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深更半夜,待產妻子突然出現臨產症狀。因住在偏遠山村,救護車不能及時趕來,醉酒的丈夫王某無奈之下,開車將妻子送往醫院生產,被警察當場查獲。檢察機關以危險駕駛罪對王某提起公訴,但法院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緊急避險,不應負刑事責任,最終檢察機關撤訴。許多人認為以法律為準繩,王某應當負刑事責任。那麼我們應該怎樣理解和評價王某醉駕將臨產妻子送往醫院的行為呢?
二、緊急避險與危險駕駛的區別:
關於緊急避險:我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前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緊急避險是犯罪的阻卻責任,緊急避險的認定非常嚴格,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必須發生了現實危險;
2.必須是正在發生的危險;
3.必須出於不得已損害另一法益;
4.具有避險意識;
5.必須不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本案當中,王某待產的妻子突然出現臨產症狀,即發生了現實危險;深更半夜、地處偏遠山區、救護車短時間內無法趕到、打不到車,不及時救治妻子和孩子可能會有生命危險;但王某自己喝了酒,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飲酒後不得駕駛機動車;但為了妻兒的生命安全考慮,王某不得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違法駕駛機動車去醫院送妻子生產。即妻兒的生命權這一法益,大於不得醉酒駕駛機動車這一法益;王某為了急救妻子和兒子,醉酒駕駛機動車將妻子送往醫院,並沒有給其他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綜上,王某醉酒駕駛機動車送妻子到醫院生產的行為,雖然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但並沒有給其他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符合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關於危險駕駛: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本罪保護的法益是不特定多數人的公共安全。其中的「醉酒駕駛機動車」是《刑法修正案八》針對現實社會中酒駕頻發,對社會公共安全的危害較大而增設的新條文。主觀上要求具有犯罪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醉駕行為,並有可能對不特定的公共安全造成損害。
本案當中王某主觀上並沒有危險駕駛的犯罪故意,客觀上雖然發生了醉酒駕駛的行為,但是出於急送妻子生產之目的,並沒有給其他人造成任何損害。故不應當被追究危險駕駛罪。
三、道德與法的抉擇:
從法律角度來看,法院的判決具有法律依據的,如果堅持「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原則,則依法追究王某的危險駕駛罪並無不當。從道德角度來看,妻子臨產,大人孩子都會有生命危險,丈夫相救合情合理,理所應當。如果丈夫僅僅為了「遵守法律」不冒險醉酒駕駛車輛送妻子生產,一旦妻子孩子發生意外,相信不但丈夫會後悔莫及,社會和法律也不會給予支持的評價。法律要發出正義的聲音,良性的社會引導,這才是法律適用的價值和意義所在。
四、律師觀點: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這是避免「醉酒駕駛」必須遵守的準則。 但,當家人、朋友及其他人的生命、財產突然遭遇危險或者不法侵害之時,即便飲酒了,我們也應當充分運用法律關於「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相關規定,依法維護自己和他人的正當合法權益。相信法律和社會是客觀的、公正的、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