    已執業:12年服務領域:房產、重大民上訴行業口碑:踏實穩重,責任心強,善於對問題細節的研判。據北京房產律師徐憲傑介紹,2021年1月1日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實施,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在新的背景時期下,在北京如何打房產官司?徐憲傑律師通過本文為大家分享。
  • 戀愛期間,共同出資買房,離婚(分手)時房產如何分割?
    但是房產登記在一個人名下和登記兩個人的名下還是存在區別的。如果房產登記在兩個人名下,毫無疑問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房產登記在一個人名下,雖然原則上房產是共同財產,但實踐中,在分手的時候容易產生爭議。常見的糾紛是,在離婚或者分手時,一方會認為房產是自己婚前出資買的,對方根本沒有出資,或者對方出的錢不是用來買房,是作其他用途,和房產沒關係,所以房子是自己的個人財產,對方無權要求分割。所以婚前買房登記一人名下時,有時候對於另一方有沒有出資,出資是不是購房款產生爭議。
  • 新婚姻法房產加名無效?片面說法!帶你了解實際房產離婚分配問題
    婚前買房,婚後加女方名字是現代婚姻中常見的操作,但是隨著新婚姻法的出臺,有人說新婚姻法房產加名無效是真的嗎?2020年婚前買房婚後加女方名字,根據最新婚姻法房產離婚分配是怎樣的呢?
  • 好友因共有房產打了十幾年官司 法官一份調解書化解三案矛盾
    「非常感謝陳法官,我們大大小小的官司打了多年,都是因為這個房產,現在終於徹底解決了所有問題,謝謝陳法官!」張華(化名)與李強(化名)激動地對珠海中院陳發法官表示他們的感謝。買房牽出連環官司,好友對簿公堂 張華與李強本是一對好朋友,2007
  • 香港養女爭房產官司驚動四級法院 雙方爭論八年
    香港養女爭房產官司驚動四級法院 雙方爭論八年   香港養女為爭89平方米房產從基層法院一路告到最高院,雙方當事人就收養、遺囑、優先繼承展開八年爭論  一樁房產繼承案驚動四級法院  廣州市一樁涉及89平方米房產的普通繼承案,竟然從基層法院一路告到最高院,驚動四級法院。
  • 魔都山海經 | 上海灘的離婚官司:有的涉及上億資產,淨身出戶沒那麼容易
    尤其在魔都這樣的一線城市,大多數離婚都會涉及房產分割,分分鐘變成一場小型的資產重組——一套中檔房子500萬,如果離婚官司打到底,光律師費都要將近20萬了好伐!等到要離婚了,一方拿房子,另一方拿房產市價一半的折價款,一般性都是這樣分割的。但問題在於——拿房子的這一方,哪能(如何)去湊齊現在房產的一半鈔票呢?可能不得不去抵押,或者向親朋好友借錢。而拿到折價款的一方,買房子的選擇也很有限,畢竟現在的房價讓伊很難享受到原來的居住條件。這樣一來,雙方生活狀態都比離婚前差,雙方心裡肯定都不爽。
  • 「一方婚前購房,婚後共同還貸」的房產該如何分割
    鍾曉芹和陳嶼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時,陳嶼主動表示要將自己婚前支付首付、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分給鍾曉芹一半。「一方婚前購房,婚後共同還貸」的房產該如何分割?聽聽法官結合這部電視劇給您分析分析。——編者根據民法典第1076條至第1080條,我國的離婚制度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 法律界人士:不是所有的房產都可打確權官司
    法律界人士:不是所有的房產都可打確權官司 經濟參考報 2017-12-26 11:04:35
  • 離婚房產分配「新規定」,明年起,統統這樣處理,夫妻不用再爭了
    4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通過遺產繼承所得房產,在遺囑中,明確指出歸夫妻一方所有的。以上4種情況,都屬於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即便是離婚,也和另一方沒有關係。二:夫妻共同房產1 夫妻一方婚前用個人財產全款買房,在婚後把配偶一方名字添加的產權證上,視為自願贈與行為,房產歸夫妻雙方共有財產。
  • 夫妻離婚時如何分配房產,法律有了新規定,一律按照這樣處理
    02對於夫妻如何分配房產,法律有了新的規定隨著夫妻爭房產的事情越來越多,同時也規範房產歸屬問題,相關法律出臺了新的規定。下面內容出自專業律師之口:不同的情況,房產的分配也有不同的結果:夫妻雙方在結婚前,其中一方已經全款買好房子,或者婚前付首付,婚後自己還貸款,並且房產證上只寫自己的名字,那麼房子歸這一方所有;夫妻雙方在結婚後,一方父母贈與自己孩子一套房,而且房產證上只寫自己孩子的名字,那麼房子也只歸受贈一方所有;夫妻結婚後,一方全款買房,並且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
  • 房產糾紛官司怎麼打?
