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洪:布坎南之《憲政經濟學》

2021-02-13 沃頓財經評論

在我的印象中,有兩個經濟學家對憲政感興趣。一個是哈耶克,再有一個就是布坎南。哈耶克著有《自由憲章》,懷著對「人的統治」的深深疑慮,希望有一種「一般原則」制約立法機構。布坎南乾脆就稱自己的理論為「憲政經濟學」。《憲政經濟學》一書是這一理論的綜合性著述。憲政經濟學的基礎是制度經濟學,它認為「制度是重要的」,即制度不同則效率不同。從立法角度看,不同的立法程序就會產生不同的法,它們各有不同的效率。因此制度經濟學關於程序的觀念與法學中的程序主義非常相似。後者強調,只要符合正當程序,結果就是合法的。法學從公正出發,經濟學從效率出發,它們殊途同歸。

與一般制度經濟學不同的地方是,憲政經濟學並不把制度看成是簡單的制度安排,也不僅是這些制度安排之間形成的互補關係,它認為制度是一個立體結構,在這個結構的上端,就是憲法。一句話,憲政是制度中的重中之重。它是生成制度的制度,是規則的規則,是元制度、元規則。所以,對憲政的經濟學研究則比對一般制度的研究「更有效率」,因而布坎南說憲政經濟學是經濟學研究的「更高層次」。不同於哈耶克———他心目中的憲法原則是知識精英從傳統中提煉出來的,布坎南則致力於給出形成或改進憲法的程序性標準:一致同意原則。

儘管基於個人主義,經濟學的「效率」是指社會和諧的最佳境界。任何一個人以損害別人為代價的財富增進都不符合帕累託最優定義。所謂個人主義,在經濟學中的含義是「只能以個人為單位感受成本和收益」,這意味著每個人要為自己而不是別人的利益而奮鬥。因此,經濟學在判斷有否效率時別無他途,只有看當事人自己是否「同意」。在多人社會中,人們不僅從自然界獲取資源,還通過他們之間的合作或交易獲利。在與別人的交往中,一個人的「同意」意味著他認為這一交往行為給他帶來的收益大於成本,而「不同意」則意味著相反的情況。由於整體的利益最大化才是經濟學家所說的「效率」,因此只有在交往雙方「一致同意」時,經濟學家才可以說,這個交往行動是有效率的。

「一致同意」意味著沒有人受損,顯然同樣適用於多人的情境。「一致同意原則」作為布坎南理論貫穿始終的邏輯,成為判斷一個公共選擇是否有效率的標準程序。只是在現實中,「一致同意」雖好,卻很昂貴,據說只有在波蘭議會中曾存在過這樣的規則,但從來沒有通過任何議案。所以退而求其次,人類社會絕大多數的民主公共決策採取了多數規則。在布坎南看來,這正是現代民主政治出現問題的主要原因:多數規則可能導致所謂的「多數人暴政」,其結果是對全社會都不利。解決的辦法之一,就是強調多數原則並非天然合理,對它要多加限定。

意識到「一致同意原則」會導致高昂的決策成本,布坎南將決策分為多個層次。越是涉及到基本人權和產權的層次,越需要更大比例的多數同意,直至一致同意。最高層次就是憲政層次,這個層次的主要任務,就是對規則進行選擇。很顯然,它也可以決定較低層次的決策規則,從而這些層次的「非一致同意規則」有了「一致同意規則」的合法性基礎。相對而言的其他層次,是在規則內選擇。對於社會來說,前一種「選擇」比後一種「選擇」重要得多。在規則既定的情況下,因很多具體因素而會有多種選擇,但總體上受制於規則本身。在「兩個桃分給三個武士」的規則之內,三個武士可能都選擇「為榮譽而死」。再如在計劃經濟時期的「大鍋飯」體制下,可能會有個別人工作非常努力,但大多數人還是選擇「在既定收入下的努力最小化」。如果選擇規則的規則出了問題,被制定出來的規則就更可能有問題,進而使大多數規則內的選擇變得沒有效率。

