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電視劇《三十而已》熱播。在劇中,年輕女孩林有有與已婚男子許幻山陷入愛河,兩人在一起,角色林有有也引來網友口誅筆伐。
有人看中商機,在閒魚(二手交易平臺)上有多位賣家出售「代罵林有有」服務。「10元暢罵林有有服務,你的不爽我陪你罵!」「陪罵林有有服務,入戲深的請下單。」「陪罵林有有服務,一杯奶茶的錢讓你找到知己。」
律師表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如果網友將這樣的辱罵延伸到現實生活中演員本身,就涉嫌侵犯他人名譽權。
網售頁面
網售多個「陪罵林有有」服務
價格從2元到10元不等
近日,在二手線上購物平臺在閒魚上,紅星新聞找到了多個「陪罵林有有」的購買連結。陪罵價格從2元到10元不等。
其中,曝光率最高的是一款標價為2元包郵的商品。店主對該商品的描述為:「代罵林有有,種類豐富,一起來對罵啊,絕對罵到爽,數量有限,先到先得」,並配有一張林有有劇照。
紅星新聞記者聯繫上了店主小陳。小陳表示,她也是電視劇《三十而已》的劇迷,出售該服務是因為覺得劇中林有有行為引起了自己無法遏制的憤怒。
「看完電視劇中林有有到顧佳所住小區當物業的情節,我實在氣不過,恨不得衝進電視裡面手撕林有有。」小陳說,自己和朋友在現實中罵了一整晚,罵完還是覺得不過癮,「所以就掛這個連結,(看有沒有網友想要一起)專門罵林有有。」
小陳強調,劇本角色和現實演員不相關,「呼籲大家劇中角色不要上升到演員,不能跑到演員微博底下去罵人家演員。」
這樣的「陪罵服務」如何操作呢?小陳透露,會和網友一起聊天,倆人一起痛斥林有有。
那麼,如果拍下這個服務如何收費呢?小陳表示,「一般不收費。我又不缺這幾塊錢,我只為伸張正義而罵人。」小陳說,只希望找到志同道合的人一起聊天,共同「出氣」。
據小陳透露,截至目前,已有5人向她諮詢「代罵林有有」服務。小陳並沒有收取任何費用、獲得任何實際收益,該商品並未被售出。
還有網售代吵架服務
如罵人情節惡劣可構成侮辱罪
更有甚者,還有網友專程跑到林有有角色扮演者張月的微博下進行辱罵。
張月本人,也多次通過微博表達對角色林有有的態度。她會化用《隱秘的角落》中的經典橋段,問「林有有你要去爬山嗎?」也會和網友一起吐槽,「 又是被氣失眠的一天!林有有什麼時候下線?」
還曾經有網友專程跑到張月的微博下去罵張月劇中扮演的角色林有有,「我來罵人了,林有有,你幹啥不好非得去當小三,看把你能的!」張月本人也很無奈地評論:「發洩得好。」
8月8日,張月通過微博回應:「感謝大家對《三十而已》和林有有的關注與投入,我覺得角色本身並沒有大小與好壞的區別,無論什麼樣的角色都值得我用心去好好對待。當然,作為新人演員我也有自身的不足,感謝大家對我的批評指點。」
事實上,除了陪罵服務之外,此前媒體曾報導,網上還銷售過代吵架服務。如果你吵架吵不過,可以購買服務幫你吵。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著名法律人羅翔也曾通過視頻分析過代吵架服務,「網上以前有代吵架服務,這樣的吵架服務違法嗎?辱罵違法嗎?辱罵有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更關鍵的是《刑法》中有個罪名是侮辱罪,侮辱罪的特徵是情節惡劣。如果你罵人達到情節惡劣(的標準),本身就構成了侮辱罪。」
律師質疑此舉違背公序良俗
如延伸到演員本身涉嫌侵犯他人名譽權
商家提供陪罵服務,也遭到網友質疑,網上銷售代罵服務,是否合規合法?算不算網絡暴力?
對此,北京君澤君(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小虎認為,此舉違背了公序良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8條明確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風俗,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
陳小虎認為,「商家提供陪罵服務並向觀眾收取陪罵費用,雙方間則建立了服務合同關係。但是該陪罵服務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違背公序良俗,一旦認定,根據民法總則第153條之規定,則陪罵服務合同歸於無效,屆時,觀眾有權要求商家退還費用。」如果,將這樣的陪罵、辱罵行為延伸到角色演員身上,陳小虎認為還涉及到侵犯他人名譽權。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宋宏宇認為,這樣的陪罵服務本身不違法,因為辱罵對象是劇中角色,屬於虛擬人物,虛擬人物不是民事權利主體。但如果網友將這樣的辱罵延伸到現實生活中演員本身,就涉嫌侵犯他人名譽權了。
紅星新聞記者 胡挺 顏雪 實習生 王康力 圖據網絡
編輯 包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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