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病住院了就應該去醫院看病,但醫生或醫療儀器也不是萬能,很多人在生病後去了醫院看病,但是卻遇到了漏診的情況,醫療行為引起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有四個構成要件。那麼,醫院漏診該負什麼責任?接下來由小編帶您了解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醫院漏診該負什麼責任
承擔違約責任或民事責任
漏診是醫療過錯行為的一種。從我國有關醫療事故的法律規定來看,醫療過錯是指醫院違反正常的醫療護理常規規範,對患者造成不應有損害的一種行為。醫療事故需要損害後果的出現,且這種損害後果要和醫院的過錯行為存在因果關係。
如果漏診等醫療過錯行為沒有對患者造成損害,即患者的損害不是醫療過錯行為造成的,而是由於患者疾病本身導致的必然結果,或者其他非醫療過錯行為的因素造成的,醫院沒有違反正常的醫療護理常規規範,則不構成醫療事故。換句話說,只有漏診的醫療過錯行為成為患者損害後果的原因,又經過醫學會組織的鑑定認為構成的,才屬於醫療事故。
比如若患者病情演變所致,與被告的漏診無直接的關係,根據法律規定,就不具備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即使存在過失行為,但只要此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就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但是,對於漏診中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過錯損害,受害人還是有可能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規定的標準進行索賠,這個賠償標準比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醫療事故賠償標準高出很多。
二、漏診是事故還是醫療過錯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那麼漏診是醫療事故嗎?
漏診只是醫療過錯行為的一種表現形式。從法律的角度說,醫療過錯可以是造成醫療事故的原因,也可以是鑑定為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損害事件,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混稱。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漏診沒有具體的規定。但從醫療事故的有關解釋來看,醫療事故是由醫學會組織鑑定認為構成事故的醫療損害事件,構成醫療事故有三個條件:醫療過錯、醫療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醫學會組織的鑑定。
三、可適當給予精神撫慰金
按照法律規定,侵權必須構成四個要件: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2、侵權行為的違法性,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
4、行為人有過錯。以此推定, 該案例可認定醫方有過錯, 患者也有損害事實的發生, 但並不能判決醫院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因為雖然醫院漏診了,但追溯損害原因是車禍造成的, 醫院漏診與患者的車禍損害事實不存在因果關係,不應承擔車禍所致賠償。但醫院可進行適當的精神撫慰,具體的精神撫慰金額要看損害後果。按照北京地區標準,一般患者死亡醫院全責按照10 萬元給予賠償金額,依此類推按照傷殘級別從一級向下逐級遞減,若沒有殘疾的適當補償1000~5000 元即可。
以上便是小編整理的關於「醫院漏診該負什麼責任」的相關內容,從上面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如果誤診漏診是由於醫院方的責任導致,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如果您對上述內容仍有疑問,可以在線諮詢律師。
來源:找法
內容如有不妥,請點擊頭像-私信聯繫小編修改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