從另一條路徑,布坎南又發現,「一致同意」也可能導致無效率的結果。由於人們的壽命是有限的,他們寧願借債度日,讓後代承擔還債的義務,因此可能「一致同意」一個導致財政赤字和通貨膨脹的政府政策,最終帶來整個社會的效率損失。解決這一問題,布坎南也想到了憲法。在這一點上,布坎南接近了哈耶克。崇尚傳統的哈耶克心中的憲法,不僅是規則的規則,而且是對立法機構的限制。在最高層次上,公共選擇本身只是整個社會活動中的一小部分,大量的活動可以遵循市場、企業、家庭甚至宗教的規則。公共選擇如果越界進入了市場等其他制度的領地,也會帶來社會的效率損失。在哈耶克這個自由主義經濟學家看來,最危險莫過於政府的過度擴張,而立法機構本身是無法自我約束的。在這時,憲政意味著,一個社會在什麼領域中應該採用什麼樣的制度安排。憲法作為一般原則,是居於所有人之上的難以更改的規則,它因此可以限制立法機構。

憲法作為一般原則,還包括了人的最自然最初始的權利。在這個權利面前,人為的法律是第二位的。它作為人構成社會所必須的規則,首先要保證人作為個體的權利。因為人之所以要結成社會,是認為他們的境況要比沒有社會時更好。如果在加入社會後人的自然權利受到侵犯,還不如退到沒有社會的自然狀態。因此,無論是多少人,都不可以通過一個法律程序剝奪一個人的基本權利,除非後者至少侵犯了別人同樣的權利。由人的基本權利,如洛克所說,又可以推導出人的基本產權。為了不可剝奪的生存權,每個人都天然有理由佔有一定的資源。而在多數主義規則下,產權卻有可能受到侵犯。如多數人可以通過一個侵犯少數人財產的公共決議,這樣一來,產權制度就遭到破壞,整個社會的效率就會大大降低。因此,保護產權的制度就是高於立法機構的又一基本原則。當人們的資產的價值要通過交易體現出來時,交易的自由,訂立契約的自由也成為先於和高於一般法律的憲法權利。

然而,憲法最重要,也最容易被違背。這是因為,第一,憲法原則比較抽象,不夠直觀;人們往往容易辨別對自己的直接傷害,卻較難辨別對憲法原則的違背;第二,在人類社會的制度設計中,往往缺少針對違憲的可操作的程序,即使是美國的違憲審查,也是在歷史進程中逐漸成熟的;第三,最重要的一點是,恰恰是憲法原則應該約束的主體,即政府各個部門,由於掌握著合法暴力並處於壟斷地位,社會更難對其進行憲法約束。如果說在人類早期,宗教和文化傳統的力量對統治者產生過約束的話,在近代以來的「去魅」過程則同時解除了這個約束,政府更有可能毫無自律能力。

據一些學者研究,我國有著自己的憲政傳統。梁漱溟指出,孔孟儒學就是中國的不成文憲法(《梁漱溟學術論著自選集》,北京師範學院出版社,1992);杜鋼建教授的研究告訴我們,在我國傳統中,一直把「憲」置於一般法律之上,具有統邦國、治朝政、彰善惡和直法律的功效,仁義禮智信則是傳統中國的「憲理」(《儒家憲政主義之我見》,政治文化研究網);儒家知識分子不滿足於現實的政治制度,執著於高於皇權的「天理」,盧國龍在《宋儒微言》(華夏出版社,2001)中指出,宋儒的「自然」與「名教」之爭,意欲確立統帥國家的憲政綱領,用「道統」駕馭「政統」。然而近代以來,一方面,儒學作為主流意識形態的地位受到了顛覆,新的主流事實上沒有形成;另一方面,自清末開始仿效西方,採取成文憲法制度,卻並沒有有效實施憲政。

