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入法後,「遺贈情婦」案該怎麼判?

2021-02-08 問律

相關條文


「公序良俗」在《總則》中共出現4次,如下:


第8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10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143條第3項:「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153條第2款:「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什麼是「公序良俗」?


《總則》中並沒有明文規定。我個人理解,「公序」是指國家社會的一般利益,「良俗」是指社會、國家的存在和發展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會所尊重的起碼的倫理要求。兩者在本質上有所區別,卻又相互關聯,都是以國家社會健康發展為目標,以「社會的正當性」或「社會的妥當性」為衡量標準。


《民法通則》(以下簡稱《通則》)中的第7條、第55條第3項、第58條第5項中的「社會公共利益」,均可理解為「公序」。所以,《總則》中的「公序良俗」相較於《通則》中的「社會公共利益」,內容更為豐富,涵蓋面更廣。


梁慧星先生曾經把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劃分為10種類型,我是比較贊同的,為便於理解,在此我重新整理為5類:


1.危害國家公共秩序行為;


2.違反人權和人格尊嚴行為;


3. 暴利、違反公平競爭、限制經濟自由或違反勞動者、消費者保護行為;


4. 射幸行為,就是以他人的損失而受偶然利益的行為,如賭博等;


5. 危害家庭關係或違反性道德行為,如「第三者」插足、通姦、「包二奶」等。


司法實踐現狀


在司法實踐中,婚外情贈與案屢見不鮮,「四川瀘州遺贈情婦案」便是其中一個縮影:


黃XX(男)和蔣XX(女)結婚後,與張XX相識並一直在外租房非法同居,5年後,黃XX因患肝癌晚期住院,便立下書面遺囑並進行公證,將其出賣住房所得款的一半4萬元(住房為蔣XX繼承父母房屋的拆遷安置房)及其所得的住房補貼、公積金、撫恤金等贈與張XX。遺贈人黃XX去世後,原告張XX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蔣XX給付受遺贈財產。


廬州市納溪區法院在判決書中寫道:「遺贈屬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民事行為是當事人實現自己權利,處分自己的權益的意思自治行為,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就成立但遺贈人行使遺贈權不得違背法律的規定,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的規定,民事行為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違反者其行為無效。(作者註:第七條 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遺贈人黃XX基於與原告張XX有非法同居關係而立下遺囑,將其遺產和屬被告所有的財產贈與原告張XX,是一種違反公共秩序、社會公德和違反法律的行為。……遺贈人黃XX的遺贈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公共秩序,應屬無效行為,原告張XX要求被告蔣XX給付受遺贈財產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蔣XX要求確認該遺囑無效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張XX的訴訟請求。」


張XX提起上訴,但被駁回,理由同上。


綜觀全文,對「遺贈人黃XX基於與原告張XX有非法同居關係而立下遺囑,將其遺產和屬被告所有的財產贈與原告張XX,是一種違反公共秩序、社會公德和違反法律的行為」這一觀點,判決書並未給出有足夠說服力的闡釋和論證。


「意思自治」原則,也是民法的重要原則,如買賣自由、婚姻自由、遺囑自由等。被繼承人立其情婦為繼承人,是否真的是「違反公序良俗」?如果是,又是違反了什麼公序良俗?不能將同居行為與遺贈行為等同評價,換句話講,即便黃張二人非法同居這個「事實行為」屬於「違反公序良俗」,但不能等同於立遺囑這個「法律行為」就屬於「違反公序良俗」。竊以為,需要評判的,不是當事人的事實行為,而是其所實施的法律行為是否違背公序良俗。道德上應受遣責,並不能否定法律上的合法權利。


文麗瓊律師個人建議


公序良俗原則與意思自治原則,是一種相輔相成、相互制衡的關係,過度地偏向於任何一方,都與依法治國的方針相違背。在實踐中,對類似「遺贈情婦案」,能否參照如下辦法:


1.考察遺贈法律行為,判定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是,適用條款;如否,進入下一步;


2.考察遺贈的動機,判定是否僅為婚外性關係中對方性付出的酬謝。如是,以其動機違背公序良俗,判定法律行為無效;如有多個動機,如:遺贈的動機含有報答照顧起居、病中陪護等並不違背公序良俗的酬謝,進入下一步;


3. 將各個具體的動機,考察各個違背公序良俗的事實行為映射到了其法律行為中的程度,綜合得出比重;


4.依據比重作出判決。下判時,不能僵化於「全有」(全部支持訴請)或「全無」(駁回全部訴請)判決,應充分考量違背公序良俗的程度、受贈人遺產具體類別等因素。如前述案例,撫恤金屬於黃某近親屬和被扶養人的共有財產而非其個人財產,黃某無權處分;住房補助金、公積金屬於黃蔣二人夫妻共同財產,黃某無權單獨處分,但就其所得的一半夫妻財產,黃某能夠獨立處分。所以,可判決遺囑部分無效。


文麗瓊律師簡介:


中共黨員,法學碩士,專職律師,現執業於廣西廣合律師事務所。擅長合同糾紛、損害賠償糾紛、婚姻家庭繼承等訴訟業務及公司併購、新三板掛牌、改制重組上市等非訴業務,先後擔任廣西教育學院、廣西世紀飛龍集團有限公司、廣西咪付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廣西上元置業有限公司等單位的常年法律顧問。手機微信QQ:1507711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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