    案件回放李某兄弟倆的父母生前留有一套房產,父母去世後,當地面臨拆遷。李某認為,房屋屬父母遺產,其與弟弟均是繼承人,可依法分割上述遺產。但弟弟拿出了一份房產證,載明爭議房屋的產權人為弟弟,並據此主張,該產權證足以證明爭議房產並非雙方父母留下的遺產,而是其個人財產。李某認為,根據父母生前工作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涉案房屋的產權人應為雙方父母,弟弟無權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相關登記機構在辦理上述產權證轉移過程中審查不嚴格。但他的困惑在於:是直接提起繼承糾紛之訴確定遺產份額?還是先啟動一個行政訴訟撤銷弟弟手上的房產證而後再打繼承官司?
  • 離婚時財產已分割,還能要求重新分配嗎 結婚前房產被拆遷,安置房是...
    離婚時財產已分割,還能要求重新分配嗎 結婚前房產被拆遷,安置房是共有財產嗎 2018/06/03 00:17 來源:溫州晚報 編輯:童昭武 瀏覽:7641
  • 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時房產怎麼分?
    【評析】由於最近一些年房價上漲較快,早前購買的房產增值巨大,因此,房產的分割也就成為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的重頭戲。上述案例就是一個離婚房產分割的典型案例。本案主要涉及到兩個問題:1、婚前一方付首付,且登記在付款人名下,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時房產怎麼分?
  • 對於該離婚房產,自己的父母有必要打所有權確認官司嗎?
    昨天,本律師接待了一位經朋友介紹前來諮詢離婚房產分割問題的男士。他正在與妻子鬧離婚,但在關於婚後購買的一套房產分割問題上雙方僵持不下。原來,婚後男方在自己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情況下以380萬購買了一套位於房山區的房產,房產證登記在了男方的名下。沒想到現在妻子要求離婚並主張平均分割該房產。這讓男方萬分著急,畢竟這套房子是自己父母積攢了一輩子的積蓄所購買的,在離婚時被妻子分走一半實在無法接受。
  • 夫妻一方抵押共有房產有效嗎?律師說:看情況
    那麼,夫妻一方抵押共有房屋是否有效?北京嘉善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律師認為,共有房屋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抵押、售賣等都是需要經過雙方同意,但某些特殊情況下,也存在一方抵押財產,最終導致抵押權人依法取得房產的情況。
  • 一方出軌後,離婚時就要淨身出戶嗎? 律師解讀婚姻法中的「彎彎繞」
    最終,這場官司「妻勝夫敗」,池海東被判「淨身出戶」,一夜之間失去了包括一棟上千萬別墅在內的所有財產。  那麼,在現實的案例中,只要搜集到對方出軌的證據,然後就可以此來獲取更多的財產,甚至可以讓犯錯的一方完全「淨身出戶」嗎?  本地類似案例:男女雙方5年前結婚,男方為在寧某高校的老師,不久前,以感情不和為由跟妻子提出離婚。
  • 夫妻房產共有,一方去世,另一方能賣房嗎?
    在我國婚前買房是必須的,所以這就要說到房產證署名的問題,如果買房時房產證上簽署的名字是雙方的名字,那麼離婚時是房產可以平均分,如果房產證上只有夫妻雙方中的一方的名字,離婚時房產則要按情況劃分。那如果是夫妻房產共有,夫妻雙方攜手走過餘生,但一方突然去世,另一方能否買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