直到今天,我國存在的問題還多是遊戲規則問題。第一個問題是,人們普遍混淆如布坎南所劃分的「規則內選擇」與「規則間選擇」等問題。政府部門尤其是行政機關經常會因為一個技術性問題而改變規則;學者在討論問題時,也經常以具體的經濟合理性來否定法律上的正當程序。前者的例子如某城市因節水的原因而關掉已經經營多年的桑拿浴室,而不顧這些浴室是依法註冊的;另一個城市則因為一場火災而關掉所有的網吧,而這些網吧也是合法註冊的;後者的例子則是,有些學者認為,鐵道部門在春運期間調整票價具有經濟合理性,所以它可以不開由《價格法》規定的聽證會。

從而,第二個問題是,由於上述原因,行政部門獲得越來越多的實際立法權。我國憲法沒有對行政部門權限進行明確界定,行政部門經常利用一些特殊事件設定行政法規,自我授權設立審批項目,以政策的名義擅自更改憲法規定的基本制度,從而形成了行政部門權力過大的局面。例如,儘管這兩年我國推行了審批制度改革,清理審批項目,但是由於這一改革是由行政部門自己進行的,情況沒有根本的改變。許多行政部門只是廢除了一些「沒有油水」的審批項目,或者合併審批項目以給人減少審批項目的印象。另一個例子是行政部門推行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政策,這一政策規定「不許私商進入糧食市場」,實際上剝奪了公民的經濟自由這一憲法權利。

第三個問題是,當行政權力過大時,人們普遍希望用立法機構的權力制衡行政部門;然而不少人誤以為實行憲政就是確立立法機關的最高權力地位,從而忽視了立法機構越界侵權的可能性。他們還沒有意識到,立法機構權力過大也會帶來損害。事實上,已經有不少「立法違憲」的事例。如有些城市的立法機構通過了限制外地人在本地就業的法規;再比如《選舉法》規定農村人選舉一個人大代表的人數四倍於城市人,很顯然侵犯了人人平等的政治權利。

第四個問題是,由於缺乏對憲政的理解,不少主張民主的人實際上是在主張一種「沒有憲政的民主」。例如有些人只把民主政治理解為「一人一票」。許多人還不理解,憲政其實是民主的前提,只有有了「制定規則的規則」,只有對民主投票的程序和範圍加以限定,民主才真正能夠產生增進國民財富和公正分配的作用。

布坎南的憲政經濟學還是一種規範性理論,他提出的憲政改革要經全體公民的一致同意的主張,在現實中是一種悖論。在存在著憲政缺陷的社會中,人們恰恰不可能進行達到一致同意的投票,在這種社會中的優勢集團,如行政部門往往反過來決定憲政結構。事實證明,這樣的改革方式是能夠將一些憲法原則,如保護產權和經濟自由,寫入成文憲法的條文中的。我們應當更為著重於憲法作為「規則的規則」的層次,從而把對立法機構和行政部門的限制寫成明確的條文納入憲法。在這樣一種憲政設計中,憲政經濟學的一些結論也許有著積極的意義。

