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坎南寫《財產與自由》是要向不懂得經濟學的普通讀者說明產權與自由的關係。這本小冊子劃分為18章,這顯得有些過於零散。除去導論和結束語, 仔細分析全書結構,我認為真正重要的部分只有第3、第7和第14這三章,不過第5、第8、第17章,以其輔助性內容的重要性,是理解前述三章所必須閱讀的。下面我試著將布坎南這本書頗具新意的地方勾勒出來,以便讀者品評。
作為一個堅持社會契約主義和工具個人主義的自由主義者(參見他在《自由的限度》前言裡對自己的「主義」的解說),布坎南在導論及第一章內堅持了他的社會契約論立場。他曾反覆申明,為了研究上的方便,有必要為社會的演變過程找到一個「起點」,而他所讚賞的可以當作社會的「起點」之一的,便是霍布斯論述過的由人與人之間的全面戰爭即「叢林法則」,進入人與人之間的「休戰狀態」並締結和平公約。與這一「社會契約」立場相比較,布坎南對「公共財產的悲劇」的讚賞程度就低得多。因為後者局限於產權經濟學的範疇,缺乏社會理論方面的寓意。但「公共財產的悲劇」仍不失為經濟學可以提供的一個「私有制起源」的假說。
第一個重點是第3章,「分立的產權」。布坎南對這個概念的討論肯定受到哈耶克的影響。產權之所以會「分立」,經濟上的好處在於分立產權可以防止 「公共財產的悲劇」的發生。但布坎南超越了經濟學眼界,進一步看到了財產所有權與自由之間的聯繫。這一點要在下面的章節中展開。
在第4章和第5章裡,布坎南提到一件值得重視但曾被經濟學教科書忽略的事實:分工和交換會使個人依賴於他人,從而增加了個人生活中的風險和不確定性。這從第5章的題目看得更加明顯———「市場上的依賴關係、剝削以及交易中的公正」。
當我們討論經濟學教科書中講授的埃及沃斯方盒時,通常的結論是,交易雙方在不違反自願原則的前提下,會達到帕累託有效率的軌線上。而具體停留在這段軌線的哪一點處,卻不是理論所決定得了的,它取決於交易雙方的權力安排。越是擁有「市場權勢」和政治影響力的人,就越有能力把這個契約均衡點向外推到對方自願接受的底線。我們常常讀到來自經濟學以外的學者們對自由市場經濟學的批評:「市場經濟所謂』自願原則』其實是誘使弱者接受強者的剝削。」布坎南在本書第4章和第5章的討論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展開的。與馬克思主義者的這一潛在對話一直延伸到書尾第16章和第17章裡。
我在教學中也一直很重視講解埃及沃斯方盒「交易」的起點和終點的政治經濟學含義。在我看來,這個方盒的「起點」其實就是法律(權利的初始分配) 與經濟的交界處,而這個方盒的「終點」則引出了經濟與政治的交界面。在布坎南的理解中,交換的「自願原則」只是經濟分析得以「開始」的前提,它與馬克思主義者的批評或與我們(包括經濟學家)對社會正義的理解,在技術上是無關的。誰都知道「自願」是個難以實證檢驗的概念。當我說「我自願」時,我其實是理性地考慮到所有的約束條件之後說的,也就是說:「在目前我的生存境況中,我自願……」所以我其實是為了不使我的生存境況在「不自願……」時進一步惡化才「自願……」的。因此任何「自願原則」都只不過是分析技術上的假定,是便利我們的研究的出發點,它意味著研究者對此前的狀態加以承認,它絕不意味著研究者對既成事實和既得利益的格局所做的道德判斷。理解這一點對讀者理解布坎南的道德與政治哲學至關重要。
在布坎南(以及我本人)看來,事情的關鍵是「自由選擇」。只要允許我們選擇,我們就總可以通過不斷的選擇來改善我們生存的境況,不論這選擇由以開始的境況是如何糟糕(包括「身為奴隸」或任何其他的「受奴役」狀態)。
由於選擇的自由,人們即便已經深深地捲入了社會分工與市場化的經濟過程,也仍然可以選擇「退出」。當市場風險太高(例如金融市場在「泡沫」即將破裂時),個人可以退出市場,退到一個安全的地方,而這塊風平浪靜的地方,往往就是我們每個人自己的家庭。
市場以及大範圍的分工,固然有規模經濟方面的巨大好處,但一旦這好處的獲得必須以個人自由的喪失為代價時,大多數人是會毅然放棄大規模分工的好處而選擇回到「自然經濟」的生存方式的。正由於這個理由,那種以規模經濟為理由試圖消滅「家庭」的所謂「社會主義」實驗(包括人民公社時期時髦過的「公共食堂」制度)總是歸於失敗。我們應當慶幸,從我們中國人「家國」的傳統裡畢竟湧流出了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巨大活力以及隨之而不得不出現的「鄉鎮企業」生產形態。
洛克的產權概念,也是布坎南這本書開宗明義要繼承的產權概念,包含三個要件:(1)生命權利,(2)基本自由權利,(3)財產權利。如我在「哈耶克擴展秩序思想研究」(《公共論叢》分三次連載)中解釋的,這三個要件是依先後順序對人的生命過程的自然展現。換句話說,任何人,只要他承認每一個生命求得生存的天然權利,他就不得不一步一步地承認該生命的基本自由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財產權利。
布坎南全書的精華在於重新提出了「財產所有權是自由的保證」這個命題。他明確說明他對財產所有權的辯護不同於以往市場經濟學家對私有制的辯護, 後者的辯護是以「效率」為理由的,即「效率與公平之間的權衡」。而布坎南的辯護則上升到以「自由」為理由。這一辯護由第8、第9、第10和第14章展開, 以「家庭」的私有性(排他性)為其論證的主要根據,以從市場或大規模分工的其他組織方式「退出」到「家庭」的公民權利為經濟學家可以理解的主要理由。於是財產所有權首先意味著我們每個人的、非我莫屬的「家」,其次,由財產所有權保護著的「家」成為我們每個人逃避大規模分工因可能的權力壟斷所導致的對個人自由的威脅的最後堡壘。
當我們無「家」可歸時,我們的自由確實會面臨巨大的威脅。不是嗎?納粹集中營裡的囚禁生活,被著名社會學家加芬克爾描述為:完全喪失了隱私權, 因而人們不再試圖掩飾人性中最陰暗最惡劣的一面,在可以隨意相互暴露人性中最低下和殘忍性情的環境裡,人們漸漸喪失了人性,淪為野獸。不是嗎?當一個原本不信「上帝」從而無法與上帝交流的民族終於以「革命的名義」去除了親友關係中的一切私人性質時,「私人領域」便被壓縮進了每個人的頭顱,而這可憐的「私人領域」之外,則是缺少了交流與反省的「政治領域」。失去了與他人的交流,私己的反省便成為不可能,從而使「自我意識」漸漸淪為「受奴役」的願望。不是嗎? 即便在正常社會生活當中,當熱戀的一方試圖取消戀愛對象的全部隱私時,「愛情」便開始消失,「仇恨」便開始生長。
尊敬的讀者們,因為你們有各自的「家」,所以才顯出「人」的尊嚴。任何喪失了最後隱居地的個體終歸無法免除「多數的暴政」的審判。只有從自由的心靈中才可以湧流出「民主」、「公正」、「博愛」等等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