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縣某醫院醫生漏診致患者延誤治療,賠償患者13588元

2020-12-18 藤縣520

作為醫生真的要認真負責才行啊!

跌傷去醫院拍片,

因醫生漏診未發現骨折,

導致患者延誤治療,

醫院是否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呢?

藤縣法院就該起因醫院漏診致患者延誤治療的案件作出判決,責令醫院承擔45%的責任,賠償患者損失共13588元。

近日,梧州市中院對該起案件作出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2017年3月27日,原告莫某因跌傷右腳到被告藤縣某醫院外科門診就診。被告對原告的右踝關節進行DR診斷,報告單提示:構成右踝關節諸骨未見骨折徵,關節關係正常,餘未見異常。接診醫生在其處方上診斷「骨折、外傷」,開具處方予7天的口服藥物治療,醫囑建議原告休息2個月。後原告仍感踝部疼痛不適,下地行走有疼痛性跛行,於5月29日到興安縣某骨傷醫院治療,該院對原告進行CT檢查,報告單提示:右距骨粉碎性陳舊性骨折,斷端明顯錯位,碎骨塊分離。9月29日,原告委託梧州市醫學會對被告給予患者實施的醫療行為有無過錯及因果關係進行鑑定,市醫學會於作出鑑定結論為:本病例屬於四級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要責任。2018年5月18日,原告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要求再次鑑定,廣西醫學會於2018年6月7日作出鑑定結論為:本病例屬於三級戊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要責任,考慮參與度45%。

2018年9月5日,原告起訴至藤縣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療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44891.69元。經法院詢問,原、被告對再次鑑定意見均無異議,並明確表示不申請作醫療損害鑑定。

庭審中,被告辯稱,對原告訴稱的事實無異議,但是被告請求賠償部分項目無法律依據,醫院願意承擔合理合法的損失,請求法院作出公正判決。

法院認為,原告右踝關節外傷,在被告門診處就診,雙方已形成醫患關係。由於原、被告對廣西醫學會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均無異議,也明確表示不申請法院作醫療損害鑑定,法院對該鑑定意見予以採納,作為認定被告過錯程度的參考依據,對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被告應承擔相應比例即45%的賠償責任。法院認定原告合理合法損失為30195.53元,由被告承擔45%的賠償責任即為13588元。

綜合案情,藤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目前該判決已生效。(羅冬梅 祝裕旺)

內容來源:藤縣人民法院

編輯:藤縣520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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