相關焦點

  • 憲政經濟學之父布坎南去世:曾是真誠的社會主義者
    《憲政經濟學》 作者:詹姆斯·M.布坎南  譯者:馮克利、秋風:馬珺 出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當地時間1月9日,1986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公共選擇理論奠基人和憲政經濟學之父詹姆斯·布坎南(James M.
  • 韓朝華:布坎南方法論一瞥
    譯述是苦差,但也逼著譯者潛沉深鑽,因而於精讀細述之餘,對布坎南的經濟學思維方法有了一點體會。今日有閒,到得茶座,就此心得與諸同道切之磋之,在座茶客中若有得布坎南真傳者,還望不吝賜教,以祛愚頑。布坎南稱自己的理論為「憲則經濟學」(constitutional economics)。對這個概念國內有多種譯法,如「憲法經濟學」、「立憲經濟學」,後來又有了「憲政經濟學」。
  • 汪丁丁:布坎南《財產與自由》中文版序
    布坎南寫《財產與自由》是要向不懂得經濟學的普通讀者說明產權與自由的關係。這本小冊子劃分為18章,這顯得有些過於零散。除去導論和結束語, 仔細分析全書結構,我認為真正重要的部分只有第3、第7和第14這三章,不過第5、第8、第17章,以其輔助性內容的重要性,是理解前述三章所必須閱讀的。下面我試著將布坎南這本書頗具新意的地方勾勒出來,以便讀者品評。
  • 布坎南 | 何謂「科學」的經濟學與政治經濟學?
    詹姆斯·M.布坎南(James M.
  • 英美憲政若干方面之比較
    一、憲法形式  「憲政」(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與「憲法」(Constitution)從英文詞源上看,就有著不解之緣。憲政以立憲(憲法)為起點,是憲法這一法律形式在實際生活中的展開和實現,故而要比較憲政,就不得不對憲法進行研究。  英國作為近代憲法的策源地,被西方學者譽為「近代憲法之母」。
  • 人大教授楊曉青:憲政與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較研究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曉青近日,《紅旗文稿》(2013年第10期)刊發題為「憲政與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較研究」的文章(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曉青)。文章認為,憲政的關鍵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只屬於資本主義社會,社會主義人民民主制度不可稱為憲政。文章引發熱議。以下為全文:有人認為,西方憲政是現代政治的基本制度架構;有人借紀念改革開放30周年之時,打出「改革已死,憲政當立」的旗號,提出在中國實行西方憲政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主張,認為「中國夢即憲政夢」;還有人論述了「社會主義憲政」的概念。
  • 新制度經濟學鼻祖科斯逝世 中國經濟學者追憶
    原標題:新制度經濟學鼻祖科斯逝世   美國時間9月2日,芝加哥大學發布訃告稱,開創了法學和經濟學新領域的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科斯當天在芝加哥一家醫院逝世,享年102歲。   兩篇文章樹立學派   科斯此前是年齡最大的存世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他開創的產權理論在學術上支撐了美國上世紀90年代的酸雨計劃,消除了美國的酸雨汙染;此外其產權理論也促使美國進行頻率政策改革。
  • 當法律經濟學「遭遇」中國問題
    當法律經濟學「遭遇」中國問題 2016年11月09日 16:47 來源:《當法律經濟學「遭遇」中國問題》 作者:艾佳慧 字號 內容摘要:作為法律經濟學奠基人和開拓者的科斯和波斯納當然也不例外,由於生活在市場經濟體制早已確立
  • 關於「憲政」問題的綜述
