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場婚姻家庭關係已然無法挽回,夫妻感情已經破裂,這確實是一份可悲的事情。
可是,當這種可悲的事情已然發生,已然無法再改變時,作為失敗婚姻的雙方,又應該怎麼做選擇呢?
是不願放手,還是灑脫離去?
請大家先來看下面法院公開的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例吧,希望大家能從這份失敗的婚姻中,找到面對婚姻失敗時的正確做法。
(書寫君對原判決書中涉及的姓名、具體地址、日期等信息進行了處理,其中拗口的句段進行口語化調整,便於大家閱讀)
原告:男,1994年出生,漢族,居民,住江蘇省。
被告:女,1995年出生,漢族,居民,住江蘇省。
原告(男方)與被告(女方)離婚後財產糾紛一案,法院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男方)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女方)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男方)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一、要求被告(女方)協助原告(男方)辦理XX市XX縣住宅房屋不動產權證過戶(或變更)手續;
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女方)承擔。
原告(男方)陳述的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在2016年領取結婚證,後因感情不和,於2019年5月在XX縣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離婚協議第二項共同財產分割約定,XX市XX縣房屋歸男方所有,第四項其他補充協議約定,離婚後,女方隨時無條件配合男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現原告(男方)要求被告(女方)協助辦理房屋不動產權證過戶,但被告(女方)不配合原告(男方)辦理。
原告(男方)現向法院起訴,請求支持原告(男方)的訴訟請求。
被告(女方)未到庭,未作答辯。
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原、被告原系夫妻關係,2019年5月,雙方在XX縣民政部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第二條約定,共同財產的分割,位於XX市XX縣房屋歸男方所有。第四條其他補充協議約定,離婚後,女方隨時無條件配合男方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XX市XX縣XX號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權利人為原、被告;共有情況為按份共有。
上述事實,有原告(男方)陳述,原告(男方)舉證的身份證複印件、離婚協議書、離婚證、不動產權證書等證據證實,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法院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
原、被告在民政部門籤訂的離婚協議書中對房屋的處理(房屋歸男方所有)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則原、被告應根據合同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協助辦理位於XX市XX縣房屋過戶手續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女方)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配合原告(男方)辦理位於XX縣房屋的過戶手續(將被告所有的產權部分過戶至原告名下)。
案件受理費40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女方)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
這個情感案例並不複雜,就是婚姻家庭關係破裂,夫妻離婚時本來承諾的事情不去落實。對於這個案例中的細節,並沒有什麼值得大家猜測的地方,但有一點值得我們去推敲、思考一下。
值得推敲和思考的地方就是,婚姻失敗後,原本的夫妻兩人應該怎麼相處?
01.此生不相往來,甚至是此生為仇。
因愛生恨,因了解而厭煩,這是許多婚姻失敗的根源。
對於這種情況,夫妻之間感情破裂,最後只能成為仇人。當然也可能比仇人好上一些,那也就是此生不相往來。
其實,很多夫妻成了仇人,如果已然無法改變,那千萬別一直把仇恨延續下去,因為仇恨不僅會傷害對方,更會傷害自己。
02.好聚好散。
另一種面對婚姻失敗的方式就是好聚好散,從此之後雖不能再為朋友,但也算彼此相識。
選擇好聚好散的離婚夫妻,至少屬於放過了對方也放過了自己。
有時候一場婚姻已然無法繼續,那繼續去強求,或者是給對方添堵,這一切其實都是毫無意義的事情。
與其這樣,不如讓自己活得瀟瀟灑灑,快快樂樂。
案例中的女方不願意再配合男方,這一點其實也沒有錯,錯只錯在了離婚時就不該答應這些。
最後,雖然有許多人經歷過了失敗的婚姻,但書寫君還是要給他們加油打氣,婚姻的失敗不是人生的失敗,有時候僅僅只是在錯誤的時間遇到了錯誤的人。
願那些經歷過失敗婚姻的男女們,千萬不要對愛情和婚姻失去信心,總有一個專屬於你的人在前方的道路上等著你的到來!
希望能夠借用失敗的情感案例,以正能量的角度,為大家解決心中困擾!如果您認同書寫君觀點,請加個關注,便於大家觀看書寫君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