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指南| 作者:李立律師
這是李立律師博客和合夥指南公眾號第398篇文字
聊民法典4:叫了個雞、遺產送二奶,因為公序良俗被認定無效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一
《民法典》第八條裡,涉及2條民法原則:一個是守法原則,另一個是公序良俗原則。
民法的守法原則,即條文裡的「不違反法律」,這個表述與「遵守法律」是有區別的。
民事法律規範,主要有兩類,一種是強制性規範,另一種是任意性規範。強制性規範,是指雙方不能以協商一致的方式改變的規範。在民法裡,由於民法的基本定位和特性,任意性規範比其他部門法要多得多。因此,在民法的角度,要求民事主體必須遵守所有的規定是不太準確的表述,因為可以協商一致不遵守任意性規範。民事主體的守法原則,體現在要遵守強制性規範,因此,用「不違反法律」這樣的表述更精準。
公序良俗原則,是對守法原則最後的兜底式的限制條款。
民法的守法原則,意思是不要遵守強制性規範,可以意定方式不遵守任意性規範。但是,民事活動變化無窮、與時俱進,對那些雖然沒有違反法律的具體規範但是卻對公共秩序和善良習俗有重大傷害的民事行為,法律不可能事先都預判到,更不可能事先設置這麼詳盡對應的強制性規範。公序良俗原則作為一種彈性條款,可以起到補充完善法律條文的作用。
公序良俗,是個縮略詞,完整的詞語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是與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相關的基礎性原則、價值和秩序,在以往的民商事立法中被稱為社會公共利益,在英美法系中也被稱為公共政策。善良習俗是指主流道德觀念的習俗。
二
在《民法典》中,直接提到「公序良俗」的有7個條款: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九百七十九條 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註:無因管理)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第一千零二十六條 認定行為人是否盡到前條第二項規定的合理核實義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內容來源的可信度;(二)對明顯可能引發爭議的內容是否進行了必要的調查;(三)內容的時限性;(四)內容與公序良俗的關聯性;(五)受害人名譽受貶損的可能性;(六)核實能力和核實成本。(註:「前條第二項」,是指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導、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的除外條款第二項「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公序良俗原則,必然帶有時代性和地域性,是隨著時代不斷有所變化的。因此,這個原則在實際法律運用中,是有一定的技術難度的,因為每個人基於自己的時代、所在地域、文化背景、成長環境、性格,對於公序良俗很難有一個統一固定的理解。來看一些具體的案例:
三
1、「叫了個雞」案
在「上海臺享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南京京國投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中,當事人臺享公司涉案作品由底色、圖形和文字組成。底色為明黃色單色,圖形佔幅較小,縱向排列的「叫了個雞」和橫向排列的「一家專門做雞的店」「滿足你對雞的一切幻想」文字佔據作品顯著部位。
法院在這個案件中直接援引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則,指出:
民法總則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雞」本身的含義是一種家禽,但在「叫了個」+「雞」的特殊構詞方式形成的語境下,容易使人將「雞」與民間約定俗成的隱晦含義相聯繫,「叫了個雞」「一家專門做雞的店」「滿足你對雞的一切幻想」組合使用,容易使人產生與色情服務相關的低俗聯想,有傷社會風化,違背公序良俗。臺享公司在經營活動中,以技術和作品版權轉讓的形式,大量發展合作商家和進行宣傳。臺享公司對涉案作品的傳播,有損社會公共利益。且2017年3月15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檢查總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亦認定臺享公司使用「叫了個雞」違反了廣告法的規定。故臺享公司在涉案作品的傳播中所獲取的利益並非合法權益,不應受法律保護。
2、瀘州二奶案
這個案件是個很久之前的案件,2001年二審終審。但是,這個案件曾被稱為「公序良俗第一案」,讓人印象深刻,並且其中的司法理解事實上現在已經普及了。
案件的核心事實也簡單:1996年,黃永彬與張學英相識後,兩人開始在外租房非法同居生活。2001年4月18日黃永彬立下書面遺囑,將其所得的住房補貼金、公積金、撫恤金和出賣瀘州市江陽區新馬路6—2—8—2號住房所獲房款的一半4萬元及自己所用手機一部贈與張學英。2001年4月20日,瀘州市納溪區公證處對該遺囑出具了(2001)瀘納證字第148號公證書。2001年4月22日,遺贈人黃永彬去世,張學英要求被黃永彬的配偶交付遺贈財產遭被上訴人拒絕,雙方發生爭執,遂訴至人民法院。
案件事實用通俗語言,就是把財產留給了二奶。
審理此案的一審法院大膽地使用了當時不太多用的公序良俗原則直接認定遺囑無效,當時驚了法律界和媒體,當時成為熱點新聞。法院認為:遺贈人黃永彬的遺贈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剝奪了蔣倫芳依法享有的合法財產繼承權。黃永彬與蔣倫芳系合法夫妻,他們的婚姻關係受法律保護。我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夫妻間的繼承權,是婚姻效力的一種具體表現,蔣倫芳本應享有繼承黃永彬遺產的權利,但因黃永彬與上訴人張學英長期非法同居,黃永彬在病重住院期間,所立的遺囑違反法律規定,將財產贈與與其非法同居的上訴人張學英,實質上剝奪了其妻蔣倫芳依法享有的合法財產繼承權。因此,遺贈人黃永彬所立書面遺囑,因其內容和目的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不符合遺囑成立要件,該遺囑應屬無效遺囑。遺囑無效,其遺贈行為自然無效。
記得當時這個案子判決一出來,包括我在內的很多法律界人士是有異議的,原因在於具體到本案中,遺囑內容形式無誤且經過公證,具有法律效力,符合《繼承法》中的規定,法官判決案件應當首先運用具體規範然後再運用原則規範。
但是這個案件,從現在往回看,社會效果是極佳的。因此,這個案件中關於將夫妻財產等贈與不正當關係第三方視作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的司法理解,得到了普及,很多類似的案件都依此進行了裁判處理。我現在也完全接受了這個法律理解。
3、2020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十大典型民事案例
這十大典型案例中,有7個案件判決中都運用了公序良俗原則對案件事實進行了分析和認定。例如在「常某某訴許某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中,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以公序良俗原則認定認為「暗刷流量」的服務合同以及實際交易是無效的。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認為,「暗刷流量」的行為違反商業道德底線,使得同業競爭者的誠實勞動價值被減損,破壞正當的市場競爭秩序,侵害了不特定市場競爭者的利益,同時也會欺騙、誤導網絡用戶選擇與其預期不相符的網絡產品,長此以往,會造成網絡市場「劣幣驅逐良幣」的不良後果,最終減損廣大網絡用戶的利益。常某某與許某之間「暗刷流量」的交易行為侵害廣大不特定網絡用戶的利益,進而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其行為應屬絕對無效。