    憲法與憲政有著極為密切的關係,憲法與憲政互為基礎和前提,是形式與內容的關係,兩者是辯證統一的。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體系的核心,憲政是憲法規範與憲法實施的政治實踐相結合的產物;憲政指導憲法制定和修改,憲法是憲政理念的表現形式;憲政是憲法的生命,離開憲政的憲法就是一紙空文,憲法頒布實施之後,通過修改憲法文本適應憲政理論的新發展和新情況。
  • 鄭志學:「社會主義憲政」是似是而非的模糊認識
    在一些討論中,有人以憲政沒有東西方之分為名,或冠之以「普世價值」的偽裝,鼓吹照搬西方憲政制度,推行多黨制、議會民主和三權分立。這些看法在理論上是錯誤的,在實踐上是有害的。也有學者提出,我們可以提「社會主義憲政」,與所謂「資本主義憲政」相區別,這是一個似是而非的說法,在認識上也是有偏差的。
  • 陳蘊茜:民國時期憲政觀念的日常傳輸
    近代中國人對於「憲政」充滿各種想像,政治精英們將憲政視為解決中國積貧積弱的法寶,而國民黨則利用經過訓政再實行憲政的治國之策來打造其統治的合法性。史學界、法學界關於近代中國憲政思潮及運動的研究極為豐富,僅中國憲政史、中國憲法史就有數十種之多,但憲政觀念的日常化傳輸尚無專門研究。
  • 憲政愛國主義:對「愛國行為」的一種解釋
    文/揚-維爾納·米勒譯/鄧曉菁節選自/《憲政愛國主義》「憲政愛國主義」之說,或許在很多人聽來頗有些自相矛盾。憲政,根據其定義,旨在限制政治權力,使之非個人化;而愛國主義則是要動員人們做出政治上的個人奉獻。
  • 從訓政到憲政——通過專制實現自由?
    國民黨之所以堅持訓政為不可逾越之階段,其公開理由和梁啓超等清末維新派類同,即中國當時制度未立、「民智未開」,尚不具備實行民主憲政之條件。匆忙實行憲政,則徒具形式而已,並沒有實質意義。國民黨右派領袖胡漢民曾表示:「我人不但不反對憲政,且必全力以實行憲政;唯我人對於憲政,不重在施行之遲早,而重在其真偽。」
  • 張海清:自然權利·政治正當性·憲政* ——西方憲政民主政體的理念脈絡探析
    {76}另一方面,早在中世紀教會法時代,「同意」就成為憲政的正當性之源;{77}教會成為對政府形成有效制約的憲政力量,以及向政府表達「人民」權利的來源。{78}  對於現代國家,憲政或統治權力的正當性問題尤其具有重大意義。這是由於,「權力的合法性構成了附屬者服從權力或與權力合作的道德基礎。」
  • 【離別鉤】生活比經濟學更廣闊
    他的一系列經濟學隨筆,激發了眾多普通讀者對經濟學的熱愛。這本《生活的經濟解釋:經濟學的詩和遠方》,秉承了他一貫的風格,從經濟、社會、政治、法律,談他在生活中感受到的點滴小事,講他讀到的有意思的書,一路娓娓動聽,把我們不知不覺地帶入了經濟學的世界。
  • 秋風:儒家憲政民生主義
    本文旨在探究儒家之當代新外王進路,也即立基於儒家的價值取向,參照儒家治理規劃之歷史實現形態與治理智慧,初步探究儒家治理現代社會之可能的治理架構。這個架構一言以蔽之,即為「儒家憲政民生主義」。一、作為秩序構建之道的通三統儒家憲政民生主義之提出,系依據儒家「通三統」之智慧。「通三統」是春秋公羊學最為重要的觀念之一。
  • 汪亭友:馬克思主義同憲政究竟是何關係?
    「華文」「憲社派」的本意是要把馬克思主義作為幌子,以便在中國冠冕堂皇、名正言順地推行「憲政社會主義」,而我們這些不知趣的「反憲政派」打破了他們的如意算盤,偏偏說出「『馬克思主義的憲政主義』是附加在馬克思主義名下的不實之詞」,「馬克思主義者不僅不會主張憲政或憲政主義,而且他們向來反對憲政主義、憲政制度」、「憲政的關鍵性元素和理念只屬於資本主義和資產階級專政,而不屬於社會主義人民民主制度」
  • 許成鋼:從憲政看美國大選
    文中表達的,對美國憲政危機的擔憂,在1月6日晚爆發的衝擊佔領國會山的暴動,把擔憂變成了現實。挑戰變得更加嚴峻,而且不會短期得到解決。但是共和黨的大多數議員和領袖們,包括副總統和共和黨參議院領袖,都與民主黨議員們一起,明確站在維護憲政的立場上,使華盛頓得以渡過這次憲政危機。我確信,在穩固的憲政制度下,任何人挑戰憲政,都不會成功。沒有任何人能在憲政之上。
  • 吳傳毅:走出西方憲政民主思潮的迷霧
    西方憲政民主的由來及實質 西方憲政民主源遠流長。一般認為,西方最早產生憲政民主的國家是英國。英國的《自由大憲章》於1215年訂立,被認為是世界上第一部限制王權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